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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年司法考试考点:企业所得税法2010年司法考试考点总结:洗钱罪2010司法考试考生必备:三国法知识点2010年司法考试考点:交通肇事罪2010年司法考试考点:公民的基本权利2010年司法考试考点:企业所得税法在司法考试中,企业所得税的考查每年都会涉及到,考查的内容以记忆为主。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税收优惠——免、减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26)①国债利息收入;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27)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③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税率:(企业所得税法28)①一般企业税率为25%.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③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司法考试真题:。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在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B.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C.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二者的适用税率完全不同D.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都有权享受「答案」:C分析:《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故A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只是第三款的情形才税率不同,第三款以外的其他情形税率相同。故C选项中有关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二者的适用税率完全不同的说法是错误的。C选项当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这里并没有区分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故D选项的说法正确。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年司法考试考点总结:洗钱罪洗钱罪作为司法考试中的重点罪名,每年都会涉及到。根据刑法191条及刑法修正案六的修订,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1)洗钱的5种行为方式:①提供资金账户的;②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③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④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⑤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2)洗钱罪的对象是七种犯罪的“赃钱”:①毒品犯罪;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③恐怖活动犯罪;④走私犯罪;⑤贪污贿赂犯罪;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⑦金融诈骗罪。(3)如何理解本罪的各种行为。“提供资金账户”,是指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既包括将实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包括将现金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换成现金,还包括将此种现金转换为彼种现金,将此种金融票据转换为彼种金融票据。“其他方法”是指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与来源的一切方法。本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界限:(1)方式不同:是否采用金融手段。本罪是通过银行等现代化的金融手段,掩饰、隐瞒上述犯罪所得的来源与性质,使其表面合法化。(2)对象不同:本罪的上游犯罪仅限于上述7种。(3)两罪是法条竞合的关系。本罪是特别法条。特殊的处罚规定:选处或并处罚金制。本罪与“上游犯罪”的共犯: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在上游犯罪的事后,在明知是这七种犯罪所得赃钱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上述洗钱帮助的,构成洗钱罪。但如果行为人与上游犯罪的犯罪人事前通谋,在上游犯罪的犯罪人实施犯罪以后为其提供洗钱帮助的,应当按照相应罪名的共犯论处。2009年司法考试洗钱罪和其他经济类犯罪进行了考查,需要考生对刑法知识有一个系统的理解。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司法考试考生必备:三国法知识点具体就司法考试而言,国际法所考查的内容大体都是围绕国家所形成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制度,重点考查的内容主要可以简单归纳为:1.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演变,国际法渊源与编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和民族平等自决)。2.国际法的主体(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要素和基本权利,国家的管辖权和豁免,国家的承认与继承,联合国的体系,国际责任)。3.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1)领土:领土主权和限制(一般和特殊),领土取得的方式(包括传统与现代),南极;(2)海洋法: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水域,公海和海底区域;(3)航空法:基本制度(芝加哥公约),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华沙公约),民航安全制度,外层空间制度(营救制度、登记制度和责任制度);(4)环境保护制度(大气、海洋、危险废物、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5)居民制度(国籍、外交保护、引渡和庇护、国际人权法)。4.对外关系:(1)外交和领事关系:外交机关以及外交和领事的特权与豁免;(2)条约法: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保留、条约的效力(冲突和第三国的问题)、条约的解释和条约的终止;(3)国际争端和平解决:传统和现代的方法、国际法院的职权;(4)战争法:第一部分战争的开始和结束、中立国。第二部分作战中的规则、作战手段和方法、保护平民、交战人员和战争受难者(作战手段与方法是海牙体系,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是日内瓦体系)。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三国法”复习中最容易的,其主要针对的是如何调整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私人主体的争议,应复习的重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主体重点掌握自然人与法人国籍住所的确定,适用的规范——冲突规范以及规范类型,准据法和准据法的适用,在适用冲突规范时所需要解决的问题——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和法律规避);2.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主体、法律行为和代理、物权、债权、合同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票据、海商、航空等,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这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八章及民通意见中的规定);3.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面重点掌握:诉讼和仲裁。主要体现在民诉涉外篇和民诉意见的解释,以及仲裁法中。在诉讼中,重点掌握诉讼所涉及的一些辅助问题——期间、诉讼时效、代理和保全;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默示管辖);司法协助(域外送达、域外取证与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仲裁中的重点是,仲裁(有效和无效)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如《纽约公约》的内容);4.在区际法律问题中掌握内地与港澳台所签订的一些司法协助协定。(大陆与香港签署了送达和仲裁裁决承认执行的安排,大陆与澳门签署了送达和取证的安排,台湾方面仅大陆最高院作出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国际经济法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跨国流通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国际经济法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国际税法等众多知识点,内容庞杂,涉及大量的国际公约和惯例。从近几年司法考试的试题来看,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集中在国际贸易法部分(国际贸易交易法:货物买卖法、货物运输及保险法、国际贸易支付法;国际贸易管理法:世贸组织法、国内贸易管制法),几乎95%的考题都集中在这里,而国际经济法的其他法律制度占的分值很少。根据考试大纲,司法考试中对国际经济法的考查主要也是两大块:第一块是国际贸易法中的私人交易法(买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贸易术语2000》,运输:班轮运输(提单和调整提单的公约)和租船运输(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赁),保险:三个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和除外责任,支付:(汇付、托收、信用证和保理)。这些内容都需要理解掌握,所以考生在复习时应加强理解。还有一块是:国际贸易管制,这里需要司法考试重点复习的是,我国国内的贸易管制:主要由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和“两反一保”条例(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所构成;国际的贸易管制:世界贸易组织所确立的规则,主要是确立了基本原则,针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作出了具体规定,并且针对以上问题的争议创设了争端解决机制。国际经济法的其他法律制度中应复习的是,国际投资法中的两个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和《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国际税法中的国际重复与重叠征税等内容。2010年司法考试考点:交通肇事罪1.一般主体: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此外,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2.罪与非罪界限(见该《解释》第2、3条)。3.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处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逃逸致人死亡的要件:①被害人受伤当场未死;②有逃逸行为,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③逃逸行为延误救治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④行为人至少有过失。如李某肇事后将被撞伤者送至急诊室外逃逸致人死亡案。李某将受伤者以坐姿倚放在急诊室外的一棵树干旁。受伤者2小时后被发现死亡。法院判决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再如2007年卷二第9题: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A.交通肇事后因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逃往公安机关自首,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B.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但肇事者误以为被害人没有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C.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D.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至隐蔽处,导致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答案C.“因逃逸致人死亡”,不问行为人逃逸时对死亡结果的心态是过失还是(间接)故意。A不符合“为逃避法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律追究而逃跑”的特征,没有“逃逸”的前提。B被害人已经死于交通肇事,死亡结果与逃逸行为无关。D是故意杀人罪。4.共犯问题: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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