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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娱乐城隐瞒收入偷税案2004-11-3010:33:30一、案情(一)纳税人基本情况某市娱乐城属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餐饮、娱乐服务。20XX年7月5—10日,该市稽查局按照稽查计划安排,对该娱乐城19XX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二)主要违法事实1.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务检查人员在审查“库存商品”明细账及有关凭证时,发现娱乐城中歌舞厅将销售烟酒、饮料的收入20万元直接冲减“库存商品”账,未并入营业收入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该企业应申报未申报营业税20000元(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为10%)。在审查该企业19XX年度“营业收入”、“应缴税金一应缴营业税”等明细账时,发现该娱乐城将取得的餐饮收入50万元和歌舞厅收入20万元,全部按饮食业5%税率申报纳税,少缴营业税1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少缴营业税30000元,城建税2100元,教育费附加1050元。2.企业所得税该单位19XX年账面利润125430元,已缴企业所得税41391.90元。销售烟酒、饮料收入20万元未记收入,影响应纳税所得额1772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58476元。(三)定性处理结果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对该企业隐瞒收入少缴营业税20000元、城建税1400元、企业所得税58476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法》第二十条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补缴少缴税费80926元,并对少缴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对其所偷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处以1倍罚款,计79876元。二、案例分析在本案中,一方面由于会计人员对娱乐业的计税依据掌握不清楚,造成偷税。税法规定娱乐业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从事娱乐业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人,即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以及其他各项收费。而该单位将销售烟酒、饮料的收入直接冲减“库存商品”,从而造成偷税。另一方面由于会计人员使用适用税率不准,造成少缴税款。该娱乐城将取得的歌舞厅收入20万元,全部按饮食业5%税率申报纳税,而未按照该项目的适用税率10%申报纳税。
本文标题:某娱乐城隐瞒收入偷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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