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综合/其它 > 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税收征管、外汇支付
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税收征管外汇支付主讲:薛立明非居民企业的税款征收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税收管理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包人、承包人、劳务提供方、劳务受让方、款项支付人等利益主体。总纲非居民企业税种与管理对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总纲非居民企业的概念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总纲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总纲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的划分原则(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总纲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的划分原则(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非居民企业所得的类型非居民企业所得的划分营业利润和非营业利润根据税法第三条是否设立机构、场所的规定,以及所得的性质,非居民企业的所得可划分为营业利润和非营业利润营业利润: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与机构、场所概念相联系,“机构、场所”,按照税收协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第三条第二款)非营业利润:包括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非居民企业所得的类型营业利润和非营业利润的具体划分非居民企业所得的类型非居民营业利润税收政策构成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一般称为积极所得或主动所得)适用与居民企业同等的法定税率25%,一般实行核定利润率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的类型非居民非营业利润税收政策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一般称为消极所得或被动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机制。非居民企业所得的类型非居民非营业利润税收政策对于消极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七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取得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财产收益,适用税率10%。思考题某境内企业要向境外房屋产权人支付房屋租金,请问支付该笔租金是代扣代缴10%的预提所得税,还是按常设机构原则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C:\DocumentsandSettings\xlming\桌面\文件.xls——《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非居民企业营业利润所得税税法依据一、办法实施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非居民企业营业利润所得税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二、办法实施的税种范围。办法只适用于所称非居民从事的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管理。非居民企业营业利润所得税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三、税源管理:强化登记制1、非居民企业自身的税务登记。非居民企业自身的税务登记包括合同签订时的税务登记和项目完工登记。2、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登记。3、发包人的税务登记。非居民企业营业利润所得税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四、申报征收1、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资料证明非居民企业营业利润所得税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思考题非居民企业无论是否在境内形成常设机构,是否均需要履行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的义务,并附送相关的财务报告等资料?五、指定扣缴义务人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所在地县(区)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指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非居民企业营业利润所得税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非居民企业非营业利润所得税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非营业利润所得税源泉扣缴机制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非居民企业非营业利润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非居民企业非营业利润所得税扣缴义务时限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思考题《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理解?是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当天(如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当天),还是企业到税务部门申报扣税的当天?非居民企业非营业利润所得税境外股权转让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思考题某外国企业,在天津设立了一企业,现准备将其49%的股份转让给北京某企业。请问:1)该外国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需要缴纳的预提所得税应该由天津的企业在天津税局代扣缴还是由北京企业在北京税局代扣缴?2)如要取得售付汇完税凭证,应该向天津还是北京的税局申请呢?非居民企业非营业利润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一般为10%)(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营业税)(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思考题问题:在股权转让中,“财产净值”如何确认?是否应排除留存收益等项目?国家税务总局19号令规定:对于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征税,除按照所得税法规定以外,还必须按照与相关国家(地区)的税收协定(税收安排)判断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如果在中国境内不构成常设机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经营所得就不征税。申请执行税收协定待遇国家税务总局19号令思考题由于业务关系,通过境外电脑公司对境内企业进行日常维护,需要缴税吗,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吗?申请执行税收协定待遇国税发【2009】3号国税发【2009】3号规定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可申请执行税收协定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提出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申请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申请执行税收协定待遇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申请执行税收协定待遇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1、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一)税收协定股息条款;(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三)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四)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申请执行税收协定待遇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2、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二)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三)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四)除本条第(一)至(三)项和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税收协定条款以外的其他税收协定条款。申请执行税收协定待遇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一般称为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所涉及的税收一般为所得或利得。目前税收协定在中国适用的具体税种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申请执行税收协定待遇关于税收协定第五条一般为“常设机构”条款构成常设机构一般规定-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香港等地为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申请执行税收协定待遇关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思考题非协定国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收入,其所得税纳税义务怎么判断?与是否到境内、到境内的天数有怎样的联系?非居民企业派其雇员至中国境内提供咨询劳务,如果我国与该非居民企业所属国间没有签订协定,该如何征税?要区分构成常设机构与否?是统一按25%的税率征税,还是按10%的税率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申请执行税收协定待遇关于受益所有人“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申请执行税收协定待遇关于受益所有人申请执行税收协定待遇特许权使用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国税函[2009]507号申请执行税收协定待遇特许权使用费507号文要点:一、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情报,应理解为“专有技术”;二、服务合同其一,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其二,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着重于“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属于特许权使用费:1.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2.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3.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申请执行税收协定待遇特许权使用三、技术支持费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但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税收协定待遇特许权使用四、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的特定项目1、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2、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3、专门从事工程、管理、
本文标题: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税收征管、外汇支付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8058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