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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不是在cnshu.cn网站下载此资料的,不波要随意相信.请访问cnshu,加入cnshu.cn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定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债转股的载体,也是债转股能否得以成功的关键所在,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国际上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防范金融风险的通行做法。尽管各国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称谓不尽相同,如日本叫“整理回收银行”,泰国有“金融业重组局”和“资产管理公司”,美国称“重组信托公司”,但目的基本一致,都是通过其运作进行债务重组,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我国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相继组建了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具体实施债转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国务院于2000年11月1日颁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仍存在诸多法律漏洞。本文拟结合《条例》的规定,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定性作些探讨。一、金触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关于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在我国学界存在着争议。基本观点包括以下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这种观点认为,赋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同于一般市场主体的经济权力具有以下优点:(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原债权银行签订转让协议,即可使贷款债权及其担保资产转移生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不是在cnshu.cn网站下载此资料的,不波要随意相信.请访问cnshu,加入cnshu.cn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效,无须债务人和担保人认可;(2)根据需要资产管理公司可向企业派驻专员,接管管理层;(3)资产管理公司有权检查债务人的账目和制止其恶意逃债行;(4)可以使地方银行的不良债权找到解决途径,即地方政府可成立此类行政机构化解不良贷款;(5)实施债转股以行政为主导,可以提高效率,避免社会动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目标是收购、管理、处置良资产,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大多是一些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将其界定为行政主体,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实践上来看,都是难以行得通的,同时,必然会导致行政机关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预,这与我国企业改革的目标是不相符的。第二种观点主张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定位为政策性金融机构这种界定的产生无外乎强调资产管理公司对盈利的淡漠,但这种观点有明显的不合理性。我们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对市场缺陷起适度弥补的作用,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显然不是为纠正市场偏差而设。第三种观点主张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定位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这种观点认为,资产管理公司应是一种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实施债转股的过程中,独立地开展活动,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资产管理公可是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我们认为这种观点较为妥当。但与一般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同,资产管理公司的业范围十分广泛,几乎涵盖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信托司和证券公司的所有业务,是一个名副其实的超级金机构。《条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不是在cnshu.cn网站下载此资料的,不波要随意相信.请访问cnshu,加入cnshu.cn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上述规定来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是一个非银行金融机构,它可以独立地实施债转股活动,依法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即它是一个真正独立的市场主体。但从《条例》第8条、第18条的规定来看,它又很难成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条例》第8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第18条规定:“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推荐。”“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和协议由国务院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上述规定涉及以下问题:第一,既然《条例》将金融管理公司定位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这一市场主体的主要负责人由国务院行政任命?同时,国务院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定为“副部级”,据说是因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均为“副部级”给资产管理公司这一级别是为了方便与他们打交道。由此可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充其量只是一个行政性公司。第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既然被定位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它应该有权选择实施债转股的企业,而《条例》却规定由国家经贸委负责推荐债转股企业名单。这样的做法是否合适?这实际上是沿袭了计划经济的做法。这里又涉及三个问题:一是政府如何处理与国有企业的关系,我们的政府对企业应该一家一家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不是在cnshu.cn网站下载此资料的,不波要随意相信.请访问cnshu,加入cnshu.cn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的管吗?为什么不能在一定规则的条件下由银行与企业自由协商呢?为什么不能委托一个中介机构来推荐企业?二是如何保证国家经贸委能公平地行使推荐权。谁来负责监督经贸委行使权力?据说有的地方政府为了达到国有企业债转股的目的,已开始“包装”企业,协助企业舞弊将债权变股权,有的甚至跑到京城向国家经贸委要债转股的指标。这样,资产管理公司会不会重新陷入国有商业银行的危机之中?债转股会不会滋生新的“审批经济”?实在令人担优。为了保障债转股的公平性,国家经贸委应制定严格的《债转股企业推荐规则》,并且应该公开操作,同时,应有专门的机构对经贸委的推荐工作进行监督。三是国家经贸委推荐不当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独立承担责任,但如果因为推荐人的过错而导致经营亏损时,其责任由谁来承担?第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应有权同债转股企业签订债转股协议。但《条例》第18条明文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同企业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这显然又剥夺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格,这种做法是否妥当是值得思考的。第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风险的承担间题。根据《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独立承担责任。但问题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活动受到行政干预过多,其经营活动缺乏自主性,在这种背景下,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独立承担经营风险是否合理。同时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转投资远远超过了其注册资金,一旦破产,债权人的利益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不是在cnshu.cn网站下载此资料的,不波要随意相信.请访问cnshu,加入cnshu.cn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如何得到保障,这些都是国家现行法律无法解决的问题。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的法律关系我国实施债转股的目标之一就是要把银行不良资产盘活,提高银行的信用地位。商业银行通过建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把分支机构的风险资产剥离出来,由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集中进行重组、转售、开发和清盘,可以减少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非理性的行政干预,减少资产管理中的主观随意性。从各个银行来说,把一部分风险资产出售后,资产规模缩小了,而资产质量提高了,在正常资产和风险资产之间设立了一道“防火墙”,这样可以提高银行消化风险资产的能力,恢复风险资产的信用等级,扩大资源重组的功能。因此,在债转股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移交不良债权是至关重要的步骤。这一步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资产管理公司今后的工作效率。由此可见,合理界定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十分重要。根据《条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任务是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条例》将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关于处理不良债权的关系界定为一种“收购”关系,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之间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应当适用《合同法》调整。但稍加分析就不难发现,这种“收购”关系与《合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不是在cnshu.cn网站下载此资料的,不波要随意相信.请访问cnshu,加入cnshu.cn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同法》中的买卖合同存在明显的区别:首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是买卖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行为,不允许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则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强制行为,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必须收购、承接从国有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债权;其次,根据《合同法》第3条、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和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使合同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而根据《条例》第12条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额度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帐面价值收购有关贷款本金和相对应的计人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资产管理公司按帐面价值收购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做法对资产管理公司是不公平的,因为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真实价值与其面值相差甚远,不少帐面上的不良债权实际上已经变成呆帐、死帐,不可能有回收的价值,商业银行将这一部分债权按帐面价值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显然不合理。正如有关人士所指出的:“按面值收购,实际上谁也不承担所有者的责任。”“这也是目前世界上很少有国家采用这种方法的原因。用买卖合同关系来界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恰当的。有的学者主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信托关系,应制定《信托法》来调整两者之间的关系。这种观点认为国有商业银行是不良债权的委托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不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不是在cnshu.cn网站下载此资料的,不波要随意相信.请访问cnshu,加入cnshu.cn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良债权的受托人,二者通过订立信托合同形成对不良债权管理运作的信托关系。在信托期内,资产管理公司对受托的不良债权进行经营管理;信托期满则由资产管理公司将信托财产交还国有商业银行。这种信托关系说有一定的合理性,比较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同时操作也比较简单。但笔者认为,在我国的债转股实践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关系难以用信托关系来解释。所谓信托,就是委托人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文件所定,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日本《信托法》第1条规定,信托是指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或其他处理,使他人遵从一定的目的,对其财产加以管理或处理。我国台湾地区《信托法》规定,信托为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或者为其他处分,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为受益人之利益或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之关系。信托的一个最大特点是所有权和利益相分离,信托财产一旦有效设立,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财产就成为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所有权的性质极为特殊,一方面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但另一方面,受托人的这种所有权又不同于我们大陆法系民法上的所有权观念,受托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而使用信托财产,更不能将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所生的利益归自己享受。相反,受托人必须妥善地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并将信托财产的利益交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在一定时候将信托财产的本金也交给受益人。如果用信托关系来解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那么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善良管理人,有权采用债转股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不是在cnshu.cn网站下载此资料的,不波要随意相信.请访问cnshu,加入cnshu.cn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方式管理,处理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可以要求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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