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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行政六十四一七二五臺中縣身心障礙人士及低收入戶子女減免學雜費要點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八八府教特字第三二八三三○號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設籍本縣身心障礙人士及低收入戶子女就讀私立中小學,特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及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二、減免對象:就讀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法定修業年限內,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減免學雜費: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係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身心障礙情形符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列舉規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之子女。低收入戶子女:係指社政機關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內之子女。三、同時具有多項減免、補助身分者,僅能擇一辦理。已申請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或向其他機構申請補助學雜費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減免。四、減免標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子女減免學雜費標準如下表:校務行政六十四一七二六學生別減免標準極重度、重度障礙之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全部學雜費中度障礙之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十分之七學雜費輕度障礙之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十分之四學雜費低收入戶子女全部學雜費五、申請程序:申請期間:第一學期自十一月二十日至十二月十日止,第二學期自三月一日至三月十日止。繳驗證件: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家長身心障礙(殘障)手冊影本、戶籍證明文件。低收入戶子女:低收入戶戶籍證明文件、社政機關出具證明書。由學生(或家長)填具申請表一份(如附表一)檢附有效證件向肄業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無訛後,由學校檢附有效證件、申請表、造具印領清冊(如附表二)及領據(如附表三)各一份送本府教育局核撥。六、本府得隨時派員至各校查核相關資料及實際情形,如發現不實,除追繳減免金額外,並依法校務行政六十四一七二七追究責任。七、本要點自公佈日起實施。校務行政六十四一七二八附表一校名學年度學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低收入戶子女減免學雜費申請表學生姓名家長姓名地址肄業科級年級班號繳驗證件一、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家長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戶籍證明文件二、低收入戶子女:低收入戶戶籍證明文件、社政機關出具證明書障礙種類及等級申請金額(實繳學雜費金額乘以減免補助標準比率,等於實際減免的申請金額。)備註校務行政六十四一七二九校長簽章主任簽章審查結果□符合□不符合承辦人簽章:附表二校名學年度學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低收入戶子女請領減免學雜費印領清冊申請類別學生姓名年級身心障礙(殘障)等級實繳學雜費金額減免補助標準比率實際申請金額學生蓋章備註影印本不予受理校務行政六十四一七三○合計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名元總計元低收戶子女名元校長簽章業務主管簽章會計主任出納簽章承辦人簽章附表三領款收據茲收到臺中縣政府補助本校學年度第學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低收入戶子女減免學雜費新台幣元整。此據校務行政六十四一七三一縣(市)私立學校校長:會計:出納:承辦人:蓋學校印信中華民國年月日
本文标题:台中县身心障碍人士及低收入户子女减免学杂费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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