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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电大考试《刑试法》期末复习资料汇编附答案1.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2.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3.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4.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5.罪状:是指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6.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7.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8.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滋生是非、横行霸道,或者肆意骚扰和伤害无辜、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9.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10.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11.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1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13.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14.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5.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1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17.法定刑就是指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幅度。18.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19.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20.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21.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2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23.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24.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5.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2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27.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28.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29.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的行为。30.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31.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非法劫持、控制他人的行为。案例分析1.吴某,男,17岁,无业.2010年6月,某市公安机关发现吴某有向他人兜售毒品的嫌疑(后经查证属实),但在侦查过程中,吴某突然失踪。原来,吴某觉得转手买卖赚钱不多,便于12日从云南省某地偷7月偷出境到缅甸境内,购买了一些海洛因,准备赚大钱。当吴某携带毒品回到国内乘车前往昆明时,被我公安人员查获。吴某见势不妙,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押送其下车的公安人员扎伤后逃跑,但随即就被抓获。经检验,吴某所带的毒品共6000克,纯度为30%。吴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1)吴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和走私毒品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2)吴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兜售毒品,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贩卖毒品罪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3)吴某偷越国(边)境,将国家禁止进口的毒品偷带回国,准备在国内贩卖,既违反了海关法规,也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其行为完全符合走私毒品罪的构成特征,构成走私毒品罪。走私毒品的数量应以查实的6000克海洛因计算,不以纯度30%折算。(4)吴某采用暴力手段逃跑的行为包含在走私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内,属于提高法定刑的情形,不应另行定罪。(5)吴某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与走私毒品的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不应单独认定为偷越国(边)境罪。(6)吴某出于两个犯罪的故意,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构成两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和走私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7)吴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E而且不能适用死刑。2.钟某,男,28岁,矿山工人。200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钟某与李某曾经关系密切并多次发生两性关系。后来,李某离开钟某而与王某确立了恋爱关系。钟某对此无比愤恨,遂蓄意报复李某b钟某用自己工作所用的雷管和炸药自制了一个装有定时起爆器的炸弹。2009年8月20日晚上,钟某发现李某在其单位露天电影场看电影,觉得机会来了,遂回家将事先准备好的自制炸弹取出拿到电影场,定好时间后放置在李某坐的板凳下面。炸弹爆炸后,李某当场被炸死,同时,在场观众多人被炸伤,其中2人重伤。钟某被抓获后交待,之所以选择在电影场炸李某,是因为他觉得电影场人多,事后可以不被发现.对于钟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1)钟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2)钟某为了杀害李某,在电影场这样的公共场所实施爆炸,不仅造成李某死亡,而且造成周围群众受伤,其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因而构成爆炸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3)钟某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本已构成犯罪,但由于该行为局爆炸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依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应以爆炸罪定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4)钟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实施新的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并对其所犯爆炸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3.李某,男,25岁,无业。方某,女,15岁,无业。张某,女,17岁,无业。李某嫖娼时结识了卖淫女方某、张某,在得知她们的顾客中有些人很有钱后,便与方某、张某商议,利用方某、张某的生意弄钱。2011年2月的一天,由张某电话联系、方某出面,将事主马某约到了张某的租住地。马某一到,等候在此的李某即持刀对马某进行威胁,逼迫马某交出了手表、手机和钱包。当李某发现马某的钱包内仅有3000余元现金,每人只分了1000元时,很是失望,于是等方某、张某拿钱走了以后,李某便将马某用胶带捆绑起来,然后给马某之妻打电话,让她拿10万元来换人,否则将废了马某。经过讨价还价,双方以8万元成交。次日,李某按约定取回钱后将马某放走。李某、方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1)李某、方某、张某的行为均构成犯罪。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方某、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2)李某、方某、张某在事先通谋的情况下,持刀威胁,劫取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且三人均已达到抢劫罪犯罪主体的年龄阶段,因而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属2于抢劫罪的共同犯罪。(3)李某在方某、张某走后,将被害人捆绑起来,然后以被害人为人质,向被害人之妻勒索钱财,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特征,因而其行为又单独构成绑架罪。(4)李某出于不同的故意,实施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5)方某、张某参与共同抢劫,构成抢劫罪,应当分别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综观全案情况,方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6)方某、张某犯罪时均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不能适用死刑4.张某,男,34岁,某厂业务员。王某,男,25岁,出租车司机。一天晚上,王某载着张某在街上转悠,遇到卖淫女李某。张某让王某把车停下并与李某谈起“生意”。谈妥后,张某让李某上车,李却要张先给钱然后才上车。两人僵持了一会儿,李说“那就算了”,转身要走。张某立即下车,一把抓住李的头发说“拿我开心啊?今天就是不给钱,你也要陪老子玩玩!”并将李强行拖进车内,然后让王某把车开到郊外。王某下车后,张某要李脱衣服,李不从,并打了张一耳光。张某恼羞成怒,掐住李的脖子,打了李几拳,并让王某从其车后备厢中拿来一根绳子,将李的双手捆绑在身后,随即脱下李的衣服与其发生了性行为。事后,张某将李扔在路旁,并丢下100元钱,随后让王某开车离去。李某因奋力挣扎反抗,脖子、手腕被造成轻伤。对于张某、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1)张某、王某的行为属于强奸罪的共同犯罪。(2)张某在李某不准备向其卖淫后,违背李某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劫持李某并与之发生性行为,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特征,因而构成强奸罪。(3)张某强奸李某造成其轻伤的行为,属于构成强奸罪的暴力行为,不应单独定罪,因而张某的行为只构成一罪而不构成数罪。(4)王某从张某的言行中已明知其是在实施强奸犯罪,却仍为其提供交通、犯罪地点、犯罪工具等方面的帮助,致使张某犯罪得逞,其行为符合共同犯罪中帮助犯的构成特征,因而构成强奸罪的共犯。(5)王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5.胡某,男,40岁,农民。胡某到刘某承包的鱼塘中挑水浇地时双方发生争执,刘某骂胡某脸皮厚并将胡某的一只水桶砸烂。胡某说“你砸烂了我的桶,你要赔我。”随即向刘家方向走去,刘某尾随其后。快到刘某家时,刘某捡起一块小石子向胡某扔去,击中胡某的小腿。胡某停下,刘某上前对着胡某的腹部又打了两拳。胡某对围观的群众说“大家看到了,是他先打我。”刘某说“我打了你怎么样?想要桶?休想!”刘某一边说一边转身向家中走去。见刘某要走,胡某便举起手中的竹扁担朝刘某打去,刚好打中刘某的头部。刘某当即倒地,头上流血不止。胡某见此情景,慌忙叫上围观的群众一同将刘某送往医院。因医院较远,刘某被送到医院时己因流血过多死亡。胡某随即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说明了整个事情经过。对于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1)胡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2)胡某因受到刘某的打骂而用竹扁担打刘并造成刘某死亡,危害后果严重,其行为显然已构成犯罪。(3)胡某明知用竹扁担打人会致人受伤,却因气忿而故意为之,因而其行为属于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4)胡某打刘只是气头上的行为,并无预谋和准备,也不具有希望或放任刘某死亡的心理,当发现刘某倒地且头上流血不止时便急忙送刘某往医院,显然胡某的行为是且只是想伤害刘某而非杀害刘某,刘某的死亡是由于受伤过重所致,因而胡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死而非故意杀人。(5)胡某向派出所报案井说明事实情况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一般自首的规定,属于自首,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6.李某,男,27岁,无业。方某,女,17岁,无业。李某嫖娼时结识了卖淫女方某,在得知其“顾客”中有些人很有钱后,便与方某商议,利用其“生意”弄钱。2010年3月的一天,方某将事主马某约到了自己的租住地。当马某脱下衣服欲与方某发生性关系时,等候多时的李某即踹开房门进屋,拍下了马某与方某的裸体照,然后用手把着马某的头,声称马某强奸自己的女友,要想私了就必须赔偿,否则就要将马某送交派出所让其坐牢。马某马上表示只要不送其去派出所,愿意将随身所带的钱物全部奉送。李某遂将马某的手机(价值3000余元)、钱包(内有现金2000余元)等财物留下后放马某离开。经查,李某于2002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
本文标题:2022年电大考试《刑试法》期末复习资料汇编附答案【考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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