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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VC投资有限公司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决策程序,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后的管理及增值服务水平,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际创业投资业的通行做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项目投资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投资原则力求投资项目的成长性、增值性,优先选择具有较高科技含量且具有较大增值潜力的项目进行投资,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二)投资资金的分配合理分配长期投资资金与短期投资资金,以确保公司能获得持续而稳定的投资收益。(三)投资限制1.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不超过公司股本的10%;2.不得投资于非VC领域;3.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4.不得为非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所投资企业要求担保的,应按股份比例承担担保责任,且须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5.不得直接投资于经营性房地产业务;6.不得从事未经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业务。(四)投资标准1、所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具有发展潜力,优先选择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论证、鉴定的项目;22、选择投资的项目应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较强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要有完整、务实、操作性强的项目实施计划和具备项目实施能力的管理队伍,产权明晰,财务管理规范;3、投资价格合理;(五)项目跟投鼓励投资经理个人与公司共同投资;对早期项目,原则上投资经理要按比例与公司共同投资。(六)项目负责人投资经理及投资经理级以上人员可以作为项目负责人独立承担项目的投资,助理投资经理必须与投资经理级以上人员共同承担项目的投资,不得单独承担项目的投资。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进行的项目投资。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投资是公司以股权或债权方式进行的项目投资,包括以各种方式进行的长期项目投资和短期项目投资。长期项目投资是指以股权投资的方式直接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VC企业,在设定的持股时间内采取多种变现方式撤出投资并获得增值的投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投资行为。投资方式包括普通股、优先股等。短期项目投资是指以国债现货及国债回购、新股认购或以机构投资者身份参与新股配售、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可转股债投资、短期资金拆借等方式进行短期资金运作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投资行为。第四条公司采取基金型投资管理模式,公司提供投资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公司进行投资,投资管理公司为资金的受托方,受托管理公司提供的资金,公司与投资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为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公司获取委托资金的投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按照约定向投资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受托方,为投资项目的管理主体,负责项目的选择、立项、初审、审慎调查、拟投资项目的执行及已投资项目的管理等各种投资活动,根据所管理项目的投资金额获取相应的管理费,并按投资项目的增值3获取相应的分红。第二章机构及职责划分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对长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审的常设机构,其职责为:(一)制订、修改投资策略与投资政策;(二)对拟投资的长期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审,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投资的决定;(三)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已投资项目进行检查,提出整改要求;(四)对已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并组织对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第六条短期投资决策小组是公司短期投资项目的决策机构,其职责为:对业务部门提交的短期项目投资建议方案进行评审,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投资的决定,并对已投资的短期项目进行检查。第七条投资变现决策小组是公司股权撤出变现的决策机构,其职责为:对业务部门提交的投资撤出变现方案进行评审,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撤资的决定。第八条公司各业务总部及所组建的投资管理公司是项目立项的审批机构和投资项目的执行与管理机构,其职责为:(一)制订部门或管理公司立项标准与立项程序,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批准实施;(二)对投资经理经筛选后提交申请立项的项目进行审查、评估,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立项的决定;(三)组织项目的审慎调查工作,对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的项目进行初审;(四)对投资经理提交的投资撤出变现方案进行初审,将经初审通过的方案提交公司投资变现决策小组评审;(五)对已投资的长期投资项目提供管理与增值服务;(六)跟踪短期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七)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短期投资决策小组和投资变现决策小组批4准的方案,组织项目投资或投资撤出变现的具体运作;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短期投资决策小组、投资变现决策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其职责为:(一)召集项目听证会;(二)对投资经理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的项目进行预审;(三)安排投资决策委员会、短期投资决策小组会议和投资变现决策小组的评审会议;(四)起草投资决策委员会、短期投资决策小组和投资变现决策小组评审会决议及需进一步审慎调研的问题通知书;(五)对公司拟进行的投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参与项目的商务谈判;(六)受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委托组织并参与对已投资项目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七)管理项目资料和会议文件。第十条资金财务总部负责对拟投资企业进行财务会计核数及投资后的财务跟踪管理。第十一条法律事务室负责起草、审查和保管各类法律文件,处理项目投资及运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法律纠纷,根据需求对拟投资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三章长期项目投资第十二条项目收集、筛选投资经理负责收集项目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材料,对项目进行筛选。第十三条立项立项是审慎调查前的一项工作。对经过筛选,认为具有进行审慎调查价值的项目,投资经理应填写《立项申请报告》,连同项目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等有关资料,报部门或所属管理公司立项会审批。部门或所属管理公司立项会主要是根据书面材料对项目进行基本判断和5初步筛选。各业务总部部长、各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负责召集和主持本部门的立项会,对立项会所评审的项目出具书面的评审意见,并对立项会的评审决定负责,评审意见应列出该项目值得进一步审慎调查的投资价值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表明是否同意对该项目进行审慎调查;同意进行审慎调查的,应列出应重点调查的主要内容。对未通过立项的项目,投资经理应将资料归档,通知项目方并向项目方提供书面反馈意见,进一步的追踪项目的发展;对初审资料不全的,应进一步做好调查搜集工作。第十四条项目听证经过部门初审通过的项目,必要时可召开项目听证会,请项目方的主要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来公司做项目介绍,并请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项目听证会由投资经理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批准后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审批并召集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部门或管理公司负责人、投资经理出席听证会。第十五条项目审慎调查对经部门(或管理公司)立项会批准立项并决定进行审慎调查的项目,由部门或管理公司组成项目小组并指定项目组长,进行项目的审慎调查与评估。项目组成员是其各自负责的相关内容的审慎调查活动的直接责任人,对其所负责的相关内容的审慎调查活动承担责任,项目组长为项目资料的复核人。项目组应制作《项目审慎调查方案》报所在部门和分管副总经理核准审批。《项目审慎调查方案》应包括具体调查内容、时间安排和费用预算等。《项目审慎调查方案》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项目小组成员共同参与项目的审慎调查活动。项目组成员负责对企业的技术、产品、市场、管理团队及公司的内部管理等方面进行考察,写出《项目审慎调查报告》;财务核数人员负责对企业的6财务状况和会计工作质量进行审核、判断,写出《财务核数报告》,交由资金财务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其他参与调查的相关人员根据需求出具相应的调查意见。第十六条现场调研(一)在投资方案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之前,负责该项目立项的部门或管理公司的负责人必须去拟投资企业至少进行一次现场调研,并写出书面调研报告。(二)拟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及其他情况比较复杂的项目,除部门或所属管理公司的负责人外,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以及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分管副总经理也应至少去拟投资企业进行次进行现场调研,并写出书面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现场调研的时间;2、与企业哪些人员接触、交谈;通过现场调研得出的对该企业的总体印象,包括管理团队的素质及诚信状况、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业务流程的规范性、员工的总体素质、公司气氛、企业的发展前景等。第十七条部门初审经过审慎调查之后,对初步判断基本符合我公司投资条件的项目,项目小组应与该企业及其原股东商谈设计投资方案,包括投资方式(增资、股权转让或新设公司)、股权结构、我方入股价格、投资款支付方式、董事或监事席位的分配、特殊条款和保护性措施、投资回撤途径等,投资方案应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投资方案设计完成后,由项目小组撰写《项目投资建议书》,提交部门或所在的管理公司初审,各部门或管理公司负责人及分管副总经理应在初审会结束后出具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应包括对项目小组进行的审慎调查是否满意,该项目是否具有投资价值、是否同意该投资方案等内容;7对部门初审通过的项目,项目小组应填写《项目上会审批申请表》,连同《商业计划书》、《立项报告》、初审意见、《财务核数报告》、分管副总经理的调研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报送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第十八条项目预审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收到投资经理提交的《项目投资建议书》、《立项报告》、调查方案、初审意见、《财务核数报告》、分管副总经理的调研报告及相关资料后,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对投资经理上报项目初审标准及材料要求指引(试行)》的要求对项目资料进行预审。预审不合格的,发回项目小组进行补充或修改;预审合格的,发给《项目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列入投资决策委员会项目评审会议程。第十九条项目评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及评审。项目评审会议程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安排,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秘书长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采用投票方式表决,一人一票,经过半数投资委员同意的项目方得通过。对于有待于进一步调研的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应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所提问题写出《进一步审慎调查项目问题通知书》,交由项目小组继续进行审慎调查。第二十条项目复议项目小组针对《进一步审慎调查项目问题通知书》中列举的问题进行补充调查后,写出《项目复议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安排项目评审会对《项目复议报告》进行评审。第二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通过(包括复议通过)或否决的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应写出书面决议,经参与评审的全体委员签字后实施。8第二十二条合同、章程的洽谈与起草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项目投资决议后,由项目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以及公司律师起草的投资合同标准文本与拟投资企业及其原股东进行合同条款的磋商,洽谈主投资协议及其他相关的协议。主投资协议应包含投资建议书及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议中我方投资的所有前提条件及特殊性的保护条款,并由其大股东承诺,将来被投资企业所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未经公司同意均不得违反该主投资协议的约定。第二十三条约见企业负责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投资的项目,在投资合同签署之前,项目小组须安排拟投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来我公司,与公司领导会谈。第二十四条签约前现场考察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投资的项目,在投资合同、章程签署之前,投资经理须去拟投资企业现场考察2——7天,广泛接触拟投资企业的各方面人员及其主要客户,更深入地了解拟投资企业的情况,以做最后的判断,并写出书面报告。考察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现场考察的时间;2、接触了拟投资企业那些人员;3、对企业做了那些方面的考察;4、此次考察与审慎调查时的情况有那些变化;5、通过现场考察进一步得出对该企业的总体印象,包括管理团队的素质及诚信状况、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业务流程的规范性、员工的总体素质、公司气氛、企业的发展前景等;考察报告的结论部分,应表明是否建议实施投资决议。第二十五条对经投资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拟投资项目,投资经理应通过对项目的考察,向拟投资企业出具《管理建议书》,《管理建议书》应经项目9组长、所在部门或管理公司负责人和投资委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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