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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辦理中低收入戶幼童就讀立案公私立幼稚園補助作業規定93.04.26府教特字第0930050109號函訂定94.11.30府教特字第0940109037號函修訂壹、依據:內政部、教育部訂定之「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貳、目的:為協助中低收入戶之幼童獲得適當的托教服務,並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參、補助對象:凡設籍本市之中低收入戶(列冊低收入除外),年滿4足歲(以當年九月二日起至次年九月一日止)未滿六足歲或依特殊教育法規定3歲以上就讀公、私立幼稚園者且符合下列條件之幼童者,得申請補助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者。二、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三、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前項第二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肆、補助標準:一、符合本計畫補助對象,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台幣六千元;但就讀之幼稚園實際收費較低者,核實補助。二、已請領本市低收入戶等幼童幼稚教育學費補助、幼兒教育券補助、原民會之原住民兒童學前教育補助、特殊境遇婦女托育津貼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三、本項補助得與「扶幼計畫學費補助」或「教育部原住民幼兒就讀公私立幼稚園學費補助」或「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推動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工作實施要點」第4點第11項、12項之身心障礙幼童補助重複請領,惟合計請領總額不得多於應繳費用。四、本案實施對象經相關法令核定緩讀並經安置於幼稚園之學齡幼童,於緩讀期間得再重複請領本項補助。五、每人每學期限領乙次,重讀生及轉學生巳領有補助者,不得重複請領。六、幼兒於學期中途(第一學期於十月十五日、第二學期於四月十五日)後入學者,不得請領。伍、申請程序:一、由幼童之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分別於第一學期十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四月十五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區公所提出申請:1.申請表(如附件)2.全戶戶籍謄本。3.幼稚園繳費或註冊收據。4.全戶綜合所得及財產證明。5.申請人領款收據及郵局存簿封面影本。6.社會救助調查表二、資格審定及補助費之核發(一)區公所於受理申請後即予初核,符合條件者應於四月三十日、十月三十日前送本府(教育局)複審。(二)本府(教育局)於收到申請文件後,複核審定其補助資格,並辦理補助費之核發。(三)申請人應以幼童監護人為優先;若監護人因故無法提出申請,得由其委託親屬(填具委託書)代為申請,無親屬者,得由里幹事、社工員代為申請。陸、申請本補助款,如有偽造證明、冒名頂替者或重複申請者,經查屬實,除停止補助,追回補助款外,並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柒、經費來源:由教育部專案補助經費勻支支應。捌、本作業規定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據社會救助法、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玖、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規定辦理並自九十四學年度起實施。
本文标题:嘉义市办中低收入户幼童就案公私幼稚园补助作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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