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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专)24罗关良导学税法浙江大学管理学院罗关良导言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它涉及国家、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利益,对社会经济活动和经济运行产生重要影响,在弥补市场经济缺陷、优化资源配置、公平收入分配和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熟悉、掌握税收理论、政策和法规,显得十分重要。•《税法》课程是专门集中介绍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一门学科,既有一定的理论性,又具有非常强的适用性。该课程以流转税、所得税制度为中心内容,以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内容为框架,介绍各单行税法(主要是税收实体法)的基本概念、内容和具体的适用方法。本课程大致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税法概论(第一章)。主要阐述税法的基本概念、税收法律关系、税收实体法要素、税法的特点与类别、税法的作用与立法原则、税法体系等内容。通过这部分内容的学习,为以后内容的学习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为税法的主体部分(第二章至第十五章)。具体介绍我国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等十六个常用税种。在学习这部分内容时,除了需要掌握具体的税法规定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学会如何灵活运用这些法律规定,以做到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各种行为能够判别是否为应税行为,是应纳何种税的行为,应该缴纳多少税,以及如何缴纳这些税。第三部分是税收程序法的内容(第十六章和第十七章)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行政法制两部分。税收征收管理法主要有关于税收的“管、征、查、处”和法律责任两大块内容;税务行政法制则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四方面内容。•本课程实用性强,法规条文多,考试既有客观题,又有综合应用题,具体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综合题。因此,在学习中,既要全面了解本课程的体系结构,又要把每一章当中的内容弄通搞懂,并能做到举一反三,灵活运用,这样才不至于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本课程选用的教材是CPA考试用书,不但可为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同学起到一举两得作用,还可为参加各种税务竞赛及毕业后的就业作好准备。本课程主要章节第一章税法概论第二章增值税法第三章消费税法第四章营业税法第五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六章关税法第七章资源税法第八章土地增值税法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第十章房产税法第十一章车船使用税法第十二章印花税法第十三章契税法第十四章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章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六章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章税务行政法制税法(专)24罗关良1第一章税法概论•一、税收与税法的概念•二、税收法律关系•三、税法的构成要素•四、税法的分类•五、我国税法的制定与实施•六、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一、税收与税法的概念(一)什么是税收税收是国家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凭借其政治权力(或行政权力),按照法定标准,向居民和经济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收取得的一种财政收入。它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大特征。(二)税法的含义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三)税收与税法的关系1.两者的联系有税必有税法。税收是国家运用政治权力向社会强制制地、无偿地取得的收入,它必须严格依照税法规定的范围、标准、程序办事,税法则制约和调整因税收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来源于税收活动,因此,税收和税法的本质、任务、目的和作用等方面的内容是一致的。•2.两者的区别•(1)税收属于经济领域内的分配环节,而税法则是反映这一经济活动的上层建筑;•(2)税收决定税法,有什么样的税收就要制定相应的税法;•(3)税收的征收对象是部分国民收入和积累的社会财富,税法的调整对象则是征纳过程中的一种社会关系。二、税收法律关系国家征税与纳税人纳税在形式上表现为利益分配关系,但经过法律明确其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后,这种关系实质上已上升为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在学习这一内容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税收法律关系由权利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方面构成;•2、税法的权利主体包括征税机关(税务机关、海关、财政机关)和纳税人(法人、自然人);•3、权利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在权利与义务上是不对等的;•4、权利主体双方均享有权利并同时须承担义务;•5、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的;•6、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对等的;•7、确定纳税人的原则包括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三、税法的构成要素•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每部单行税法都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减免税、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罚则、附则等十一个项目。•(一)总则。主要解释征税的理由,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二)纳税义务人。用以规定缴纳税收的主体,主要是指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三)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描述对什么东西征税。征收范围——进一步明确税法所规定的具体范围。例如,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一般规定为增值额,但并不是凡有增值额的都要缴纳增值税呢?在不同的增值税制度下其应税增值额的范围是不尽相同的。如中国现行增值税制度就规定销售货物所创造的增值额要缴纳增值税,而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所产生的增值额却不需缴纳增值税,不属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因此,在规定税收实体法的法律客体征税对象之外,还应进一步规定其适用范围。•(四)税目。它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是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主要用于区分不同的征税对象及规定不同的税率。(五)税率。是对征收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我国现行的税率有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定额税率、超率累进税率等。(六)纳税环节。只有消费税中才有纳税环节的问题。由于消费税原则上只征一次,因而对各类应税消费品在所有的流转过程中到底在哪个环节征税,是消费税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纳税环节选择不好,国家就可能不能及时、足额地征收到税收。在学习消费税时,大家特别要注意掌握这一内容。(七)纳税期限。一个完整的纳税期限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计算应纳税款的间隔期,即所缴纳的税款是属于哪段时间里的;二是纳税人最后缴纳税款的时限,即纳税人最迟必须在什么时间将其属于这段时间里的应纳税款缴纳到位。(八)纳税地点。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九)减税免税。主要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者免于征税的特殊规定,这是以后各章节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学习时应特别引起注意。•(十)罚则。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一般只出现在1994年税改之前制定颁布的税种之中(如印花税),而不会出现在1994年税改之后制定颁布的税种之中的内容。重点内容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之中。•(十一)附则。在正法中不易处理的问题均放在附则中,如税法的解释权。几乎每部税法都有类似“本法的解释权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之类的规定。税法(专)24罗关良2四、税法的分类(一)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基本法在税法体系中起母法作用,其基本内容包括税收制度的性质、税务管理机构、税收立法与管理权限、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税收征收范围等。普通法根据基本法的原则,对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进行实施的法律。(二)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种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三)按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收管辖权限的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五、我国税法的制定与实施(一)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及其制定由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但目前只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法律由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目前以暂行条例出现的税法都是由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的。税由国务院制定。许多实施细则都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法税收法规体由地方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但目前只有海南省和民族自治区人大才有权制定有关的税收法规系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有些实施细则是由财政部制定的,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收规章由地方政府制定。有些小税种的实施细则可由地方政府来制定,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二)税法的实施税法的实施即税法的执行,它包括税收执法和守法两个方面。关于税法的实施,主要注意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这四条原则。六、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主要需掌握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现行税收实体法规定的税种有哪些•1.流转税类4个: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2.资源税类2个: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所得税类2个: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4.特定目的税类4个: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5.财产和行为税类7个: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契税;(二)由海关、财政机关和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分别有哪些由海关负责征收的是关税(同时代征进口增值税与消费税);由财政机关征收的有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其余税种由税务机关征收。(三)在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以国家法律形式发布实施的税法是哪几个税收实体法2个,即《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程序法1个,即《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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