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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工作总结范文【热选5篇】在进行文档处理时,必须遵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因此,我们可以搜索一些高质量的范文来参考。通过研究范文,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教育领域的重要性,从而提高认识。或许您对范文的写作感到困惑?那么,三一刀客编辑今天要向大家推荐1篇有关“气象工作总结范文【热选5篇】”的文章,或许在参考下载后能获得一些启发!气象工作总结【第一篇】“预计受较强冷空气的持续影响,从19日开始未来一周,我市将维持低温天气,其中海拔1500以上地区有强凌冻天气。并提醒有关部门做好关键路段的交通管制工作,公众做好防寒防冻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发相关单位和部门、公众等。70—100毫米1月23日发布持续凌冻天气消息:“受冷空气的持续影响,我市持续了近10天的低温天气,其中海拔1500米以上大部地区出现了凌冻。预计:低温天气将持续到1月31日,全市海拔1500米以上的大部地区还将有凌冻。请有关部门做好关键路段的交通管制及其他防御工作、公众做好防寒防冻工作。”1月24日,在省气象局启动气象二级应急预案后,**市气象局紧接着启动了气象三级应急预案。在启动三级应急预案的动员会上,气象台作了重地发言,认为未来天气形势比较严峻,低温凌冻灾害还将持续十天以上,为了拓宽预报发布的渠道,建议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各新闻媒体参加,对社会各界通报低温凌冻天气的前期实况及后期的演变趋势,为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公众提供准确详尽的参考。在当天下午的新闻通报会上,气象台通过收集到的一些资料图片,对各种常规和非常规气象资料认真分析,对媒体发布:低温凌冻天气还将持续十天以上,其中26到27日,受西南暖湿气流的影响,海拔1400米以上区域将出现明显降雪;未来形势比较严峻,将对我市的交通、电力、水力、高海拔地区的`群众的日常生活将带来严重影响,请相关部门和公众做好对持续低温凌冻天气的防御。为了让市委市政府、电力部门等实时了解全市每天的低温凌冻天气情况,1月26日全市大部区域出现明显降雪后,开始制作重大气象情况反映。气象情况反映结合各县区的应急观测资料、自动站资料,全面反映各站点的最低气温、结冰厚度、积雪深度,过去24小时全市的天气概况,准确预测白天全市的天气趋势。并火速派专人亲送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截止21日止,共制作发布27期重大气象情况反映。1月29日,为了使市委市政府更全面更详尽的了解低温凌冻灾害的强度和影响程度,通过对历史资料进行比较分析后,在省局专家组指导下,制作了题为“我市北部、东部凌冻灾害严重、预计东部凌冻将演变为50年一遇”的重要天气消息专报。专报分四个方面阐述凌冻灾害。第一方面科学分析了造成我市强凌冻天气主要原因。第二方面对凌冻灾害的时空布局进行了归纳,第二方面此次凌冻灾害对我市社会经济系统可能造成的动态影响,第三方面阐述凌冻灾害将严重影响经济社会运行大动脉工程,如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给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造成严重影响;第四方面分析预计:我市东部凌冻天气将演变为50年一遇,1月30日到2月12日的未来半月内,还将有3~4次冷空气影响我市,东部和北部重凌区域气温较常年偏低2度左右,天气以阴冷天气为主,其间有1~2天短暂多云天气,但由于目前凌冻强度大,未来短暂多云天气不足以消缓凌冻,冰凌天气还将持续,2月13日后气温逐步回升。按前期凌冻天气和后期预测情况综合分析,我市东部此次凌冻将有可能会形成50年一遇的强凌冻天气,强度和持续时间将会超过历史上最重的1984年,成为该区域有气象资料记录以来的最强的一次凌冻天气。为此,气象部门特别提示:全市要继续、全力做好防特大冰凌灾害一切准备工作,最大限度确保电力、交通、通信保障同时,采取一切措施确保群众安全过冬,确保群众生活基本需求。气象工作总结【第二篇】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龙卷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以下统称辖区)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条气象灾害防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防御、统筹协调、有效救助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和工作责任制,完善气象灾害预防和应急设施,建立健全政府财政支持的气象灾害风险保险体系。气象灾害预防和应急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气象工作协理员,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辖区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知识,增强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避灾、避险、自救和互救能力。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的科普宣传和咨询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学校应当将气象灾害避灾避险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本辖内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进行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对气象灾害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制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演练,保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启动和有效实施。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塘、堤防、水库、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应急物资储备场所、避灾安置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护,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要求做好防御准备工作。气象灾害防御准备包括必要的气象监测设施和避灾安置场所建设、预警信息的接收与传播、应急预案的完善及演练、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与培训、责任人和工作责任的落实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准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台风、雷电、降雨、降雪、冰冻等气象灾害情况,组织开展对各种防御设施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巡查和道路、电力、通信线路的维护,做好病险水库和危旧房屋的除险加固等工作。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防灾减灾需要和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适时实施人工增雨、消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相关工作。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和确定国家及省重点建设工程、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大型基础设施工程、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工程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前,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有关部门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审核时,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纳入审查内容。第十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加强对太阳风暴、地球空间暴等空间天气灾害的科学研究,做好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灾减灾需要,完善气象监测网,在气象灾害敏感区、易发区以及海上气象监测站点稀疏区设置或者增加相应的气象监测设施。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防灾减灾需要设置气象监测设施的,应当与现有气象监测站点规划布局相协调,实现资源共享;设置的气象监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完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平台。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及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平台提供气象监测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平台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第二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气候变化监测系统,加强气候变化和极端天气的监测,对气候变化情况进行评估,为应对气候变化及防灾减灾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第二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向防汛防台抗旱、水利、海事、海洋与渔业、农业、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交通运输、民政、电力、通信等有关气象灾害防御、救助部门和单位通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标准,按照气象灾害种类确定灾害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等。第二十三条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含增播、插播)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有关单位在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当标明提供警报和预警信息的气象台站名称及时间,不得删改警报和预警信息内容。第二十四条对台风、暴雨、寒潮、暴雪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息和局地暴雨、雷雨大风、冰雹、龙卷风等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广播、电视、互联网、电信等媒体应当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以及中断正常节目予以插播、语音提示等方式实时播发。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电信主管部门等部门和机构的要求,实时向气象灾害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免费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第二十五条机场、港口(码头)、车站、旅游景点、公共广场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的电子显示屏等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应当加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功能,并保证信息接收与传播的畅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与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使用、管理单位的联系。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重点加强农村偏远地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以及鸣锣吹哨等方式,及时向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第二十六条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设工程的承建单位等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与传递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确定气象信息员,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与传递。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通报。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
本文标题:气象工作总结范文【热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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