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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律师税法讲堂:个人所得税避税宋律师税法讲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如何节税避税关键词:个体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理节税、避税“节税避税”应侧重于“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和运用,而不应仅仅停留在利用现行税收政策的缺陷、不足和漏洞上”,节税避税不同于偷税漏税,当然,节税避税在某种程度上会造成税收总量的减少。“合法避税”又称“税收筹划”,它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合法避税的规范化定义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随着观念的不断更新,合法避税也逐渐被人们所了解和认可。但在目前的社会背景下,笔者认为这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因为它达到了“藏富于民”的效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这两个文件是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的规范性文件,宋律师针对这两个文件提出合理、合法的避税方案。一、企业所得税改为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自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征税额的计算应征税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按照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的费用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的,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家庭生活费用千万不要跟经营费用混同。税前可以扣除的费用工资、薪金可以从税前扣除。固定资产按照每年的折旧率,折旧费用可以从税前扣除。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注意:该笔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而且是占计税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超过比例的部分不得扣除。培训费用包含在教育经费的1.5%内,会务费、培训费以及没有学历的教育培训费,均可列为培训费,应当索要培训费发票。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2%,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但每年仍然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2%,相对而言,2%的广告、业务宣传费用较低,对此很多企业颇有微词。与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全年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得超过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得超过该部分的3‰,笔者个人认为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过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远远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税法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均有税前扣除比例,但是对于差旅费是没有扣除比例的,因此,企业发生差旅费(外地交通费、住宿费)应尽量所要发票,这些费用可以直接从税前扣除,且没有扣除比例的限制。交通费列入职工福利项目,占工资总额的14%可以从税前扣除。电话费、手机费可以作为管理人员的办公费在税前扣除,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为500元/月/人,普通员工为300元/月/人,因此,充手机话费一定要索要发票作为办公费用扣除。非雇员的劳务费用可以从税前扣除,但应代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建议有条件的企业购买不动产作为办公场所,不动产投资的费用可以从每纳税年度扣除,也可以采用负责人、合伙人个人购买不动产,单位与不动产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避税,但不动产所有人需开具相应发票并承担税费。如果条件允许,以单位名义购买车辆是最好的选择,费用从税前扣除。另外一种变通的方法是,个人购买汽车,单位与个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但个人需向单位开具发票并承担税费。企业会计账簿与税务账簿不同,所有的费用均可列入企业会计账簿,但不属于税法的规定可以扣除或免税的项目不得列入税务账簿,如收据等。企业通常有两本日记账,一本是真实发生的账簿,每笔费用都列入,一本是应付对外账簿,某些借、贷的项目可能是不实的。一、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要点分析由于大多数个体工商业户,承包和承租者的账证不齐全,在实际征收所得税时,一般采取在核定纳税人收入、盈利的基础上,直接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个别纳税人为了减轻所得税的负担,使税务部门降低核定税额,采取隐匿进货的方法,将购进商品存放在其它地方,不运人经营地。在销售时,购货方只到经营地门市部交款,然后到存货地点提货,不仅逃避了所得税的缴纳,而且也逃避了流转税的缴纳。对个人工资、薪金的征税,由于我国公民长期不纳税,主观上纳税意识比较差,只要自己不到税务部门申报自己的收入并依法纳税,税务部门很难完全统计出纳税人的收入,使纳税人较容易避税。尽管国家税务机关为解决个人汇总难的问题,设计了支付个人收入的特种发票,但由于目前没有条件实行科学严密的征管手段,大量的特种发票在工作中未能正常传递,也给纳税人避税创造了机会。还有的支付单位,将原本应一次支付给个人的收入,分散在各月支付。进行避税。对上述问题,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创造条件尽快推广先进的征管手段;另一方面要强化对广大纳税人的思想教育,使其养成自觉纳税的良好习惯。针对一些支付单位化整为零的做法,可以把个人所得税由按月交纳发展成按年交纳。对个体工商户要加以监督,尽可能掌握其购销经营情况,防止其造假。二、对个人所得税几种特殊计税方法的反避税查处技巧(一)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反避税技巧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负担)了个人所得税。这样,纳税人取得的所得额即为不含税收入额(税后净所得)。因此,在计算付款单位代扣代缴的税款时,首先要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计算付款单位应代付的税款。1.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的反避税技巧。对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1)每次不含税收入额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2)每次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公式(1)、(2)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收入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3)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在对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进行稽查时,要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的所得额是含税收入额还是不含税收入额,并据此确定相应的计税方法,防止纳税人混淆这两种不同内涵的所得,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案例二百三十三]周苇苇是名歌唱演员,取得一次性劳务报酬6万元(不含税)。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其计算的应纳税额=60000×(1-20%)×30%-2000=12400(元)。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由上述换算公式可得:=62352.94(元)该歌唱演员的应纳税款=62352.94×40%-700=17941.18(元)则该歌唱演员须补缴税额=17941.18-12400=5541.18(元)2.雇主为其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负担税款的反避税技巧。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雇主(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即支付给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为税后的净所得。这样,在计算支付单位应代付的税款时,首先要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含税所得,即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支付单位应代付的税款。可分三种情况处理。(1)雇主全额为雇员负担税款。对雇主全额为雇员负担税款的,可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中第十四条中的公式,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计算应由单位代缴的税款。公式如下:①应纳税所得额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在上式中,公式①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②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对此,在计算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不能混淆。由他人负担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税款的情况,其计税公式和计税方法与他人代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况相同。在此不再重复。[案例二百三十四]中国公民邓小林在江西新民食品有限公司工作,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公司负担。1997年3月,邓小林取得税后净工资收入3000元。根据我国的税法规定,由于邓小林取得的3000元工资、薪金所得为不含税收入,因此应先将其换算为含税所得额,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公式①②可知:=2441.18(元)应纳税额=2441.18×15%-125=241.18(元)(2)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对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案例二百三十五]中国公民王勇在江苏伊伯尔电子公司工作,该公司每月除付给王勇2500元工资外,每月还定额负担王勇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5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09号文件的规定,该公司为王某负担的定额税款50元,应一并计入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即:应纳税所得额=2500+50-800=1750(元)应纳税额=1750×10%-25=150(元)在实际缴纳时,由该公司代扣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100元,再加上公司代为王某负担50元税款,一并上缴。(3)雇主为雇员定率负担部分税款。雇主为雇员定率负担部分税款,是指雇主为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在这种情况下,应将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第十四条公式中的“不含税收入额”替换为“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同时将速算扣除数和税率两项分别乘以上述“负担比例”,按此调整后的公式,将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算单位代缴税款的依据。计算公式为:①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案例二百三十六]美籍人布莱特7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为人民币1.2万元,雇主负担其工资、薪金所得30%部分的应纳税额。则在计算该人的应纳税额时,应首先将其工资所得额换算成为应纳税所得额。则由公司①②可知:=8390.96(元)在实际缴纳时,应由公司先代扣该外籍个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912.23元(即1303.19×70%),再加上公司为该个人负担的390.96元(即1303.19×30%)税款,一并上缴。3.雇主为雇员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税款的反避税技巧。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对在华工作的雇员实行税收平衡计划,以避免雇员因来华工作而改变原有(本国)的税负。税收平衡计划具体是指雇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仍负担其在本国的应纳税额,以保持其在本国的原有税负水平,其雇主为其负担在华的应纳税款。为了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避免因企业本身的税收平衡计划造成税收流失,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国家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034]号和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中都规定了计算原则和计算公式。对由雇主代其雇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将该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的税负水平在国际上属中等水平,对于一些来自较高税负水平国家的纳税人,有可能出现通过公式换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若出现这类情况,则应该按其实际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案例二百三十七]深圳三洋电子公司属日本企业,三九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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