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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TRIPS协议、美国关税法337条款及其关系研究——以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影响为视角姓名:刘玲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国际法指导教师:刘惠荣20070601TRIPS协议、美国关税法337条款及其关系研究——以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影响为视角作者:刘玲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海洋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王强华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现状-法制与社会2009,(26)时代发展呼唤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创新,国际知识产权共同规范的变化和发展,也深深地影响着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运作与发展.本文简要的论述了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策略.2.学位论文邓建志WTO框架下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问题研究2007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目前,国内外很少有人对它进行系统研究。本论文围绕WTO框架下的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这一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并试图回答当前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以下两个基本问题:第一,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应该“去”还是“留”?也就是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发展前景问题。这一问题虽然在学界历来存在争论,但是,很少有人从WTO和外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视角进行较为详细的研究。第二,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应该如何“去与留”?也就是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发展模式问题。比较而言,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更少。此外,在回答这两个基本问题的同时,我们还在各章节的具体论述中对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其它一些理论或者实践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一些个人观点和完善建议。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基本态度表现为五个方面。第一,总的说来,TRIPS协议对各成员采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持积极肯定的“扬弃”态度:一方面,它对这一制度的态度是鲜明的,肯定的;另一方面,TRIPS协议也对各成员采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设定了一些限制条件。第二,TRIPS协议采用的是各成员自主选择适用的方式。也就是说,TRIPS协议并没有强制要求各成员必须采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是否运用该制度,以及如何运用该制度,完全由各成员根据自己的国情作出灵活的选择。第三,各成员不可以选择适用知识产权海关行政保护。第四,TRIPS协议尤其肯定了行政保护制度在某些知识产权领域或者知识产权保护的某些环节上具有独特的甚至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五,对于已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传统的成员,如果放弃这一制度,必须受到TRIPS协议“不降低已有保护水平”原则的限制。研究相关国家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可以带给我们四个方面的启示。第一,虽然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但是并非中国独有。第二,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去与留”以及“如何去与留”,应当根据我国国情和实际需要来决定。第三,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应当以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本土知识产权主体的合法权利为核心目标。这一点,我们尤其可以借鉴美国非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的经验。第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应当以提供优质行政服务作为基本理念和核心。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一个符合当前中国国情和实际需要的特色制度。其主要理由有三:第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是一个在中国土生土长的制度,如果影响或者导致这一制度得以建立和发展的各种因素(本论文中详细分析了六大重要因素)还在发挥作用,那么我们就不能人为地取消这一制度。第二,我们通过实地调研和运用管理学中定量分析的方法对相关统计数据进行比较研究后发现,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和正在发挥着巨大作用,不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裁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职能不可能在短期内被司法保护所完全替代,而且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和行政查处的职能,司法保护难以取代或者不能取代。更进一步地说,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关系上,行政机关除了必须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监督外,二者保护知识产权的功能还具有不可相互替代的特点,它们可以按照以下分工来形成优势互补的关系:司法保护主要通过被动保护的方式比较直接地保护知识产权;而行政保护则主要以主动保护的方式通过维护知识产权市场秩序和周围环境来间接地保护知识产权。第三,通过对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创新机制和其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个案中独特作用的研究表明:行政保护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仍然是一个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特色制度。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可以遵循以下基本路径与发展模式:“由以行政处理为重心--到以行政查处为重心--到以行政服务为重心”。主要理由是:第一,以行政处理知识产权纠纷为重心是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设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之后一段时期内的客观法律事实。第二,本世纪初修改的几部主要知识产权法律已将行政保护制度的重心由原来的“行政处理知识产权纠纷”转移到了现在的“行政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第三,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可以朝着“以提供优质行政服务为基本理念和重心”这个方向进一发展,这既是我们分析外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后得出的一个重要启示,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另外,近些年来,知识产权跨区域行政执法协作机制迅速发展的事实与行政保护在展会知识产权领域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应当朝着这一方向进一步发展。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第一,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去与留”绝不能仅仅依从于学界的某种观点,而应当在综合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来作出取舍。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现阶段还不是探讨我国这一制度“去与留”的关键时刻,如何进一步调整、优化和完善这一制度才是我们当前需要特别考虑的问题。第二,我们不能笼统地谈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去与留”。因为在这一外延广泛的制度中,有些内容是可以去的,而大部分内容在是不能去的。第三,我们应当适时地调整和优化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特色制度。我们认为:(1)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特色内容不可能会在短期内彻底消失。(2)对于知识产权纯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制度,我们应该不断弱化,直到完全取消,并被司法保护方式所取代;在司法保护还确有困难,不能完全担当此任务之时,行政裁决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应当将其定位于作为司法保护的补充方式。(3)对于行政调解,则没有必要取消,应当让其充分发挥节省司法资源、有效补充司法保护的作用。(4)对于行政查处制度,由于其职能不能被司法保护所取代,可能会长期存在下去;其是否需要进一步强化或者弱化,应当在综合权衡各种影响因素(特别是侵权和违法状况因素)后作出选择。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商标和著作权行政查处制度可以基本维持现状,但是,对于专利行政查处制度来说,根据当前专利侵权和违法状况还较严重而查处手段又比较有限的情况,我们可以考虑适当加强,以达到与商标、著作权行政查处力度基本平衡的水平。第四,从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可以遵循以下基本路径与发展模式:由过去的以行政处理知识产权纠纷为重心--到现在的以行政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为重心--到将来的以提供优质行政服务为基本理念和重心;并且,在整个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尤其要强调积极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本土知识产权主体的合法权利这一核心目标。本论文的主要创新点有三个:第一,对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进行了系统研究。第二,在实地调研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特别是从WTO和外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视角,详细论证了实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这一历来受到争议的中国特色制度的必要性;详细论证并提出了中国实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基本路径和发展模式。第三,在各章节中,对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中存在的其它一些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特别是“世博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制研究”和“知识产权跨区域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研究”等,尤其具有一定的开创性意义。3.期刊论文盛辉.SHENGHui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企业技术创新-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8,159(4)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既是保护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我们国家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政策工具.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具有重大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基本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由于人们的观念更新和制度建设不可能一步到位,在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对策和建议.4.学位论文郑长星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2008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对于一国的经贸发展至关重要。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纳入议题,最终形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对“边境措施”作出了专章规定。TRIPS协议第一次在国际多边协议中对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进行了系统规定,明确了海关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中的独特地位,世界各国也都先后颁布完善了海关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方面的相关法规与措施。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包括海关保护在内的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于中国,依法实施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是加入WTO后履行国际义务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是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和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海关建立现代海关制度的内在需要。本文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基本理论入手,在分析国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先进做法与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研究了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概念界定、沿革、性质、范围和作用进行了概括性研究并概述了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在学理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是对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狭义理解,通常都将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理解为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本文也是如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以行政法保护为主,刑法、民法保护为辅,通过监管有形货物来保护无形财产,除了其保护的对象即知识产权拥有地域性外,海关行政权本身也拥有地域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对象范围包括版权、商标权和专利权,并逐步扩大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外观设计等领域。通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宏观上能够维护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完善一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提高国内产品的国际形象,微观上能够制止正在发生的侵权、防止将来发生的侵权、为启动民事救济提供便利。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协议的产物,我国已加入了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并依据这些公约制定了相关的国内法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基本与国际接轨。第二部分分析了国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先进做法与方向。主要对美国、日本和欧盟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进行了研究,这些国家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呈现出以下特点:海关保护程序简便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海关保护的负担较轻,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海关保护程序中的权利义务相对平衡。发达国家的这些措施都是立足于其本国经济发展的战略需要。实际上,大多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却呈现出超出本国国情可承受范围的状况。如何在自主创新促进发展和保护大多为发达国家所把持的知识产权中取得平衡,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建立考虑更为广泛的公众利益和社会发展问题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成为各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主要方向。第三部分在简单阐述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沿革与现状的基础上,主要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这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和创新所在。加入WTO之后,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进出口侵权货物案件增多,且呈现专业化、复杂化趋势。尽管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频遭美国等发达国家的非议,我们必须结合对立法和执法进行的深入研究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保护制度,而不是一味地强调加强保护。5.期刊论文张建邦TRIPS-递增协定:类型化与特征分析(上)——基于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发展趋势的一种考察-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8,(5)TRIPS-递增协定的发展是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此类协定与WIPO体制和WTO体制的复杂关联是支配后
本文标题:TRIPS协议、美国关税法337条款及其关系研究——以对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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