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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与前面两种所得税法最大的区别在于: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其应税范围比企业所得税范围要广,但它们的计税原理是一致的,即以纳税人应税收入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征税对象。•本章学习和掌握的重点是:•纳税人身份的确定、纳税人所得来源的确定、应税所得的项目、税率、不同税目的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减免税优惠和境外所得税额扣除、纳税办法等内容。•本章难点问题是:•费用的扣除有关次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纳税额计算中的一些特殊问题等。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1、中国公民•①居民纳税人:有住所或无住所居住满1年的个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P354•2、外籍人员•②非居民纳税人:无住所不居住或无住所居住不满1年:承担有限纳税义务。P355要点内容居民纳税人(1)判定标准: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而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2)类别: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3)纳税义务:负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1)判定标准:①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2)类别:一个纳税年度中,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外籍人员、华侨或港澳同胞。(3)纳税义务:负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也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1、划分的两个标准:①住所(习惯性居住地。指所有客观原因消除后,所要回到的地方。)和②居住时间①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居住满一年。负有无限纳税义务。1年指一个纳税年度(01.01-12.31,不是对月的一年),不扣减临时离境天数(一次不超过30天,多次累计不超过90天)。例:01.02来华12.31离境、01.01来华12.30离境,都不算居住满一年②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或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负有限纳税义务。2、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也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二、所得来源的确定•对纳税人所得来源的判断应反映经济活动的实质,要遵循方便税务机关实行有效征管的原则。P356•1、所得来源地的具体判断方法。•(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8)境内竞赛的奖金、境内有奖活动中奖、境内彩票中彩;境内以图书、报刊等方式发表作品的稿酬。•2、所得的来源地与所得的支付地并不是同一概念,•有时两者是一致的,有时却是不相同的。根据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有:P356•(1)在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或经济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2)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3)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所得。•(4)个人出租的财产,被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5)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而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6)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利,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取得名次的奖金所得;参加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有奖活动而取得的中奖所得;购买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发行的彩票取得的中奖所得。•(9)在中国境内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稿酬所得。三、应税所得项目:11项所得•(一)工资、薪金所得。•①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纳个税,列举(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p357•②内退问题:P357•A、内退的个人在内退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从原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个税,不能按离退休工资对待。•B、取得的一次性内退收入,应按内退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均摊,将每月分摊额与当月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税,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③出租车问题:P358•A、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承租的,驾驶员从事客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B、个体出租车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C、个人出租车挂靠单位,并向挂靠单位交纳管理费的,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①可分为两类:纯生产经营所得(4项)、独立劳动所得(P358)•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比照个体工商户纳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和家庭成员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视为对投资者的分配,依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A、非独立个人劳动:计“工资、薪金所得”•B、独立个人劳动:计“劳务报酬所得”•如会计:专职会计,计薪金所得;兼职会计,计劳务报酬所得。•审稿:区别稿酬所得。本出版社专职:计薪金所得;外社兼职,计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①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②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计“劳务报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著作权使用权:区别于稿酬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①不扣除费用•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不缴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有区别)•③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和家庭成员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或者向企业借款不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视为对投资者的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八)财产租赁所得•(仅指有形财产的使用权转让)•(九)财产转让所得•(指有形财产的所有权转让)•①股票转让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②量化资产股份转让•A、集体所有制改制为股份制的,职工个人取得的股份,暂缓征收;•B、转让时,按转让收入额扣减取得时支付的费用和合理转让费用,计税•③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总的原则是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其应税所得的确定按已购公有住房和非已购公有住房分别确定;•个人换购住房(出售后1年内重新购房)价值相等的部分可免税,但需交纳税保证金;•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税。362页。•(十)偶然所得,不扣除任何费用。适用代扣代缴。•(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四、税率:P364-365•1、九级超额累进税率•①工资、薪金所得•②不拥有经营成果所有权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2、五级超额累进税率•①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②拥有经营成果所有权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③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3、其他所得:2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4、应注意的问题:P365•①稿酬减征30%实际税率14%。•②劳务报酬加成征收(三级超额累进);•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加征五成税率为30%;5万元以上的加征十成,税率为40%。(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举例如下:•例:某演员为一企业作电视广告,分两次等额取得报酬60000元,该演员共应纳个人所得税为多少?•解:每次取得60000元的劳务报酬收入,适用加成征收税率,应纳税额为:P365•[60000(1-20%)30%-2000]×2=24800(元)•五、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一)费用扣除标准•1、有费用扣除的项目•①工资薪金:扣800元/月(或扣4000元/月)•②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独资企业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投资者:有协议规定的,按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没有约定的,按人头平均计算。先分配,再征税。•③承包承租收入:以每一纳税年度按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工资薪金所得,扣800元/月(全年800×12=9600元)•④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A、4000元以下/次:扣800元•B、4000元以上/次:扣20%•例:某人将私房出租,月租金2000元,其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多少?•(1)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取得的所得为一次计税。•(2)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000-800)20%12=2880(元)•例:某人在2002年取得特许权使用费两次,一次收入3000元,另一次收入8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共计为多少?•(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转让一次为一次收入。•(2)应纳税额•=(3000-800)20%+8000(1-20%)×20%=1720(元)•⑤财产转让所得: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无费用扣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二)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1、附加减除费用的范围:P367•①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②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不是所有外籍人员);•③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④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例•—三资企业的中方雇员,月扣除800元。•—国内企业的非专家外籍人员,月扣除800元。•—外国人承包中国企业,月扣除800元。•2、附加减除费用标准•对上述适用范围内的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3200元,合计4000元。•3、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4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三)每次收入的确定。P367-368•①按次计算收入的有:七项所得明确规定按次计征•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②非按次计算收入的有:•工资薪金所得:按月收入额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年•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年•1、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P368•①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不能以每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可分为:P368•①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②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举例说明如下:•例:国内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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