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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总结(本文档基于东奥会计在线刘颖老师的基础班课件整理)第一章税法总论2011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修改了章节名称,增加了税收内涵和外延的表述。2.细化、丰富了我国税收制度的沿革的内容。第一节税法的概念一、税收概述(了解,能力等级1)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一)税收的内涵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以国家为主体)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利,它有别于按要素进行的分配。(社会管理者)3.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二)税收的外延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的形式特征。税收三性是区别税与非税的外在尺度和标志。税收三性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中,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保障,固定性是对强制性和无偿性的一种规范和约束。二、税法的概念(熟悉,能力等级1)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税法具有义务性法规和综合性法规的特点。(P2)(这里注意税法的特点和税收特点之间的区别。)三、税法的功能(P3,考纲要求能力等级1,但此处略去)。四、税法的地位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了解,能力等级1)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税法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有偿;税法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命令、服从。民法与税法不发生冲突时,税法不再另行规定;出现不一致时,按税法规定纳税。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调整范围不同,但违反税法情节严重触及刑律者,将受刑事处罚。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第二节税法基本理论一、税法的原则(熟悉,能力等级1)税法的原则是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一)税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解释及举例税收法定原则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税收公平原则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税收公平原则源于法律上的平等原则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二)税法的适用原则适用原则解释及举例法律优位原则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二)税法的适用原则适用原则解释及举例法律优位原则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新法实施后,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即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本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比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即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我国常见的程序法:《税收征管法》。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即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适用这一原则,是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到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二、税收法律关系(掌握,能力等级1)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包括征纳双方)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权利、义务不对等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属地兼属人的原则确定)客体即征税对象内容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税收法律事实分为税收法律事件和税收法律行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对权利享有者的保护就是对义务承担者的制约三、税法的构成要素(掌握,能力等级1)税法的构成要素是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1.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2.纳税义务人。又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我国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与纳税人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一般发生在纳税义务人收款时;代收代缴义务人一般发生在纳税义务人付款时。3.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4.税目。指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反映征税的具体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税目体现征税的广度。并非所有的税种都有税目,如企业所得税;但是一些税种的税目就相当复杂,如消费税、营业税等。5.税率。指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体现征税的深度。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1.比例税率2.超额累进税率3.定额税率4.超率累进税率。税率类别具体形式应用的税种比例税率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定额税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的税额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我国目前没有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将纳税人的征税对象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再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和个体、承包项目全率累进税率(我国目前没有采用)超率累进税率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土地增值税6.纳税环节。指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要掌握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收入取得、费用支出等各个环节上的税种分布。7.纳税期限。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有三组概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缴库期限。8.纳税地点。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各税种纳税地点的规定都易出客观题。9.减税免税。指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各章节的减税免税规定往往存在大量考点。10.罚则。指对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印花税、征管法等章节都有违章处罚措施。11.附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规定此项税法的解释权,二是规定税法的生效时间。后续章节没有特别表述,可作一般了解第三节税收立法与税法的实施一、税收立法(能力等级1)(一)税收立法概述(了解)税收立法不仅仅包括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公布、修改和补充,也包括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二)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了解,P13,略)(三)我国税收立法、税法调整(熟悉)注意说明中所举的例子。法律法规分类立法机关说明税收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除《宪法》外,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税收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授权立法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及条例属于准法律。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为待条件成熟上升为法律做好准备。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暂行条例。税收法规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在中国法律形式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地位,在全国普遍适用。如《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目前仅限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税收规章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该级次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务代理施行办法》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在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二、税法的实施(了解,能力等级1)税法的实施即税法的执行。它包括执法和守法两个方面。1.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2.同一层次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3.国际法优于国内法;4.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第四节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一、税法体系概述(熟悉,能力等级1)税法体系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制度。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可按构成方法和形式分为简单型税制及复合型税制。二、税法的分类(熟悉,能力等级1)我国税法分类主要有四种分类方法:注意分类标准和具体分类的内容。1.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我国暂时没有税收基本法)。2.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3.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和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及特定目的税法。4.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三、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熟悉,能力等级1)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实体法体系和程序法体系两大部分构成,包括:1.税收实体法体系我国现有税种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外,其他税种都是经全国人大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这些税收法律、法规组成了我国的税收实体法体系。2.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2)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四、我国税收制度的沿革(了解,能力等级1)三个时期共五次重大的税制改革。1950年1月,新中国税收制度建立。1958年简化税制改革。1973年简化税制改革。1984年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全面改革工商税制。1994年全面改革工商税制。2003年以来,现阶段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的12字基本原则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基于经济结构调整的各税种改革加强和改善民生的税制改革统一税法适用的税制改革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发布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和《税收行政复议规则》,是依法治税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第五节我国税收管理体制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了解,能力等级1)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二、税收立法权(了解,能力等级1)注意三个要点:1.立法权可以给予某级政府,行政上的执行权给予另一级——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就属于这种模式。2.中央税、中央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开征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3.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同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三、税收执法权(了解,能力等级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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