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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企业所得税优惠全部附表直接参与计算的附表股息红利优惠有来自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益时填资源综合利用优惠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源利用产品收入涉农收入优惠金融企业的涉农利息或保费收入加计扣除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按正元公式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转让国债损益: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例:A国债为企业多次购买,分别为2014年1月1日购买面值1000万元、2014年2月1日购买面值300万元、2014年3月1日购买面值2000万元,2014年5月1日转让面值1500万元甲国债,取得2000万元收入,转让过程中发生手续费50万元;2014年10月1日将剩余面值1800万元A国债全部转让,转让价格为2000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手续费50万元。A国债票面年利率4%,到期时间为2016-10-30。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36号公告)例:2014年5月1日转让的面值1500万元的国债:持有天数=(121+90+61)÷3=91转让成本=1000+300+200=1500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1500×(4%÷365)×91=14.96国债转让收入=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购买国债成本-国债利息收入-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2000-1500-14.96-50=435.042014年10月1日转让的面值1800万元的国债:持有天数=61转让成本=1800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1800×(4%÷365)×61=12.03国债转让收入=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购买国债成本-国债利息收入-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2000-1800-12.03-50=137.9726.99万元利息收入予以免税,573.01万元的转让收益需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会计处理:根据企业投资国债的不同目的,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会计处理分为以下两种:(1)投资者取得债券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以赚取差价,则购买的国债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2)企业购买国债的意图是为了持有至到期,以期获得固定的收益,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确认和计量》“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税收处理:作为利息收入构成收入总额,但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利息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一)持有期间,会计上一般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利息收入,而税法上在持有期间不确定收入,在年度申报时,企业通过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将会计上确定的利息收入调减。(二)到期兑付或转让国债取得利息收入时,税收上应按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由于在持有期间会计上已经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了部分利息收入,并按税收规定进行了纳税调减,因此在年度申报时,应先通过通过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将会计上以前确认的利息收入进行调增,如符合免税条件,再通过A107010进行免税收入申报。备案所需要主要资料(事后备案):(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购买国债、利率、利息收入等专项说明);(2)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3)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优惠前提: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优惠备案所需的主要资料(事前备案):(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2)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证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3)组织章程;(4)投入人对投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无权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的声明;(5)年度申报时,提供①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②该组织工作人员当年度的工资、福利等开支情况;③财产及孳息的分配使用情况;1.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2.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3.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获得的分配收入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5.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或收入6.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收入7.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8.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1.一般情况下政策规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国税函[2010]79号:“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2.被投资企业清算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3.撤回或减少投资政策规定例:A企业2010年以1000万元投资C企业,占C企业30%股份,2014年C企业进行清算,清算时C企业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3000万元,A企业分得C企业清算剩余财产现金2500万元。会计上:C企业进行清算,A企业确认投资收益时:借:银行存款——C企业2500万元贷:投资收益15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C企业1000万元税收上:C企业清算,A企业首先根据被投资企业C企业累计留存收益3000万按投资比例确认股息红利900万元,此部分为免税收入,再按照分回剩余财产2500万元剔除投资收益900万元的余额1600万元,与投资成本比较,确认投资所得为600万元,此部分需要纳税。备案所需主要资料(事后备案):(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2)投资合同或协议书;(3)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4)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5)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6)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属于居民企业的证明材料;基本政策规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99条: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管理规定(国税函[2009]185号):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类别序号综合利用的资源生产的产品技术标准一、共生、伴生矿产资源1煤系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瓦斯高岭岩、铝钒土、膨润土,电力、热力及燃气1、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2、煤炭开发中的废弃物。3、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二、废水(液)、废气、废渣2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采矿和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工业炉渣、脱硫石膏、磷石膏、江河(渠)道的清淤(淤沙)、风积沙、建筑垃圾、生产垃圾焚烧余渣、化工废渣、工业废渣砖(瓦)、砌块、墙板类产品、石膏类制品以及商品粉煤灰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3转炉渣、电炉潭、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化工废渣、工业废渣铁、铁合金料、精矿粉、稀土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4化工、纺织、造纸工业区废液及废渣银、盐、锌、纤维、碱、羊毛脂、聚乙烯醇、硫化钠、亚硫酸钠、硫氰酸钠、硝酸、铁盐、铬盐、木素磺酸盐、乙酸、乙二酸、乙二酸、乙酸钠、盐酸、粘合剂、酒精、香兰素、饲料酵母、肥料、甘油、乙氰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5制盐液(苦卤)及硼酸废液氯化钾、硝酸钾、溴素、氯化镁、氢氧化镁、无水硝、石膏、硫酸镁、硫酸钾、肥料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料6工矿废水、城市污水再生水1、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料2、达到国家有关标准7废生物质油,废弃润滑油生物柴油及工业油料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版)备案前置条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认定备案所需主要资料(事前备案):(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3)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说明(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种类、名称等);(4)分别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的声明;(5)年度申报时,提供各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收入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财税〔2010〕4号: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财税〔2010〕35号: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
本文标题:3税收优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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