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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所税的有关政策个所税与个人的经济活动和日常生活密不可分,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相关。个所税可以说是我们收入的“成本”。如何在收入日益缩水的通货膨胀时期,合理、合法地减少我们“成本”,增加我们的收入,是我们每个人都关心的问题。要做到这点,首先熟悉要和我们有关的涉及个所税的相关法律、法规,然后通过对分析,选择合法的对我们最有利的方法。2008年,国家提高了工资、薪金所得个所税的必要费用扣除数,缩减了对工资、薪金的个所税征税范围,势必会加大对个所税的征收、监管力度。下面,我将和我们相关的一些个所税的有关政策摘录、整理部分如下,与大家共享: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雇佣有关的其他所得。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必要费用扣除数为2000元/月。企业对雇员以培训班、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的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等对个人实行的业绩奖励,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内退人员所得,比照工资薪金缴纳个所税。二、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企业对非雇员以培训班、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的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等对个人实行的业绩奖励,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使用20%的比例税率。每次所得在4,000元以下,定额减除费用为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定率减除20%的费用。三、稿酬所得: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士,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所税。非专业人员、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收入,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费用扣除计算方法与劳务报酬所得相同,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四、财产租赁所得,一般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费用扣除计算方法与劳务报酬所得相同,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此外还准予扣除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财产租赁所得适用于20%的比例税率,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暂按10%的税率征收。五、偶然所得,是指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有奖销售的赠品,按偶然所得交个所税,税率为20%。有奖发票的奖金,大于800元的按20%缴纳个所税,小于800元的免税。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六、减免税优惠(一)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但是,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9.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10.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11.对“三费一金”的征免税问题,按下列规定执行:(1)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2)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3)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1.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2.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3.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4.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七、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1.限定比例扣除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全额扣除个人发生的下列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1)自2000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2)自2001年7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3)自2003年1月1日起,纳税人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4)自2004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5)自2004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6)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7]。(7)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8)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计财部何晶2008.11.11
本文标题:个所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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