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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政策简介基本概念外汇是: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它外汇资产。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在办理外汇的汇兑业务履行真实一致性的审核责任。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经常项目经常项目含三个项目:对外贸易收支、服务贸易、收益和无偿转让。◆经常项目业务审核原则:真实性审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收汇的金融机构应当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经常项目账户1.企业凭材料在银行直接开立,无限额---银行权限基本信息登记2.同一企业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金划转●相同性质、相同币种→可以●相同性质、不同币种→不可以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间不得相互划转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经常项目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资本项目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框架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外债管理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框架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内容与手段关于资本管制的有效性近年来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内容按照《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资本和金融账户分为:资本账户和金融账户资本账户—资本转移—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放弃金融账户—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国际货币基金(IMF)关于资本交易的划分序号类别项目1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1)资本市场(2)货币市场(3)集体投资类证券2衍生工具和其他工具(4)衍生工具3信贷业务(5)商业信贷(6)金融信贷(7)担保、保险和备用信用支持4直接投资(8)直接投资5直接投资清盘(9)直接投资清盘6不动产交易(10)不动产交易7个人资本交易(11)个人资本转移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手段行政性手段。一般采取行政审批和数量控制等方法,如:对一些资本交易实行限制,或对资本流出入规定一定的限额来限制跨境资本流动的规模。市场化手段。采取税收或类似税收的方法:对外国人取得或转移国内资产进行征税,或对短期资本流入征收一定无息准备金(类似税收)等限制资本流入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模式根据资本项目交易可能引发的潜在风险,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模式大体上分为以下三类:对于风险不大、流动性不强的业务,主要采取基本放开的合规性审核、登记或备案的管理模式,如,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对于风险较大、流动性较高的业务,主要使用额度管理和行政审核等管理模式,如证券投资业务对于潜在风险较大的业务,实行较为严格的逐笔审批或限制管理模式,如衍生产品交易关于资本管制的有效性总体上看,目前我国资本项目管理仍是有效的,避免了短期资本急剧大规模流出入,促进了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并为国内经济持续发展、金融改革以及经济结构调整创造了一个比较稳定的金融外汇环境。从国际经验看:短期内,资本管制具有一定的效果,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资本管制的有效性不断降低。从长期看,国际资本流动一体化、跨境资本流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等因素决定了对资本流动进行管理难度很大。我国储备变化(1994-2010)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外汇储备51.6273.597105.049139.89144.959154.675165.574212.165286.407403.251609.932818.8721066.341528.251966.22451.32914.2外汇储备年度增加额30.42121.97731.45234.8415.0699.71610.89946.59174.242116.844206.681208.94247.472461.905437.951485.1462.9外汇储备年度增长率143.50%42.57%42.74%33.17%3.62%6.70%7.05%28.14%34.99%40.80%51.25%34.26%30.22%43.32%28.66%24.67%18.88%0.00%20.00%40.00%60.00%80.00%100.00%120.00%140.00%160.00%0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110012001300140015001600170018001900200021002200230024002500260027002800290030003100年份国际收支变化(1994-2010)2019/9/271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经常项目顺差771672370315211205174354459687160824993539.964123.642611.23053.74资本项目顺差326387400210-6352193483235271107629100951.48463.211808.52260.45国际收支顺差4034034725802512632245226779861793223725994491458744205314-10000100020003000400050006000近年来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近年来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的总体思路:从“宽进严出”管理转向跨境资本流动“均衡”管理逐步拓宽外汇资金流出渠道,引导资金合理有序地流出,促进投资便利化健全和完善跨境资金流出入的统计监测与预警机制,防范跨境资本大规模流出入所带来的风险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近年来资本项目管理改革主要内容(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境外放款外汇管理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近年来资本项目管理改革主要内容(2):外债管理对外担保外汇管理资本市场管理与开放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主要管理原则先验资后结汇的原则项目结汇原则实需结汇原则通过FDI系统办理业务的原则发票核查机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先验资后结汇的原则。改变了原先资本金只要进入资本金账户就可以结汇的做法,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必须在办理完验资手续后方可办理结汇。有利于督促外商投资企业及时办理验资手续,提高外汇资本金到位的真实性,有效地防止利用虚假资金验资,提高外汇局通过验资询证统计实际利用外资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项目结汇原则。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是按照项目制的要求设立的,一个项目一个企业。规定一般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只能用于自身项目,即经营范围内的支出,而不能进行境内股权投资,从汇兑环节规范了资本金结汇的支出去向。142号文件仅仅是规范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再投资行为,并没有完全禁止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行为。如果外商投资企业以合法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如利润、红利等),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在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实需结汇原则。142号文继续坚持了资本金结汇的实需原则(支付结汇制),即只有在有实际的支付需要时,才可办理结汇,而不实行意愿结汇。同时,还明确了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外方转让股权而取得支付对价的外汇应进入资产变现专用外汇帐户,并按照实需原则进行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通过FDI系统办理业务的原则。142号文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验资询证以及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等业务均需利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操作,要求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后,须通过FDI系统将结汇情况及时向外汇局反馈。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是外汇局在2008年建立的连接外汇局、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的计算机系统。通过该系统办理业务可以缩短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并掌握实时数据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政策《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目的:在有效控制风险情况下,扩大境外直接投资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缓解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促进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发展壮大。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政策境外放款:经外汇局核准,境内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使用自有外汇和人民币购汇等对其境外投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等)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政策境外放款的方式直接放款间接放款(通过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委托放款)境外放款的资金来源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和资本金外汇帐户内的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政策放款人获得外汇局核定额度后,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在外汇指定银行直接申请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从放款人资本金账户、经常项目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从放款人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购汇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从境外借款人收回的贷款本息,境外借款担保人支付的担保履约金。账户的支付范围是:按照境外放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境外放款,将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划回对应的原划入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外币资金池账户,将原购汇部分结汇。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背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8号)的基础上制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制定原则与出发点:进一步推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更好服务企业外汇需求,简化操作程序,下放审批权限。主要业务:两家企业间相互拆借外汇资金(1对1)。企业集团内部外汇资金池业务(多对多)。境内企业通过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两家企业间相互拆借外汇资金(1对1)。一家企业通过银行(或财务公司)向另外一家企业拆放外汇资金,参照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无需外汇局核准。企业集团内部外汇资金池业务(多对多)。企业集团内部多家成员企业,通过一家委托银行,在多家企业之间调剂外汇资金余缺,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受托银行将资金池业务方案报分局一次性审批后,此后具体资金运营、划拨无需外汇局逐笔核准。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境内企业通过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财务公司在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后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核定结售汇综合头寸,按照结售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资金来源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应当以其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可自由自配的外汇资金进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主要特点:降低了境内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门槛。明确了境内外币资金池管理政策,进一步规范了境内企业外币资金池的运营方式、基本原则以及审核程序等相关内容。进一步简政放权,境内企业外币资金池业务、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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