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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資公司法草案與日本融資三法之比較研究研究報告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林國全第一章立法背景說明第一節立法背景及歷程(3)第二節未來成果預期(5)第二章開放設立與制定專法之必要性第一節融資公司開放之必要性(7)第一項反對論第二項肯定論第三項本文見解第二節制定專法之必要性(13)第一項制訂專法以外之可能模式第一款刪除或修正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以銀行法第一三九條第二項為據,訂定行政命令第二項制訂專法之必要性第一款制訂專法以外模式之不當第二款制訂專法之理由第三章應有之立法原則與規劃重點第一節應有之立法原則(19)第一項穩健開放原則第二項有效管理原則第三項適度彈性原則第四項整體配套原則第二節規劃重點(21)第四章融資公司法與相關授權命令草案內容介紹第一節融資公司法之立法目的(22)第二節融資公司法規範體系之建立(23)第一項融資公司之定義第二項融資公司之規範法源第三項融資公司之監督管理架構2第三節融資公司之許可、設立(24)第一項融資公司為許可事業第二項融資公司之最低資本額第三項融資公司之許可、設立程序第四節融資公司負責人及從業人員之限制(29)第一項消極資格之限制第二項收受不正利益之禁止第三項從業人員之訓練第五節融資公司之停業、復業、合併、分割、解散、遷移及裁撤(32)第一項停業及復業第二項合併、分割及解散第三項遷移及裁撤第六節改制經營融資公司(35)第一項概說第二項得申請改制之公司、機構第三項改制之要件及程序第七節融資公司業務範圍—兼論「融資性交易」(38)第一項融資公司採非專業經營第二項融資公司業務定義第三項融資性交易第八節融資公司之業務、財務規範(41)第一項客戶權益保障第二項財務之規範第三項資訊揭露制度第九節融資公司之監督與管理(51)第一項行政檢查第二項虧損處理第三項違法催收行為之處分第十節融資業商業同業公會(53)第一項公會之組織及加入第二項公會之業務內容第三項主管機關之指導與監督第十一節罰則(55)第五章結語附件一、融資公司法草案與公司法制之比較表(59)附件二、融資公司法草案與金融法制之比較表(61)34融資公司法制化之研析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林國全第一章立法背景說明第一節立法背景及歷程我國企業九成五以上為中小企業1,而中小企業之銷售額亦佔總企業銷售額之三成左右2。惟因中小企業業務範圍包羅萬象,各企業間容有不同產業特性及資本結構,更有不同樣態之資金需求,故建構一多元且有效之資金融通體系,對我國以中小企業為主之產業結構而言極為重要。而銀行之資金來源來自社會大眾,為維護存款人權益及金融秩序,其須衡酌借款人之資信狀況,審慎評估授信風險,因此對資信條件相對較差之個人或中小企業,此時即有可能無法自銀行體系取得所需資金。且銀行貸與資金有其審查嚴格之必要性,核貸作業難免繁冗,此時就需求資金之企業而言,在調度週轉及投資時效上實無法充分配合。在銀行辦理放款係對借款人嚴格要求提供充足擔保品及作業程序下,常造成中小企業或民眾不易透過銀行體系適時取得所需資金。而為強化公司治理,防止一般公司從事不當放款為利益輸送、掏空資產行為,影響正常業務營運,公司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公司放款與保證有一定之1中小企業,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認定之。2我國中小企業家數和銷售額趨勢表年度中小企業家數佔全部企業之比重(%)中小企業銷售額佔全部企業之比重(%)199897.7630.36199997.7328.95200098.0828.98200198.1828.38200297.7229.51200397.8331.47資料來源:民國九十三年中小企業白皮書,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頁426、428,2004年8月31日,第一版第一刷。5限制。3故除銀行、保險公司及當舖業外,一般公司均不得以放款及保證為業。此時對有中、長期資金需求之社會大眾及企業,即造成無充分可供抒困資金融通管道之窘境。考察外國先進國家之金融體系架構,事實上均鼓勵非銀行業務(Non-bankbusiness)之發展。藉由開放非收受存款之融資公司之設立,從事放款、保證、票據貼現及其他廣義之融資業務,如融資性租賃、分期付款買賣、應收帳款收買等,以促進融資業務多元發展,滿足中小企業及民眾多元化之資金需求,而不以銀行體系之資金供給為限。我國若能開放融資公司設立,積極發展融資公司業務,進而提升資金運用效率,活絡資金市場,當可提升我國金融市場在亞太地區之競爭力。未來藉由開放融資公司之設立,當可進一步改善我國金融市場國際化之環境,吸引跨國大型融資公司以台灣作為亞太地區經營之據點,協助滿足我國企業進行全球化布局所需之資金需求。我國實務上已有頗多公司經營「融資性租賃」、「分期付款買賣」、「應收帳款收買」及「金融機構金錢債權收買」等廣義之融資業務上,已具有外國融資公司之雛型。但因囿於公司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限制,無法經營放款及保證業務,影響其資金仲介之功能。若將來法制齊備後,使渠等得改制轉型為融資公司,合法直接放款予企業體,提供不同風險層之客戶管道籌資,區隔金融市場,對我國建構現代化金融體系之完整性有其正面意義。1996年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接受國外顧問公司建議,以加速開放融資公司可增進我國金融實力為由,將融資公司之開放定為設立亞太營運中心計畫(金融中心部分)執行事項之一。其間由財政部負責研擬相關之融資公司法制,嗣因3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6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之影響,如泰國與日本因其融資公司體質之不健全肇生連環倒閉後金融經濟之全面崩盤4。故我國政府在融資公司開放此一議題上轉趨保守、認不宜於當時開放。行政院於1998年8月11日因此決議暫緩辦理5。2002年間考量國內外經濟環境之變化,為使企業與個人融資管道多元化,並發展國內非銀行業務等因素,經建會爰再研究開放融資公司設立相關事宜。由於融資公司之開放設立影響層面相當廣泛,牽涉到個人與企業的融資管道、金融秩序、消費者保護、現有租賃業者與地下金融業者的改制發展等。經建會透過二階段之委託研究6,邀請專家、業者,並與經濟部、財政部等相關機關持續討論溝通,參酌日本、美國、香港及新加坡等融資公司法例,於2004年5月間完成「融資公司法草案」之確定版本,6月14日經行政院經建會第1178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以經濟部擔任融資公司之主管機關。2004年8月19日經行政院院會完成初審後,2005年3月31日經濟部復予若干修正後再送行政院審議中。第二節未來成果預期以目前金融市場環境而言,租賃公司等實質為融資業務業者之存在,代表了金融市場中仍有銀行業所無法提供之服務,且有某程度客戶群足以支持此等業者之存在。舉美國之金融產業為例,奇異融資服務公司(GECapitalService)之總資產在2002年6月底僅小於美國前三大銀行,排名第四,其提供金融服務之實力即不可小覷7。是若融資公司於未來我國經濟環境下順利發展、運作嫻熟,以及融資公司法制度粲然大備、發揮確實作用後,預期成果將有四:4亞洲諸國為避免融資公司問題造成金融風暴持續擴大,泰國政府於當時勒令五十八家融資公司暫停營業,其中五十六家為永久關閉;韓國三十家綜合融資公司,亦有十七家被勒令與銀行合併或暫停營業;令馬來西亞亦宣布該國擬將三十九家融資公司合併成十家以下。參財政部八十七年八月,「財政部對融資公司開放設立之立場說明」。5其他兩個暫緩因素為(一)國內現有金融融資服務商品及融通管道已足,無須藉由開放融資公司提供、(二)公司法修正後,資金取得限制將為之放寬。同前註。6首由立台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開放融資公司設立之可行性分析」,繼而由理律法律事務所負責研擬「融資公司法草案」。7開放融資公司設立之可行性分析研究計畫,頁14、15。7(一)滿足企業及民眾多元化需求:滿足中小企業及民眾多元化之資金需求,而不以銀行體系資金供給為限。(二)加速我國非銀行之金融服務發展:鑑於外國非銀行之金融服務業,對產業發展助益良多,融資公司之設立將成為促進經濟發展及資金活絡之重要一環。(三)融資公司與銀行業務之相輔相成:融資公司在銀行與資金需求者間扮演關鍵角色,可替銀行分攤信用風險,與銀行業各具市場利基,可共榮共存。(四)強化我國金融產業競爭力:配合金融機構組織大型化及業務多角化、國際化之趨勢,並促進我國金融機構國際競爭力經營效率。8第二章開放設立與制定專法之必要性第一節融資公司開放之必要性融資公司之開放於我國是否適宜此一政策議題之抉擇,事實上於融資公司法草案尚未制訂之初即有正反兩面激烈之辯論,雖政策大方向上已然決定開放,惟渠等見解在法制研究、立法芻議上仍能成為興利防弊之指引,故仍有必要詳加探究,謹於此綜整支持及反對者所持意見。第一項反對論8認為我國不宜開放融資公司設立者,主要理由如下:一、企業融資管道已多元化,無須藉由開放融資公司提供國內資本市場及貨幣市場日趨活絡,銀行等金融中介體系承作中小企業放款金額日益增加,企業在透過發行股票、公司債及商業本票等直接金融方式之籌措資金上均愈益便利,似毋須疊床架屋再為其他制度之設置。二、現有消費金融商品及融資管道,已能滿足大部分消費者需求銀行辦理小額放款之貸放手續愈形簡化、迅速,現階段無論係信用卡之「循環利息」或現金卡之「預借現金」,都能發揮便利民眾資金融通之功能,消費者亦相當習慣使用。且銀行為滿足不同需求,對於消費金融商品不斷推陳出新,如中古車貸款、簡易小額貸款、二胎擔保貸款及留學貸款等。此外,保險公司、郵政儲金匯業局亦已開辦保戶不動產抵押借款業務。而基層金融機構對於濃漁民及勞工等民眾,以及儲蓄互助社對於鄉村、山地等較欠缺金融分支機構之偏遠地區民眾,皆已提供相當重要之資金融通管道。故似無必要再開放貸款功能類似之融資公司。三、增加銀行及基層金融機構之經營危機融資公司之設立將對銀行等金融業造成一定之衝擊。蓋現今銀行業間之競爭8以下整理資料來源為財政部台財融(一)字第○九一八○一○七二四號函,受文者為經濟建設委員會。轉引自開放融資公司設立之可行性分析研究計畫,頁167,註26。9相當激烈,銀行放款市場已呈現買方市場趨勢,融資公司之業務既與銀行仍有相當程度之重疊,勢必將使銀行承作放款業務上面臨更大之挑戰。四、兩稅合一制度實施後,有利於股東以投資方式支應企業資金需求從前製造業中小企業之資金來源,有三分之一來自於向股東借款(俗稱黑市資金),主要係基於節稅之考量(股東約可節省27~80%之稅賦)。財政部實施兩稅合一制度後,已大幅增加股東以投資方式支應企業資金需求之誘因。五、亞洲金融風暴中融資公司衍生之問題殷鑑不遠此點為1998年行政院決議暫緩融資公司開放辦理之最主要理由。先從日本住專問題看起。日本1990年代初泡沫經濟時期,住宅金融專門公司(簡稱住專)9及其他融資業所產生之鉅額呆帳損失,嚴重危及日本金融經濟體系,復受亞洲金融風暴波及,至今仍未復元。根據日本大藏省統計,至1995年6月,日本住專已確定無法回收之不良債權為6.5兆日圓,經日本政府出面斡旋,股東銀行完全放棄3.5兆日圓之全部債權;擁有3.8兆日圓債權之非股東銀行,亦放棄1.79兆日圓之債權。日本政府並於1996年度預算中,編列6800億日圓以解決住專問題10;至於其他融資業之不良債權,據估計亦高達30兆至50兆日圓左右。而於1997年發生之亞洲金融風暴中,亞洲諸國之融資公司亦嚴重受創。根據1997年6月底統計,泰國91家融資公司之壞帳率高達40%至50%左右,壞帳金額則約為5600億至7000億泰銖左右;在南韓,向為南韓企業短期融資來源之綜合融資公司,亦由於其嚴重的壞帳及信用問題,有多家面臨破產危機,並影響其借款9日本之住宅金融專門公司自1971年第一家之日本住宅金融公司成立以來共有8家,亦為Non-bank之一環,係由民間金融機構(包括民營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
本文标题:融资公司法草案与日本融资三法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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