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1税务博览税务稽查机构组建以来,各级税务稽查局在建立和完善税务稽查工作制度、涉税案件查处、税务稽查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积累了许多丰富而宝贵的经验。本篇收集了全国税务稽查系统的部分成功经验,汇编成税务博览,供读者在实际工作中学习和借鉴。一、厦门市国税局稽查局信息化选案见成效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增长迅猛,海关代征增值税完税凭证(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所占的地位愈加突出,但纳税人利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骗抵税款的现象也日益严重。厦门市国税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厦门局)在配合各地来厦协查海关完税凭证中发现,涉案的海关完税凭证经厦门海关查证大部分均系假票,引起了该局的高度重视。2005年起,厦门局不断地研究海关完税凭证检查的突破口,将取得外地海关完税凭证比重大的企业纳入选案评估环节,增强了打击该类违法行为的准确性。(一)提高选案能力在现行的增值税征管中,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海关完税凭证等“四小票”在抵扣链条中也占有一席之地。据厦门局统计,2004年7月至2007年5月,厦门市海关完税凭证抵扣信息多达26.2万条,并且逐年呈上升趋势。要从2庞大的信息中准确地查找出有问题的海关完税凭证,犹如海里捞针。在选案的实践中,该局充分利用征管信息,逐步摸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选案方法,获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1.确定选案所需信息的指标体系。从2005年起,该局针对一般纳税人税收征管特点,确定了包括纳税申报、企业财务等一套基本指标,用以考察企业依法诚信纳税的信用程度。2.用活税收征管信息资源为选案服务。科学运用税收征管信息资源,是提高税务稽查选案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之一。为了提高对海关完税凭证进项抵扣专项检查的选案准确率,厦门局提出选案所需的指标需求,请计算机技术人员和信息中心协助,从信息数据库调取选案涉及的全市一般纳税人近年申报的税收、财务等信息;从市局计统处调取未经加工的海关完税凭证入库信息,作为信息加工的原材料,进行加工和研究。3.不断优化选案方法。在海关完税凭证专项检查过程中,厦门局通过对信息数据反复进行加工、分析、不断优化选案方法,筛选出敏感对象名单。为了避免打草惊蛇,该局采取了统一部署、集中检查力量、同一时间分头到企业采集信息;再由市局稽查局负责进行二次筛选、统一组织外调,发现线索立即组织查处的检查方法。2006年5月,该局抽调了14位稽查干部,分成7个小组,组织了第一次外调比对,3用了7-10天的时间,走遍了青岛、深圳等64个关区,核查了5000多份“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于2006年成功破获了厦门某有限公司利用44份伪造海关完税凭证直接骗抵税款97万元等税案。4.针对敏感关区有的放矢。通过前期的外调取证和案件查处,该局发现厦门地区取得的虚假海关完税凭证主要涉及深圳文锦渡、深圳皇岗等关区;而且企业规模大小、取得外地海关进项多少并不是选案的必要条件。为了更加准确地实施打击,2007年初,厦门局又从企业采集申报的海关进项抵口信息寻找突破口。在市局信息中心的支持下,获得了全市一般纳税人企业2004年7月以来所采集的海关进项抵扣信息,经过加工后,更加快捷地排查出敏感对象。先后组织了三次外调比对(一次派员外调,二次发函协查),均已收到海关回复。选案准确率快速提高到79.89%,实现以最小的稽查成本换取最大的稽查成果。(二)专项检查成果2007年,厦门局继2006年查处两起以虚假海关完税凭证偷逃国家税收的典型案件后,有的放矢地扩大检查面,共向深圳海关求证373份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的真伪,回复确认属伪造的有298份,伪造比例达79.89%,涉及增值税税款696万元,涉案企业84户。截至2007年底,已完成实施稽查54户(至12月上旬止,海关已全部回复,其余案件查4处还在进行中),已查补增值税644万元、企业所得税333万元、罚款861万元,22户企业被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4位当事人被逮捕、13位被取保候审。检查中,确认被查企业取得虚假海关凭证222份,涉及增值税款696万元(其中新发现虚假海关完税凭证25份,税款49万元);扩展新发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涉及增值税款55万元。此外,在重点打击的震慑下,有10户企业在被调查之际,自行转出进项税额51万元,有2户企业在稽查局调查之前,自行转出进项税额共87万元。通过该专项检查,有力地打击了厦门地区2004年6月至2007年利用伪造海关完税凭证骗抵税款的违法活动。厦门局在查处该类涉税违法案件过程中,坚持贯彻科学化、精细化的税收管理要求,重视案件的分析工作,总结不法分子的违法手段,及时提出完善税收征管政策的建议。今年4月,厦门市国税局专门发文通报了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案情,要求各征管局进一步加强对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的日常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伪造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浙江国税局稽查局实行“税务稽查签证”《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税务稽查结束时,应当将稽查的结果和主要问题向被查对象说明,核对事实,听取意见。5在实际工作中,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向稽查对象告知并核对稽查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听取当事人意见时,采用了税务稽查签证的方法。通过数年的实践,采用该方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税务稽查签证》是指税务稽查人员将税务稽查实施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告知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署签证意见的一种方式。(一)税务稽查签证的分类办理《税务稽查签证》(见附表)时,可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采用分项签证或综合签证的方法进行:1.分项签证。是指按照税务稽查实施认定的单个或单类税收违法事实分别办理税务稽查签证。分项签证时,应将该项税收违法的证据资料编号后附后,并在《税务稽查签证》上予以注明。2.综合签证,是指对税务稽查实施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统一汇总后,办理《税务稽查签证》手续。(二)税务稽查签证的内容《税务稽查签证》的主要内容包括:1.涉税违法事实:告知的必须是依法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并分项予以列明。2.税务机关:须加盖实施税务稽查的稽查局公章。3.稽查人员: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稽查人员亲笔签名。4.签证意见:当事人在签署签证意见时,应态度明确,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当事人在《税务稽查签证》的签证意见处不足以书写签证意6见时,可另行书写签证意见,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加盖当事人的公章,作为《税务稽查签证》的附件,并由当事人在《税务稽查签证》和附件上加盖骑缝章。(5)签证人签名:须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亲笔签名,并加盖当事人的公章。(三)《税务稽查签证》的处理1.当事人对告知的税收违法事实无异议的,转入税务稽查终结。2.当事人对告知的税收违法事实有异议时,税务稽查人员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好《询问笔录》,或由当事人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有关的证据资料。3.税务稽查人员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和新提供的证据资料要进行认真的分析、认定,必要时应实施补充稽查。当重新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与原《税务稽查签证》的内容不符时,应重新办理《税务稽查签证》,但原《税务稽查签证》不得销毁,应保留在案卷内备查。4.当事人拒绝办理税务稽查签证的,稽查人员应在《税务稽查签证》上注明拒绝办理税务稽查签证的情况,有其他人员在场的,请在场人签名见证。依照重事实、重证据的原则,对当事人拒绝办理税务稽查签证的,只要违法事实清楚,调取的证据合法、完整、确凿,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也不影响案件的处理。(四)《税务稽查签证》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7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稽查局对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要求当事人办理《税务稽查签证》手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是将经稽查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使当事人充分表达陈述申辩意见。二是在《税务稽查签证》中,告知当事人如对稽查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有异议,应如实申辩,并同时提供有关证据。如果当事人对稽查局告知的税收违法事实有异议,不向稽查局如实申辩,不提供有关证据,而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交否定性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不予采纳。三是通过《税务稽查签证》,审理人员在案件审理时,可依法审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作出是否予以采纳的审定意见。如浙江省某市国税局稽查局于2007年对某公司实施了税务稽查。税务稽查人员就稽查实施中发现的涉税违法事实向该公司送达了《税务稽查签证》,要求该公司如实签署签证意见,如对认定的涉税违法事实有异议,应如实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复核了稽查局认定的涉税违法事实后,签署了“情况属实无异议”的签证意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未提出异议。本案经审理后,稽查局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但该公司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起了行政诉讼,并在法庭审理时向法庭提交了证据资料,请求法庭撤消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稽查局出庭人员即向法庭出示了《税务稽查签证》,并作了稽查局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依照法8定程序要求该公司提供证据,但该公司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且作出了“情况属实无异议”的签证意见,请求法庭对该公司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的申辩。法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维持了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附表:税务稽查签证税务稽查签证:经检查,你有下列税务违法事实:请阅后签证,如有异议,应如实申辩,并同时提供有关证据。稽查单位(章)稽查人员:年月日被查单位(户)签证意见:9签证单位(章)签证人:年月日(如不足,请另附页)三、辽宁省国税局稽查局分类检查取得成效2007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1245”的稽查工作总体要求,辽宁省国税局稽查局提出了牢固树立以“职责、法治、学习、创新、协作”为内涵的现代稽查理念,在建立分类检查机制、设立首席稽查专家、强化稽查案例分析、加强稽查工作考评等方面积极探索现代稽查工作途径,提高了全省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一)建立分类检查机制,优化稽查资源配置传统检查方式,不分企业规模大小、也不论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如何,一律实行一种检查方式,即没有针对性也缺乏效率,不利于稽查人财物资源的优化配置。针对这一状况,2007年4月,该局印发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分类检查工作规程》,建立分类检查机制。分类检查机制,是指针对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分级分类检查、涉税违法案件查处等不同的稽查工作任务,在传统检查形式中分别嵌入纳税评估、税务审计、税务侦查等科学方法,实施管理型检查、审计型检查、打击型检查,达到优化稽查资源配置、有效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目的,充分发挥税务稽查部门规范税收秩序、监督纳税质量、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职能10作用。管理型检查,主要针对行业性专项检查的非重点税源企业,借鉴税源管理部门行之有效的纳税评估方法,通过第三方信息对被稽查对象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分析,发现疑点后当面约谈直至实施税务检查的检查方式。审计型检查,是针对分级分类检查中的重点税源企业,借鉴审计方法,对被查对象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做到税种查全、环节查到、项目查清、问题查透,分析和认证涉税问题,做出纳税质量评价和纳税风险提示的检查方式。打击型检查,是针对涉嫌偷、逃、骗、抗税及虚开抵扣税款发票、凭证的案件,采取税警联合的方法进行内查外调,查证涉税违法事实,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的检查方式。在管理型、审计型检查中,发现有偷、逃、骗税嫌疑的,及时立案实施打击型检查。分类检查机制运行8个月以来,效果初显。该局在行业税收专项检查中,通过对部分企业实施管理型检查,专项检查查处率达到29.4%,比上年增长96%;丹东东港市国税局管理型检查实现入库查补收入650万元,超过去年74%。全省通过对13户省级重点
本文标题:012 税务博览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7243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