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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本章是《税法》学习的基础,许多内容直接影响随后章节的理解和掌握。第一节税法的概念本节主要内容:税法的概念:税收概述(了解)税法的概念(熟悉)税法的功能(了解)税法的地位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了解)第一节一、税收概述(了解)税收是政府为满足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一)税收的内涵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利,它有别于按要素进行的分配。3.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二)税收的外延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的形式特征。税收三性是区别税与非税的外在尺度和标志。税收三性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中,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保障,固定性是对强制性和无偿性的一种规范和约束。第一节二、税法的概念(熟悉)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税法具有义务性法规和综合性法规的特点。(P2)请思考:税收与税法的关系?税法与税收关系:税收的本质特征具体体现为税收制度,而税法则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与税法密不可分,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第一节三、税法的功能(了解)1.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2.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法律手段。3.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的作用。4.税法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5.税法是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第一节四、税法的地位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了解)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税法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有偿;税法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命令、服从。民法与税法不发生冲突时,税法不再另行规定;出现不一致时,按税法规定纳税。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调整范围不同,但违反税法情节严重触及刑律者,将受刑事处罚。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税法与行政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但又与一般行政法有所不同——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是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的无偿单向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第二节一、税法的原则(熟悉)税法的原则是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基本原则解释及举例税收法定原则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税收公平原则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税收公平原则源于法律上的平等原则【举例】个人所得税法中对劳务报酬所得畸高的实施加征的规定,对所得高的提高税负,量能课征,体现了税法基本原则中的税收公平原则基本原则解释及举例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第二节第二节基本原则解释及举例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举例】如果纳税人通过转让定价或其他方法减少计税依据,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计税依据,以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这样处理体现了税法基本原则中的实质课税原则适用原则解释及举例法律优位原则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二)税法的适用原则第二节适用原则解释及举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新法实施后,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举例】从2009年5月起,我国开始对卷烟在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为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的5%。假定在2010年,某卷烟批发企业被查出其2008年隐瞒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如果该企业被追征了5万元的消费税,这样处理,违背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按照法律不溯及以往原则,2009年5月以前发生的销售额按照原法规定是不征消费税的,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即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本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比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第二节适用原则解释及举例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即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实体从旧举例】——如“税收不溯及以往”【程序从新举例】2001年5月起实施的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全部账户都要向税务机关报告。按照程序法从新原则,不论是企业2001年5月以后开设的银行账号还是以前开设沿用下来的,现存的经营用的银行账号都要向税务机关报告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即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举例】纳税人必须在缴纳有争议的税款后,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才能受理纳税人的复议申请,这体现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的程序优于实体原则第二节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权利、义务不对等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属地兼属人的原则确定)客体即征税对象内容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税收法律事实分为税收法律事件和税收法律行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对权利享有者的保护就是对义务承担者的制约二、税收法律关系(掌握)第二节三、税法的构成要素(掌握)税法的构成要素是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1.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2.纳税义务人。又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我国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与纳税人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3.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4.税目。指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反映征税的具体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税目体现征税的广度。第二节5.税率。指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体现征税的深度。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1.比例2.超额累进3.定额4.超率累进税率类别具体形式应用的税种比例税率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定额税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的税额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我国目前没有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将纳税人的征税对象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再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和个体、承包项目全率累进税率(我国目前没有采用)超率累进税率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土地增值税第二节【例题·计算题】给定一个累进税率表:假定甲、乙、丙三人的征税对象数额状况分别为甲500元、乙501元、丙3000元。级数课税对象级距税率123500元以下(含)500-2000元(含)2000-5000元(含)5%10%15%按照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税额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税额甲应纳税=500×5%=25(元)甲应纳税=500×5%=25(元)乙应纳税=501×10%=50.1(元)乙应纳税=500×5%+1×10%=25.1(元)丙应纳税=3000×15%=450(元)丙应纳税=500×5%+(2000-500)×10%+(3000-2000)×15%=325(元)出现问题:乙比甲征税对象数额增加1元,税额却增加50.1-25=25.1元,税负变化极不合理第二节【特别提示】为了简化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需要将“速算扣除数”设计在超额累进税率表中。所谓速算扣除数,是按照全额累进计算的税额与按照超额累进计算的税额相减而得的差数,事先计算出来附在税率表中,随税率表一同颁布。速算扣除数=按全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按超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结合上述例题,我们也可知上述税率表的速算扣除数第一级为0,第二级为50.1-25.1=25(元)第三级为450-325=125(元)有了速算扣除数,再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税额时,可以简化计算:按超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按全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速算扣除数本例丙应纳税=3000×15%-125=325(元)第二节级数课税对象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123500元以下(含)500-2000元(含)2000-5000元(含)5%10%15%025125第二节6.纳税环节。指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要掌握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收入取得、费用支出等各个环节上的税种分布。7.纳税期限。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有三组概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缴库期限。8.纳税地点。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各税种纳税地点的规定都易出客观题。9.减税免税。指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各章节的减税免税规定往往存在大量考点。10.罚则。指对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印花税、征管法等章节都有违章处罚措施。11.附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规定此项税法的解释权,二是规定税法的生效时间。后续章节没有特别表述,可作一般了解。第三节税收立法与税法的实施税收立法(熟悉)税法的实施(了解)一、税收立法(一)税收立法概述(了解)【提示】税收立法不仅仅包括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公布、修改和补充,也包括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第三节(二)我国税收立法、税法调整(熟悉)法律法规分类立法机关说明税收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除《宪法》外,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税收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授权立法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及条例属于准法律。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为待条件成熟上升为法律做好准备税收法规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在中国法律形式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地位,在全国普遍适用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目前仅限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税收规章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该级次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在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1.税收立法机关第三节2.税收立法、修订和废止程序税收立法(含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程序的三个阶段。二、税法的实施(了解)税法的实施即税法的执行。它包括执法和守法两个方面。1.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2.同一层次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3.国际法优于国内法;4.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第四节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一、税法
本文标题:chaper1税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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