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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地点:合同编号:委托方(甲方):承接方(乙方):签订日期:监制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委员会2说明一、凡在上海地区承担建设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统一使用本合同。二、填写本合同时,必须使用正楷,字迹工整清晰,填写内容准确齐全。三、本合同由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印制,任何单位不得翻印。3委托方(甲方):承接方(乙方):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2国家及上海市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本合同工程设计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投资、设计内容及标准:2.1工程项目名称:2.2工程项目地点:2.3工程项目规模:2.4工程特征及附注说明:2.5工程项目的投资总额:2.6工程项目的设计内容及标准:第三条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时间备注第四条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文件序号设计文件名称阶段份数提交时间备注4第五条设计费用及支付方法5.1甲方应支付本合同项目的估算设计费为元。5.2支付方法为:5.2.1本合同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预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元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完成后,定金抵作设计费)。5.2.2乙方完成初步设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到设计费总额的40%。5.2.3乙方提交正式施工图纸并经图纸审查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到设计费总额的80%。5.2.4当工程完成全部工程量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到设计费总额的90%。5.2.5当完成竣工验收后,乙方完成整个项目配合工作后,经甲方审计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结清全部设计费。5.3收费说明:5.3.1取费计算标准:5.3.2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本市规定的设计收费标准调整时,设计收费额由甲乙双方按新标准另行协商,并根据需要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六条双方责任6.1甲方责任6.1.1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6.1.2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对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6.1.3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按实结算。6.1.4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10个工作日,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上级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6.1.5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提交设计文件时,甲方应支付赶工费。6.1.6甲方应为乙方派往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方便条件。6.1.7甲方应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转5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6.2乙方责任:6.2.1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6.2.2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偿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与免收的设计费金额相等。6.2.3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工作日,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6.2.4合同生效后,乙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赔偿甲方损失。6.2.5乙方交付设计文件后,应参加有关部门设计审查会议及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计划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6.2.6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第七条其他7.l乙方需按甲方要求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7.2乙方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甲方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7.3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乙方另收工本费。7.4本工程项目中,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定货,甲方需要乙方设计人员配合时,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7.5甲方委托乙方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乙方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甲方支付。7.6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7.7由于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7.8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委托方与承接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7.9其他约定事项: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安全协议》。7.10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7.11本合同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执四份。7.12本合同双方签章后,在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7.1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自年月日生效。委托方(甲方)单位名称:承接方(乙方)单位名称:(盖章)(盖章)6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单位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电传:电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银行帐号:银行帐号:签订合同代表(签字)签订合同代表(签字)本合同于_____月_____日签订于_______________7设计费计算序号分项名称规模或等级工程概算投资费率或等额系数设计费(万元)注:工程设计费按国家现行收费标准收取,国家收费标准无具体规定的,双方协商确定。8附件工程设计廉政责任书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址:建设单位(甲方):设计单位(乙方):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设计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设计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设计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9(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设计合同有关的设计业务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在设计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设计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设计合同的附件,与工程设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第七条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10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甲方监督单位(盖章)乙方监督单位(盖章)年月日年月日11
本文标题: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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