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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认定须知第一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申请时限及认定种类一、工业企业1、新办工业企业具备生产厂房、机器设备、产品、生产人员的,年预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应在取得国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认定;在其它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2、原小规模工业企业应在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具备生产厂房、机器设备、产品、生产人员的,应在达到标准的次月申请认定;在其它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二、大中型商贸企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职工在50人(已在劳动局办理四险即:公伤、失业、养老、医疗)以上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在取得国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认定;在其它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三、小型商贸企业(指:不同时具备注册资金在500万元(含)以上、职工在50人以上条件的)(一)商业零售企业对设有固定零售经营场所(门店不少于200平方米)、注册资金在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和拥有货物的只从事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在取得国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认定。在其它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应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但只批准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不得使用税控装置、不得使用增值税发票。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并且注册资金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方可开具增值税发票。在其它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应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二)商业批发企业1、注册资金在200万元(含)以上。2、拥有固定经营场所(租赁期限在一年以上、一次性支付租金1年以上、且经营场所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上。3、拥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4、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具有专职财务人员。5、年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同时符合上述五项条件,在取得国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认定;在其它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应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三)只从事货物出口业务的小型商贸企业拥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在取得国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认定,在其它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但只批准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不得使用税控装置、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以后如需开具增值税发票,应重新提出申请,当其应税收入额(含出口收入额)达到标准(180万元以上)并经审核无误后,方可予以认定。(四)其他商贸企业新办商贸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后,次月方可申请认定。在其它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应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原小规模商贸企业年度内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达到180万元以上后,次月方可申请认定。在其它条件符合的情况下,税务登记日期在2004年6月底以前的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日期在2004年7月1日以后的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四、其他条件(一)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银行开立结算帐户并全部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三)具备会计员以上职称的专职财务人员。(四)在实际经营地拥有固定的直拨电话并确保联系畅通。(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有关帐簿,会计核算健全、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和应纳税额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六)能够按照增值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和财务制度规定正确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报表资料。(七)能够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其他资料。(八)按财务制度及增值税有关法规规定设置如下帐簿。工业企业必须设置:材料采购(原材料)、产成品、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成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银行存款、现金、应付账款、应收账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等账户及其明细账。商业企业必须设置:库存商品、商品采购、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成本、其他业务收入、银行存款、现金、应付账款、应收账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等账户及其明细账(特别是库存商品明细账)。第二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特殊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工业企业年增值税应税收入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商贸企业达到180万元以上的,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于每年1月底之前办理,凡不申请办理的,主管税务所应立即向其下达《限期办理一般纳税人通知书》责令其限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一律按增值税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不许抵扣税款,不许开具增值税发票。二、对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县的分支机构,由其总机构出具证明,能够独立核算、独立申报纳税,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三、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在取消资格的本年度内,一律不得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四、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不得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第三节申请时需报送、提供的资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税务登记证》副本。三、《增值税一般纳税申请认定表》一式二份;《增值税一般纳税申请认定表》中应贴附以下资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以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二)企业法人以及财务人员身份证(外阜人员还需提供《暂住证》)复印件。(三)企业财务人员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四)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明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私房须出具房屋租赁许可证)(五)租赁协议及租金收据(正式发票)复印件。(六)企业上年度决算报表(新办企业除外)复印件。(七)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下的商贸企业需报送法人及财务负责人的《户口本》复印件以及近期1寸免冠照片。(八)近期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银行对帐单(加盖银行印章)。(九)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第四节一般纳税人的审核一、受理申请税务所接到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后,对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及时向其发放下列资料:(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一式二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须知》一份,并登记台帐,注明企业初次申请的时间。(二)申请人领取上述资料后,应通知其在30日内将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所。二、审核查验(一)案头审核收到企业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后,应首先审核资料报送的是否齐全并审核以下内容: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栏按各栏目要求据实填写。其中账目设置名称栏应按本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点中规定的科目填写。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书栏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预计经营情况;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原因;会计核算情况;会计人员情况;能否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否及时准确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有关资料。3、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及税务登记(副本)影印件栏要求贴附的复印件用B5型号纸张并加盖企业公章。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会计负责人基本情况表栏按栏目要求内容填写和贴附复印件。法人代表委托他人负责经营的还须贴附《委托书》复印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和财务人员为外阜人员的还须粘贴《暂住证》复印件。5、经营场地(公司住所)证明影印件栏按栏目要求内容填写和盖章。名称住所栏应填写申请认定单位的名称及注册地址。若产权单位与出租方不一致时,须由产权单位在其他需要证明的情况栏内说明产权单位同出租方之间的关系以及是否同意其对外转租房屋并加盖公章。6、产权单位房产证复印件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栏粘贴注册地及经营地的《房产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及租赁协议复印件。特殊情况按以下办理:(1)无《房产证》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无《房产证》的《证明》。(2)租赁私房的除贴附《房产证》复印件外,还须贴附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另外,还需粘贴实际经营地的租金发票复印件。无偿租赁的需提供无偿租赁的证明复印件(内容要求写明双方的关系及不收取租金的原因,由其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无偿租赁私房的,须由产权人出具证明并签字、按手印。(3)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需粘贴工商注册地址以及实际经营地址的《房产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无《房产证》的必须由其房屋所有者出具《无房产证的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4)实际经营地必须安装固定电话(严禁只填报手机电话)。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必须及时将该《申请书》填写的内容资料,同CTAIS系统中企业的税务登记有关信息进行逐项核对,凡发现不符的,一律不予受理,并责令申请人限期到第三税务所办理变更手续。确保《申请书》填写的内容资料同CTAIS系统中企业的税务登记有关信息完全一致。上述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在CTAIS系统中做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文书登记视为正式受理企业申请。(二)约谈正式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及时分别联系申请单位的下列人员进行单独约谈:1、法人代表,2、企业出资人,3、主管财务人员,4、销售、采购、仓储等相关业务主管人员、5、技术人员(工业企业适用)。税务约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约谈内容不得少于《约谈登记簿》中所列内容。约谈必须认真负责并注意为企业保密,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所长汇报并不予批准认定。(三)实地查验经约谈未发现问题后,应及时持《申请书》到申请人实际经营地进行逐项审查核实,并根据核查结果如实填写《一般纳税人认定项目核查表》,审查核实具体包含以下内容:1、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凭据、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帐等。2、在实地查验中,要认真核实区分商业零售企业、大中型商贸企业、小型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除按照上述查验内容全面核查外,对生产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生产厂房、设备等必备的生产条件;对商贸零售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对商贸企业要特别核实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账户及企业人数。3、对《银行对账单》中已显示同其注册资金不符时,必须严格追查其注册资金流向。由企业举证证明(付款凭证等)其正常的资金运用,核查人员出具《注册资金不符情况核查说明》并签字、盖税务所章作为一项资料贴附在申请书中。凡发现抽逃资金的空壳公司,一律不得认定一般纳税人。4、账簿及会计科目的设置是否符合上述规定。
本文标题:一般纳税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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