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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09第九章税收制度(上)
第九章税收制度(上)第一节现代国家税制基本情况与变化趋势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第三节公司所得税第四节货物税第一节现代国家税制基本情况与变化趋势一、主要税种二、税制结构三、税收负担轻重的比较四、税制改革一、主要税种复合税制:由多种税系的多个税种组成国家的税收体系。单一税制:以一种税系,或少量税种组成国家税收体系。当代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实行复合税制。复合税制由于税种多样,各司其职,主税、副税相互配合,通常能够充分发挥国家税收应该具有的各种功能,如筹集资金、收入分配、宏观调节、经济控制等。OECD国家税收分类和编号:1000——对产品、劳务的课税,进一步划分为两类:(1100)——对商品生产、出售、转移、租赁、运输,和劳务提供的课税。(1200)——涉及商品、服务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课税。2000——所得、利润、资本增益税,划分为两类:(2100)——家庭、机构缴纳的所得税、利润税、资本增益税。(2200)——公司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利润税、资本增益税。3000——社会保险缴纳。可以划分为雇员缴纳、雇主缴纳,以及独立职业者缴纳三种。4000——基于工资支出或人力资本支出的雇主缴纳5000——对净财产与不动产的课税分为三类:(5100)——家庭、公司企业缴纳的(经常、一般)净财产税(5200)——家庭、公司企业、机构等缴纳的不动产税(5300)——非经常净财产与不动产的课税6000——赠与、遗产,资本、金融交易课税7000——其他税种税收体系所得税系(1)个人所得税:以法定纳税人个人的工资、利息、租金、股息等收入为税基的税收。(2)公司所得税:以公司组织形式的企业利润为税基的税收。所得税允许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按照税法规定对一些特殊项目进行扣除、减免。所得税通常实行累进税率,这在税负担分配上,符合支付能力原则。所得税属于直接税,短期内税负担转嫁比较困难,但公司也有可能为了保持利润水平而抬高产品价格,从而将税负担转嫁给消费者承担。货物税系(1)零售销售税(2)增值税(3)关税(4)特种货物税这一类税收均以生产和销售的货物为税基,可以在生产或销售的单一环节征收,也可以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均征收。货物税属于间接税,一般采取比例税率,税金由销售货物的厂商交纳,但纳税的厂商最终会通过调整商品价格的办法而把交纳的税金转嫁给消费者承担。财产税系(1)一般财产税(2)遗产税(3)赠予税一般财产税是对已占有的财产进行征税,通常按照应税财产的市场价值估价以比例税率征收。遗产税和赠予税都以转移的财产为税基,前者是对死亡转移的财产征税,后者是对赠与转移的财产征税。为了防止遗产人在死亡前以赠予方式转移财产而逃避纳税,各国税务当局总是把两税结合在一起征收,合称财产转移税。财产转移税一般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率。社会保险税系(1)用于老年和伤残保险的社会保险税一般是由雇员和雇主共同交纳(2)用于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税一般由雇员和雇主共同交纳(3)用于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险税一般由雇主交纳二、税制结构税收体系的结构(简称税制结构):指税收体系中各类税收的组合以及各类税收在组合中的相对地位。各国税制结构的形成与演变主要受经济发展的影响,同时还在相当程度上受到该国历史的、传统的、政治的、文化的等许多因素的影响。发达国家的税收体系的演变过程:货物税和财产税→所得税→所得税与社会保险税例选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税制结构比较(占政府经常性财政收入总额的百分比)所得税与社会保险税国内货物与劳务税,国际贸易税国家1981-19901991-19951996-19992000-20041981-19901991-19951996-19992000-2004印度16.019.723.130.064.056.250.148.3菲律宾23.629.237.0N/A60.452.848.7N/A委内瑞拉63.956.132.0N/A18.119.539.2N/A韩国29.138.537.240.055.140.539.835.1英国56.152.155.557.229.832.431.732.3意大利70.065.867.067.725.628.824.123.3法国59.751.861.366.729.427.528.624.0美国83.885.487.691.15.95.44.54.1世界各国目前的税制结构:发达国家:基本上完成了从传统税制结构向现代税制结构的转化。即由财产税、货物税密集型转化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密集型。发展中国家: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税制结构仍然属于货物税密集型,只有少数东欧国家、拉美国家等的税制结构90年代以来表现出类似发达国家的那些变化。税制结构可以反映一国税负担分配的社会公平程度。一般情况是,以直接税为主且累进性较强的税制结构,通常比以间接税为主且累退性较强的税制结构,社会公平程度较高。原因:(1)货物税属于间接税,对货物征税实际上是对消费支出征税,其税负担归根到底要由最终消费者承担。由于消费支出占人们收入总额的比例随着收入增长而呈逐步下降趋势,因而对货物征税,尤其对生活必需品征税,其税负担对个人收入的比例也就变得越来越低。显然,货物税具有明显的累退性。(2)所得税属于直接税,各国政府对所得征税通常采取累进税率,随着应税所得的增加,其边际税率也在提高。(3)实行比例税率的社会保险税在税负担分配上比较复杂。从社会保险税征管办法来看,雇员交纳部分具有直接税性质,即要由雇员本人承担了税负担,但是雇主交纳部分往往可以通过压低工资支付的办法和提高产品价格的办法转移给他人(雇员与消费者)承担,则具有间接税性质。于是,社会保险税的税负担分配实际上也表现出某种程度的累退性。(4)对一般财产征税虽然采用比例税率,但是由于财产价值评估中掺有大量的主观随意性,估价往往低于现行市价,导致一般财产税的税负担分配也就有了很大累退性。尽管遗产税采用累进税率,但税法上有较多减免规定,使得应税遗产数额大为减少,加之各种逃税手段,实际上大部分遗产也是很少纳税的。结论:和货物税、财产税密集型的税制结构相比,所得税、社会保险税密集型的税制结构具有较高的累进性。另外,鉴于直接税税负担转嫁常较间接税困难,所得税、社会保险税密集型的税制结构也比货物税、财产税密集型的税制结构在税负担总体分配上更符合社会公平原则。三、税收负担轻重的比较税负担比较的两个指标:(1)税率的高低(2)税收占GNP(或GDP)的百分比比较中应注意问题:(1)进行税率的国际比较时,要区别名义税率与有效税率。纳税负担决定于税基和税率两个因素,即纳税额=税基×税率。由于按照税法征税的税基一般都不是全面税基,在诸多减免规定的作用下,使得应税的税基远远小于实际的税基,因而导致税法规定的名义税率与实际负担的有效税率并不相同,甚至相差甚远。(2)对政府税收占GNP,或GDP的比例进行有关的国际比较时,必须采取完全相同的计算口径。因为GNP与GDP的计算方法不同。GNP与GDP的差额在于国外净要素收入,由于发达国家的国外净要素收入一般为正值,这些国家的GNP一般地会大于GDP,因而按GNP计算的税收所占的比例就小于按GDP计算的这种比例。相反,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国外净要素收入一般为负值,这些国家的GNP一般地会小于GDP,因而按GNP计算的税收所占的比例就大于按GDP计算的这种比例。例选国家政府税收占各自国家GDP百分比统计税收收入非税收收入国家19801995199920041980199519992004印度9.89.69.110.25.04.13.22.4菲律宾12.516.014.412.65.94.91.42.2泰国13.217.113.716.96.67.42.12.7南非20.025.225.626.45.610.02.61.4墨西哥14.314.89.711.64.48.01.13.1韩国15.317.716.218.780.6.52.54.1英国30.633.534.635.19.811.81.81.5意大利29.138.438.835.87.711.22.81.9法国*36.738.136.240.312.211.52.43.0美国18.519.019.516.70.90.81.30.5*代表1997年的数据。就时期比较来看,例选国家的税负担几乎都有不断提高的现象,其中某些国家(如南非、意大利及日本)的这种情况最为明显。就国际比较来看,发达国家的税收负担在两个可比时期都重于发展中国家。四、税制改革当代各国的税制改革是在现行税制难以适应已发生变化的新经济形势情况下,经经济学家与社会各界广泛论证后推动的政府行为,或出于同样条件下的政府的自觉活动。发达国家税制改革的主要特点:第一,按“宽税基、低税率”原则改革所得税。理论分析说明,降低税率一般对扩大税基有促进作用,而提高高税率则产生相反作用。如果加强税务征管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基侵蚀,低税率可能会比高税率更有利于兼顾并改善政府、个人与企业在国民收入分配方面所反映出来的利益关系。所得税改革的三个原则:(1)确保税收中性,即避免因过多运用税收手段而扭曲市场机制的作用;(2)力求税负公平,即对所有的纳税人一视同仁,避免发生税收歧视问题;(3)尽量简化税制,即尽量减少或取消一些特殊规定及税收优惠,以提高征税效率与经济效率。第二,注重提高增值税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主要作法:提高增值税的税率,扩大增值税的税基第三,区域性的税收一体化进度加快。欧共体经济一体化的基本目标是于1992年在成员国之间建立无国境管制的统一市场。其中,税制的统一是其一项重要内容。第四,现代税制改革所追求的目标比以往更为多样化,除了尽可能地实现减轻国民税收负担,坚持税负平等,大力降低税收成本等传统目标外,还要求努力实现诸如改善经济效率,追求税制民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等现代目标。第二节个人所得税一、收入的经济学定义与税法规定的所得范围的确定二、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征管方法三、关于排除项目、扣除项目和个人免税额的主要规定四、个人所得税对劳动供给的影响五、个人所得税对储蓄供给的影响个人所得税的优点:(1)个人所得税直接变动个人可支配的收入,影响个人的劳动的积极性,进而影响消费、储蓄和投资的规模。(2)通过税基减免和累进税率的作用,它可以在个人之间调整社会收入的分配,有助于经济社会实现收入平等化目标。(3)在宏观经济调控方面,它发挥着内在稳定器(Built-instabilizer)的作用,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过冷或过热),自动地调节人们的税收负担,以缓和经济社会中有效需求的波动。一、收入的经济学定义与税法规定的所得范围的确定海格-西蒙斯定义(Haig-SimonsDefinition)海格-西蒙斯定义又称为全面所得定义,其含义为:所得是以货币价值体现的,在某一规定时期中个人消费能力的净增加,这等于本时期中的实际消费数额加上财富的净增加额。该定义要求在所得中包括可能增加现期的,或者未来的任何形式消费的一切收入来源。惯例所得,非惯例所得,尚未实现的资本收益,实物收入以及自用耐用资产的推算租金海格-西蒙斯定义的优点:(1)该定义符合公平的要求。按照税负担分配的,具有相等收入的人应当交纳相等的税收入,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须将纳税人的所有收入来源包括在其税基中,否则两个实际上有着相同支付能力的人将会由于所得记录上的某些遗漏而承受不同的纳税负担。(2)该定义符合效率的要求。定义中对所有形式、来源的收入同等看待,不致对经济社会中个人经济决策行为发生干扰性的影响。对海格-西蒙斯定义的调整:(1)出于计算方便考虑而进行的调整。例如,美国所得税法规定,只对以现金为基础的市场交易上获得的所得征税,而源于非市场(非现金)经济活动的所得均不包括在征税所得范围内。税务当局认为,在不存在着市场交易情况下勉强计算某些收入价值往往会带来诸多争议,对正常征税反而不利。(2)基于公平考虑而进行的各种调整。各国所得税法通常允许纳税人从个人所得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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