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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一节个人所得税概述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二、个人所得税的作用:1)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2)扩大聚财渠道,增加财政收入3)增强纳税意识,树立义务观念第二节纳税义务人一、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判断标准居民纳税人: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2)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习惯性居住满1年临时离境1次不超过30天,或多次累计离境不超过90天非居民纳税人: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2)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在现实生活中,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二、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居民纳税人:无限纳税义务,境内、境外所得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有限纳税义务,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练习:商人大卫先生2004年1月20日来华工作,2005年3月25日回国。2005年4月15日返回中国,2005年10月10日至2005年10月30日期间,赴欧洲洽谈业务,2005年11月1日返回中国,后于2006年3月2日离开中国回美国。则:A、这几年均不属于我国居民纳税人B、2004年度属于我国居民纳税人C、2005年度属于我国居民纳税人D、2006年度属于我国居民纳税人答案:C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有:在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或经济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所得。个人出租的财产,被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而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利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而取得名次的奖金所得;参加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有奖活动而取得的中奖所得;购买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发行的彩票而取得的中彩所得。在中国境内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作品,而取得的稿酬所得。第三节个人所得税计算的相关知识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其中,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补贴或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以及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4)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按本税目征税。(5)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在本税目征税。计征方法:按年计征计税依据: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承包项目可分为多种,如生产经营,采购,销售,建筑安装等各种承包。转包包括全部转包或部分转包。计征方法:按年计征计税依据: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性质的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1)设计;(2)装潢;(3)安装;(4)制图;(5)化验;(6)测试;(7)医疗(比如从事病情诊断,治疗等医护业务);(8)法律(比如受托担任辩护律师,法律顾问,撰写辩护词,起诉书等法律文书);(9)会计(比如受托从事会计核算);(10)咨询(比如对客户提出的政治,经济,科技,法律,会计,文化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解答,说明的业务);(11)讲学(比如应邀或应聘进行讲学,作报告,介绍情况等业务);(12)新闻(比如提供新闻信息,编写新闻消息等业务);(13)广播;(比如从事播音等业务)(14)翻译;(比如受托从事中外语言或文字翻译,包括笔译和口译。)(15)审稿;(16)书画;(指按客户要求,或自行从事书法,绘画,题词等业务)(17)雕刻;(18)影视;(应邀或应聘在电影,电视节目中出任演员,或担任导演,音响,化妆,道具,制作,摄影等于拍摄影视节目有关的业务)(19)录音;(20)录像;(21)演出;(22)表演;(23)广告;(24)展览;(25)技术服务;(26)介绍服务;(27)经纪服务;(28)代办服务;(29)其他劳务。定义: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设计、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演出、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代办服务等。计征方法:按次计征①劳务报酬所得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税依据: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基本税率为20%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注:对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在“劳务报酬所得”税目中征税。(1)定义(2)计征方法:按次计征①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②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③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3)计税依据: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4)税率:基本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14%。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而取得的所得。注:(1)提供和转让专利权取得的所得,都列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2)个人提供或转让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技术秘密,技术诀窍取得的所得,都在本税目征税。计征方法:按次计征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税依据: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基本税率为2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没有“加成”、“减征”的问题。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1)计征方法:按次计征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2)计税依据: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以“全额”为计税依据,没有扣除的问题。(3)税率:基本税率为20%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4)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计征方法:按次计征(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税依据: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基本税率为20%(出租居民住用房适用10%的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①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②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所得。①国家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②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按次计征计税依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一律由发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1)承包人、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2)承包人、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自己所有的,承包人、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第四节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税法规定:1、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2、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3、不足部分,应在我国补缴税款;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该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限额的余额里扣除,但期限不得超过5年。方法:分国分项计算;但在计算扣除限额时,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限额,为该国家或地区的,按我国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例:某纳税人从A、B两国取得应税收入。其中:在A国一公司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每月5800元,因提供专利使用权取得使用费收入30000元,该两项收入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元;在B国出版著作取得稿酬15000元,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1720元。则:1)A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减:①工资、薪金:每月应纳税额=(5800-4800)*3%-0=30元;全年应纳税=30*12=360元;②特许权使用费:应纳税额=30000*(1-20%)*20%=4800元;③合计应纳税额=360+4800=5160元,已在A国缴纳5000元,所以应在中国补缴个人所得税160元。2)B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减:①稿酬应纳税额=15000*(1-20%)*20%*(1-30%)=1680元;②已在B国缴纳1720元,本年度不需补缴个人所得税,其超过应纳税额部分40元,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中该国减除限额的余额中扣除。③假设第二年该人在B国的所得的应纳税额为1000元,其在B国的实纳税额为800元,则其应在中国补缴税额200-40=160元。第五节税收优惠一、下列各项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和津贴。(政府特殊津贴,免税的补贴津贴)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是指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五)保险赔款。(六)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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