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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娱乐城隐匿收入偷税案2004-12-0111:11:05一、案情(一)纳税人基本情况根据群众举报,某市稽查局对该市某娱乐城19xx年度缴纳的地方各税情况进行了检查,重点检查了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该娱乐城属于集体企业,主要经营保龄球、台球、舞厅、卡拉OK等娱乐项目。19xx年经营收入336万元,申报应纳税所得额67万元。(二)主要违法事实1.营业税取得收入时,以收据代替发票,收入不入账,共开出收据金额合计156000元,饮料、烟酒、小食品的收入和出租车辆的收入合计261709元,挂在“其他应收款”账户中,未计入收入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补缴营业税(156000+261709)X10%=41770.9(元),同时应补缴城建税41770.9X7%=2923.96(元),教育费附加41770.9X3.5%=1461.98(元)。2.企业所得税该单位在19xx年度的经营过程中,采用以收据代替发票和长期挂账不进行核算的手段,少计营业收入417709元,该单位现有职工38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虚报职工54人,造成多列支工资11万元,多列支福利费15400元,多列支工会经费2200)元,多列支教育经费1650元。以上几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46959元,减去其应补缴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共计46156.84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65264.71元。3.个人所得税从该单位主管上级机关了解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以收入提成的方式取得工资,19xx年共取得收入12万元,而其每月还取得700元的定额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补缴个人所得税34380元。(三)定性处理结果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规定,该单位少计营业收入,应补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合计46156.8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该公司少计营业收入,多列支费用,1999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65264.71元。第二,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企业缴纳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34380元。以上共应补缴税费合计245801.55元,责令该单位于20xx年3月20日前办理税款入库手续。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薄,在账薄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或进行虚假申报的是偷税。该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税务机关决定对其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244339.57元,并对所偷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0.2%的滞纳金。二、案例分析(1)偷税手法很明显,但是查处难度较大这里所说的偷税手法是指企业以收据代替发票,收入不计账。这些说起来很平常的偷税手法,我们稽查人员查起来却很费劲,因为这些企业的收入税务机关不能完全掌握,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有些个人消费不索取发票,这样为企业偷税创造了客观条件。所以查处这种企业时,我们应采用突击检查的方法,到纳税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办公,再一个办法是平常注意收集这方面的证据,根据其经营的规模,必须的费用,采用倒算的方法,先确定其大概的收人情况,再比照账簿记载的收入,就可以大致确定其是否有偷税迹象。(2)内查外调,注重账外证据通过对这一案件的查处,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对娱乐业纳税人,其客户比较分散,面比较广,如果不搞账外调查,只是就账查账,我们不容易发现问题。在进行外调时应注意其往来账户,因为凡是在账面记载的往来客户,往往是往来的金额比较大,不容易做假账,一般情况下是比较真实的。(3)注重询问调查笔录在做调查询问笔录时,要注意多询问几次,而且要询问多个人,凡是有可能涉及的有关人员,都要问,往往在不经意之间,就能发现有价值的线索。
本文标题:某市娱乐城隐匿收入偷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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