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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北縣政府辦理95年度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及扶持5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計畫學費補助』作業說明一、中低收入戶家庭補助項目、對象及金額:(一)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1.補助對象:(1)年滿4足歲(89年9月2日至91年9月1日止出生者)或依特殊教育法規定之3歲幼童(91年9月2日至92年9月1日出生者)。(2)依相關法令核定緩讀並經安置於幼稚園之學齡兒童。2.補助金額:(1)凡幼童為符合上列年齡及條件並實際就讀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幼稚園(列冊低收入戶除外)者,每生每學期補助新台幣最高6,000元整。(2)惟已請領特殊境遇婦女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兒童學前教育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但請領幼兒教育券及其他相同性質之托教(育)費用補助者,其額度低於本計畫之補助標準,得補足差額,請領總額不得多於實際繳費之額度。(二)第3階段扶持5歲弱勢幼兒(一般地區中低收入戶家庭)及早教育計畫-學費補助:1.補助對象:年滿5足歲(89年9月2日至90年9月1日止出生者)之中低收入家庭幼童及依相關法令規定緩讀並經安置於幼稚園之學齡兒童。2.補助金額:(1)公立幼稚園:每生每學期補助最高新台幣2,500元整。(2)私立幼稚園:因公立幼稚園供應量不足而就讀私立幼稚園每生每學期補助最高新台幣10,000元整。備註:上列第(二)項補助僅限滿5足歲(89年9月2日至90年9月1日止出生者)及依相關法令規定緩讀並經安置於幼稚園之學齡兒童,可請領【托教補助+學費補助】二項補助,但已請領相關補助或學費減收數高於本項補助額度時,則不得重複補助或依規定補足差額,餘3-4歲(90年9月2日至92年9月1日止出生者),幼童僅核撥【托教補助】經費(不含學費)。二、符合中低收入家庭審查條件:(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一點五倍者。(95年為新台幣13,815元)(二)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台幣650萬元。(三)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新台幣15萬元。(有利息所得者,請另檢附存簿近2個月內金額影本供審)前項第二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三、申請流程:(一)由民眾於規定期限內向幼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經公所初審,本府教育局複審後,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資格者,本府將核發該名幼童「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證明」,並依條件核撥補助款予家長。-2-(二)「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證明」,核定有效期限為一年度(即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舉凡第1次申辦者或每年度年初重新審查時(即每學年度下學期),請民眾於規定期限內(即1月1日起至2月28日)檢附下列1-7項文件供審,資格符合者分2學期核撥(第2次請領時僅須證明就讀事實),如下年度欲再申請該項補助者,須重新檢具相關表件再行審核認定。(附件一【申請流程表】)P.3(1)臺北縣95年度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及扶持5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計畫學費補助』(表件一)P.5(2)社會救助調查表(3)全戶戶籍謄本(4)全戶綜合所得納稅證明暨歸戶財產查詢清單(5)註冊繳費收據正本(6)領款收據及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請與領款收據者相同)(表件二)P.6(7)印領清冊(表件三)P.7(三)若民眾未於當年度年初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者,則請於當年度第2次核撥時,於規定期限內(即9月1日至9月30日)向幼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並檢具上項說明三、(二)中所列(1-7項)證明文件供審,並各鄉鎮市公所承辦人在申請表上□未申辦(第1次新申請)處打v,符合資格者仍核發當年度「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證明」,但僅適用1次,如下年度欲再申請該項補助者,須重新檢具相關表件再行審核認定。(四)本(95)年度已申辦並經審查符合中低托教補助資格者:1.即95學年度優先入園及已請領94學年度第2學期托教補助者,不須再重新資格審查。2.請各鄉鎮市公所承辦人在申請表上□已申辦處打v,並註明該幼童已核定日期及文號。3.僅須檢附下列1-4項文件證明就讀事實,並向該幼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如經鄉鎮市公所初審通過後,再送本府教育局辦理複審作業。(1)臺北縣95年度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及扶持5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計畫學費補助』(表件一)P.5(2)註冊繳費收據正本(3)領款收據及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請與領款收據者相同)(表件二)P.6(4)印領清冊(表件三)P.7※四、辦理期限:(一)受理民眾申請期間:各鄉鎮市公所自本(95)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開始受理民眾申請案件。(二)各鄉鎮市公所初審期間:自本(95)年10月1日起至10月15日止,並請於10月15日前逕送本府教育局幼教課(含公文)辦理複審作業。(三)本府教育局複審期間:自本(95)年10月16日起至10月31日止。◎為優先保障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補助名額,謹請各鄉鎮市公所協助於截止收件次上班日前(即10月2日),先行將初步審核其經濟條件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資格名單確認無誤後核章傳回本局,以利先行統計(附件二95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幼童托教及扶持5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計畫學費補助』初審符合資格統計表)。P.4-3-【附件一】【附件一】臺北縣政府辦理『優先入園』暨『幼童托教補助及扶持5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計畫學費補助』申辦作業流程年齡別3~4足歲5足歲補助條件第一次入園時(學年度開始時滿3~4足歲者)前年度已申辦下年度重新申辦者前年度未申辦且於當年度第2次才申辦者已申請優先入園未申請優先入園就讀公幼因公幼供應量不足而就讀私幼者一般生或抽籤就讀公幼因公幼供應量不足而就讀私幼補助項目金額托教補助$6,000托教補助$6,000托教補助$6,000托教補助$6,000托教補助$6,000托教補助$6,000托教補助$6,000學費補助$2,500學費補助$10,000學費補助$2,500學費補助$10,000申請期限(當年度)9/1~9/301/1~2/289/1~9/301/1~2/289/1~9/30不符合符合符合不符合不符合符合符合不符合民眾於1/1~2/28間持相關申請資料,向幼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1.中低收入戶優先入園2.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及扶持5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教育計畫學費補助各鄉鎮市公所受理民眾申請文件,初審其經濟條件符合之中低收入家庭資格名單,確認無誤後核章,請於3月1日先行回傳臺北縣政府(教育局)初步審核名單。(遇假日順延至次個上班日)各鄉鎮市公所審查民眾申請文件,並於3月15日前初審完畢,並逕送臺北縣政府(教育局)複審。(公所初審時間:3/1~3/15)第一階段初審未符合規定者統一由各鄉鎮市公所通知申請人或退件。臺北縣政府(教育局)受理各公所檢送申請案件,於3月31日前複審完畢。(縣府複審時間:3/16~3/31)第二階段複審未符合規定者統一由本府函知申請人。○14/1~4/30由縣府主計室審查、撥款。○2縣府核發符合資格之申請人「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證明」公文,並副知公所。○3縣府函知各鄉鎮市公所補助經費已另案撥付,請轉知各符合資格家長。○45/1~5/15縣府當年度(次學年度)優先入園身分認定公文通知。民眾於9/1~9/30間持相關申請資料,向幼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各鄉鎮市公所審查民眾申請文件,並於10月15日前初審完畢,並含公文逕送臺北縣政府(教育局)複審。(公所初審時間:10/1~10/15)第一階段初審未符合規定者統一由各鄉鎮市公所通知申請人或退件。臺北縣政府(教育局)受理各公所檢送申請案件,於10月30日前複審完畢。(縣府複審時間:10/16~10/31)第二階段複審未符合規定者統一由本府函知申請人。○111/1~11/30由縣府主計室審查、撥款。○2縣府函知各鄉鎮市公所補助經費已另案撥付,請轉知各符合資格家長。下半年上半年各鄉鎮市公所受理民眾申請文件,初審其經濟條件符合之中低收入家庭資格名單,確認無誤後核章,請於10月1日先行回傳臺北縣政府(教育局)初步審核名單。(遇假日順延至次個上班日)-4-臺北縣95年度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及扶持5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計畫學費補助』申請表受理機關:________________公所□已申辦並經審查符合中低托資格者(95學年度第1學期優先入園或已請領94學年度第2學期托教補助者)核定日期及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未申辦(本年度第1次新申請)申請日期:年月日申請人幼童姓名姓名身分證字號身分證字號與幼童之關係出生日期年月日聯絡電話(白天)幼稚園名稱(晚上)行動電話:聯絡地址幼稚園聯絡電話備註□是□否年滿5足歲已請領幼兒教育券補助者□是□否已請領原住民兒童學前教育補助者□是□否已請領特殊境遇婦女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者◎已請領幼兒教育券補助、原住民兒童學前教育補助、特殊境遇婦女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但請領幼兒教育券及其他相同性質之托教(育)費用補助者,其額度低於本計畫之補助標準,得補足差額,請領總額不得多於實際繳費之額度。◎幼童就讀幼稚園適用【表件一】-5-檢附證件1.□社會救助調查表2.□全戶戶籍謄本3.□全戶綜合所得納稅證明暨歸戶財產查詢清單4.□註冊繳費收據正本5.□領款收據及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請與領款收據者相同)(表件二)6.□印領清冊(表件三)◎1.己申辦經本(95)年度審查符合優先入園資格或已請領94學年度第2學期托教補助者,請檢附4.5.6文件;若未申辦本年度第1次申請者,請檢附1~6證明文件。◎2.上列各項證明文件請依序排列,以利審查,謝謝!申請金額新台幣萬仟佰拾元整。審核結果初核:(由各鄉、鎮、市公所辦理)□符合補助□不符合補助複核(由臺北縣政府教育局辦理)□符合補助□不符合補助承辦人承辦課長鄉鎮市長承辦人課長局長承辦人聯絡電話:【表件二】領款收據茲收到臺北縣政府95年度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費計新台幣萬仟佰拾元整及扶持5足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計畫學費補助計新台幣萬仟佰拾元整,該二項補助款共計新台幣萬仟佰拾元整,確實無訛。此致臺北縣政府-6-具領人:﹝簽名蓋章﹞電話:身分證字號:聯絡地址:中華民國年月日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黏貼處(請勿撕開繳回教育局)存款戶名:入帳郵局(或銀行):郵局分行銀行分行帳號:
本文标题:中低收入户家庭补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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