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06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
第六章企业所得税教学目的了解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沿革,领会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和特点,熟悉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缴纳,掌握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本章重点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缴纳。本章难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境外已纳税款扣除的计算。本章结构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征税对象和纳税人第三节税率第四节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第五节优惠政策第六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七节申报缴纳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概述一、企业所得税的建立和完善(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是指对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应税企业和其它取得收入的组织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二)企业所得税的建立和完善1、50年代建立工商所得税1950年1月,颁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草案)》把工商业税分为营业税和所得税,开始对工商企业征收所得税。但对国有企业实行利润上缴,不征所得税。2、1980年代多种企业所得税并存1984年,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取消了实行多年的工商所得税)3、1990年代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在我国境内的其它各类企业均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实现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合并与统一。4、2007年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二、企业所得税的特点(一)征税对象是所得额(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程序复杂(三)征税以量能负担为原则(四)实行按年计征,分期缴纳,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方法第二节征税对象和纳税人一、征税对象(一)定义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二)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既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也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二、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它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一)企业分类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划分标准:注册;实际管理机构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企业类型1)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按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可分为两种类型:(1)设立(企业类型2)(2)不设立(企业类型3)(二)各类企业的纳税义务1、居民企业:境内、境外所得均须纳税(税率:25%)2、非居民企业:企业类型2:(1)境内、境外与设立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税率:25%)(2)与设立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但来自境内的所得(税率:20%)企业类型3:仅就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税率:20%)第三节企业所得税税率一、基本税率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基本税率为25%二、优惠税率20%、15%1、企业类型2与设立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但来自境内的所得(税率:20%)2、企业类型3:仅就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税率:20%)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20%)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15%)第四节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一、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和依据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注意: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税所得额与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计算的会计所得额(即会计利润)往往是不一致的。两者不一致时,税法规定的优先。会计利润必须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税收调整项目金额。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主要包括收入总额的确定、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关联企业间业务间业务往来的税务处理、企业亏损弥补等内容。二、收入总额的确定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各项收入的总和。(一)基本收入的确定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它收入如:固定资产盘盈、罚款、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物资及现金溢余、教育费附加返还、包装物押金等(二)特殊收入的确定1、减免、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税总局有指定用途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先征后返和先征后退的——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款年度2、资产评估增值a.按国务院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纳税b.产权转移过程中,转让损益——纳税(注:国有资产转让净收益全额上交财政的——不纳税)c.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调整账户,可计提折旧、摊销。但计算应税所得时不得扣除。调整方法:据实逐年调整;综合调整注意:综合调整法的调整期为10年D.纳税人当期以非现金的实物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值——纳税3、接受捐赠a.接受货币捐赠—当期纳税b.接受实物捐赠—接受时:入账价格计税或5年均计销售时:扣除成本后计税4、销售折扣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发票注明时,折扣后销售额计税5、包装物押金逾期未返还的计税(期:合同、1年、批准3年)循环使用的,押金循环期不作应税收入6、基建、专项工程使用本企业产品—计税;对外来料加工剩余材料留归企业—计税7、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计税8、国家财政性补贴收入和其它补贴收入(除国家规定免税以外)—计税9、取得的非货币性收入按市场价格计税10、分期确定的收入a.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b.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时间在1年以上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c.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的时间在1年以上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11、金融企业应收利息a.贷款逾期(含展期)90天内尚未收回的利息—计税;超过90天—待实际收回时计税(b.应收未收复利收入—不纳税c.保险收入按合同的保费全额计税注意:①佣金支出是按照营销业务保费收入的5%,从签单之日起5年内据实税前扣除②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12、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外购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用于捐赠—纳税(处理:视同销售和捐赠)13、销货退回要求提供证据,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三、准予扣除的项目(一)准予扣除项目的内容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可分为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经营性支出——当期直接扣除。经营性支出:1、成本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购货价格;购货的费用和税金。外购存货的税金——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3、税金税金是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未包含在收入中的增值税不在扣除之列。4、损失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损失、其它损失。(二)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1.借款利息支出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经批准集资发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以及筹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在当期直接扣除,应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项目。投产后发生的利息支出——允许直接扣除。2.工资、薪金支出a.性质:支付给与本企业存在任职受雇关系的员工的报酬b.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和临时工;不包括在职工福利基金当中开支的人员工资;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当中开支的人员工资;已经出售或出租的房屋收入计入房屋周转金的管理人员的工资。c.内容: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不包括雇员分得的股息、社保缴款、福利支出、安家费、独生子女补贴、住房公积金、各项劳动保护支出。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在税前扣除。所谓计税工资,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自2006年7月1日起,财政部规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1600元,具体限额各省然后自定。限额以内的据实扣除。注意: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其实发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以内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准予扣除。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准予扣除。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据实扣除3.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2.5%(国发[2006]6号)计算扣除。实发工资大于税法规定限额的:按计税工资限额计算实发工资小于税法规定限额的:以实发工资为计税工资。4.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金融、保险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金融、保险企业在1。5%内。(新税法12%)(附:新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上述标准为一般标准,有特殊规定的,以特殊规定为准。特殊规定:通过非营利机构、国家机关,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捐赠,全额扣除。通过非营利机构、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捐赠,全额扣除。通过非营利机构、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会捐赠,全额扣除。通过非营利机构、国家机关,向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全额扣除。税前扣除方法适用范围(1)全额税前扣除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下列4个项目捐赠:①红十字事业;②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③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06新增);④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2)限额比例扣除①限额比例为1.5%:金融保险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②限额比例为10%: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公益组织对指定的文化事业的捐赠;③限额比例为3%:纳税人用于上述机构以外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3)不得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例:某企业2006年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通过公共机构进行的捐赠80万元,该企业当年会计利润2100万元,计算年末该企业调整公益救济性捐赠增加或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答:按税法规定的利润总额=会计利润+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2100+80=2180(万元)税法允许的捐赠限额=按税法规定的利润总额×12%=(
本文标题:06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7268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