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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银办〔2010〕196号关于印发《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等的通知各省分行、直属分行,总行各部门:现将《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应坚持积极、稳健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规范办理银团贷款业务。二、各分行公司业务部门必须落实专人,负责指导和组织授信经营部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交通银行办公室文件—2—三、相关银团费用费率的收取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若低于最低标准,各分行须通过中间业务收入定价管理系统上报总行批准。四、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银团贷款示范文本将另行下发,各分行在银团贷款筹组、叙做、转让交易时应尽可能采用示范文本,并在该等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结合具体项目的要求和特点,制作贷款合同和其他相关融资文件。示范文本如有更新,总行将及时下发。五、原《转发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大力推进银团贷款有效防范信贷集中度风险的通知》(交银办函〔2009〕448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六、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总行公司部联系。联系人:经荧,电话:021-58781234*2033。交通银行办公室二○一○年十一月一日—3—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全行银团贷款业务发展,有效分散和防范授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交通银行信贷手册》(以下简称:《信贷手册》)等国家及交通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其他授信业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为境内外符合《信贷手册》规定授信条件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人为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第四条银团贷款业务适用于借款人的各种期限的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包括项目融资)以及其他授信业务需求。第五条交通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4—第二章授信条件及要求第六条银团贷款授信对象即借款人的风险评级一般应为交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PD评级为8级及以上,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并且非交通银行减持、退出类客户。借款人为新成立公司,其控股股东应提供无条件担保或由借款人提供交通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的担保,并且至少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借款人的控股股东为总分行重点客户,且风险评级应为PD评级8级及以上;(二)借款人的主要股东为世界500强或其他知名跨国公司;(三)借款人系交通银行竭力营销的优质客户;(四)授信项目风险可控,且能为交通银行带来较高综合回报。第七条对于重组项目,须具备借款人偿债意愿良好,具备未来还款能力,通过贷款重组有利于降低信贷成本,减少贷款未来预期损失等基本条件。第八条交通银行参与的银团贷款项目,须符合国家的产业、国土、环保及节能减排、安全生产、投资管理、资源、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政策和交通银行的信贷准入要求与投向政策。如为固定资产项目,借款人还应按规定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并具备《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交银办〔2009〕208号)第九条规定的条件。—5—第九条交通银行为单一客户或单一项目提供融资总额超过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应通过组建银团贷款的方式提供融资;为单一客户或项目提供融资总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原则上也应通过组建银团贷款的方式提供融资。对于经办分行授信经营部门上报的单一客户或单一项目融资金额超过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授信申请,授信管理部门应在授信审查时提出组建银团贷款的要求。如因业务需要,确需采取双边贷款的,经办分行须以《交通银行超限额双边贷款申请表》(附件1)报总行公司业务部核准,经核准后将《交通银行超限额双边贷款核准通知书》(附件2)作为首次放款条件。第十条由交通银行两家或两家以上省直分行按照《交通银行行内联合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交银办〔2007〕5号)规定,通过行内联合贷款方式又共同参与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定义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应适用于本办法,纳入银团贷款管理,且会计核算应参照《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执行。交通银行参与的银团贷款项目,如因资金联动或服务联动需要涉及两家或两家以上省直分行,且交通银行担任银团贷款代理行(账户代理行)的,则行内可筹组联合贷款,并由担任银团贷款代理行的分行作为联合贷款的主办行;交通银行未担任银团代理行(账户代理行)的,原则上由一家分行参与银团,如确需两—6—家或两家以上分行共同参与,则应由各家分行各自作为参加行参与银团。第三章银团成员与分工第十一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金融机构均为银团贷款成员。交通银行作为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确定本行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第十二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及参加行等角色,各成员按照银团合同约定或各自的放款比例履行职责、享受权益及承担风险。根据银团贷款的规模、复杂性等因素,银团内部还可设立联合牵头行、顾问行等角色,一个银团贷款成员可在银团中拥有多重角色。第十三条牵头行是指受借款人委托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金融机构,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对于融资金额较大的银团,可由多家金融机构组成包销团,以联合牵头行名义按比例包销全部银团额度。单家金融机构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第十四条代理行是指受银团委托在自银团贷款合同签署之日起至银团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为止的期间内履行担保手续落实、—7—费用支付、贷款发放、本息偿还、贷后管理等职责的金融机构,一般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经银团各参加行协商一致,由牵头行之外的其他成员担任。在融资金额较大、结构较为复杂的银团贷款中,根据需要还可将代理行的部分职责分别交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参加行履行。第十五条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在融资金额较大、参加行较多的银团贷款中,承贷份额较高的参加行可同时称作高级经理行。参加行的主要职责是参加银团会议,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在贷款续存期间应了解掌握借款人的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代理行。第十六条顾问行是指在大型银团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为保证后续融资工作顺利开展,借款人指定一家金融机构担任财务顾问,为其提供项目可行性论证、财务模型编制、贷款条件设计、银团牵头行遴选等财务顾问服务。第四章银团费用第十七条银团费用是指银团成员接受借款人委托,为借款人提供财务顾问、贷款筹集、信用保证、法律咨询等融资服务而—8—收取的相关中间业务费用。第十八条交通银行可以收取与银团贷款业务相关的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参加费、顾问费等银团费用,其中:(一)安排费是指借款人支付给牵头行提供筹组银团、贷款分销等服务的费用,一般按照不低于银团贷款总额的0.25%的比例,于银团贷款合同签署(即“融资关闭”)后规定期限内一次性支付;(二)承诺费是指借款人在允许的提款期内,用于补偿贷款人对其未提款部分作出一定的资金准备、承担贷款责任的费用。计费方式为付息日借款人未提贷款额度与承诺费率、至付息日额度承诺天数的乘积,承诺费率一般不低于年费率0.2%;(三)代理费是指借款人专项支付给代理行,作为其账户管理、放(还)款代理、担保代理或文本代理等角色来协调落实银团贷款各项事宜的费用。代理费一般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由借款人与代理行协商,按年支付。第十九条中介费是指银团筹组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保险机构、市场咨询机构等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用于签字仪式、银团宣传等方面的费用,一般由借款人根据实际花费向中介机构直接支付。第二十条银团费用的收取应遵循“谁借款、谁付费”的原则,由借款人支付。其费用种类和金额由银团成员与借款人协商—9—确定,并在银团贷款合同或费用函中载明。第五章业务操作流程第一节银团贷款的发起第二十一条经办分行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所在区域经济发展特点、重大项目投资规划、交通银行信贷政策并结合实际业务需求,积极开展市场调查,选择银团贷款目标客户和项目。第二十二条经过前期市场调查,对于拟参与的银团贷款项目,经办分行应力争成为银团牵头行。牵头行资格一般通过竞标方式获得,也可直接通过借款人的委托获得。借款人应向受托担任牵头行的金融机构出具正式的书面委托书即《银团牵头行委托函》。第二十三条经办分行参与银团牵头行竞标及后续银团筹组工作,应成立银团贷款项目内部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应由公司业务部牵头,联合授信经营部门、授信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选派产品、营销、项目评估、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工作组组长一般由经办分行公司业务部负责人担任。对于融资总额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银团贷款项目,经办分行须以《交通银行总行银团贷款业务申请表》(附件3)格式申请总行公司业务部直接牵头,组建总分行联合工作组,组—10—织、指导经办分行开展牵头行竞标和银团筹组工作;对于融资总额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含)但融资结构较为复杂或风险较大的项目,经办分行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申请总行公司业务部直接牵头;对于其他由经办分行自行牵头的银团贷款项目,必要时可向总行公司业务部申请派员指导并参与工作组工作。第二十四条经办分行通过调查评估,在综合分析贷款风险、资金成本、综合回报、项目市场接受度、客户业务需求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融资建议书、金融服务方案等形式出具牵头行竞标标书。标书根据内容不同,分为意向性或承诺性两种性质。经办分行可根据借款人的要求及本行营销策略确定拟出具标书的形式及内容。第二十五条经办分行需出具意向性质标书的,应按照《交通银行授信意向书管理办法》(交银办〔2009〕59号)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经办分行需出具承诺性质标书的,应根据交通银行《信贷手册》、《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交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交银办〔2010〕107号)的要求,并按照《交通银行贷款承诺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交银办〔2002〕237号)的规定办理。授信经营部门应对借款人及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分析,撰写授信申请书,通过授信审查审批流程上报授信管理部门审批。调查—11—分析的内容应主要包括项目的立项审批、市场前景、原料供应、销售渠道、项目建设条件、偿债能力、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资信等方面。授信申请书除包括授信调查分析意见外,还应列明初步的银团贷款条件,一般包括贷款金额及币种、贷款用途、利率水平、担保方式、贷款期限、提款先决条件、借款人的承诺、银团费用、账户安排等条款。经办分行申报的授信额度应为其拟承诺包销的最高额度。第二十七条对银团贷款的审查,授信管理部门应按《信贷手册》规定,对借款人及项目进行全面授信分析。对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还应按照《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项目的合规性与可行性分析、建设与生产条件评估、工艺技术评估、基础财务数据评测、财务效益评估、不确定分析、担保及风险防范分析等的审查。并且,还应重点审查以下几方面内容:(一)借款人股东或主要发起人的基本情况;(二)项目主要负责人的履历情况;(三)项目其他相关主体(如承建商、原料供应商、经销商等)的情况;(四)项目相关的各类商务合同(如建安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销售合同、保险协议等)(如有)的情况;(五)项目资金的来源情况。—12—第二十八条根据最终的审查审批结论,经办分行可以向借款人出具意向性质或承诺性质的牵头行竞标标书。承诺性质的标书应明确银团承销方式,若交通银行拟包销银团额度且本行批准的授
本文标题:银团贷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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