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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梓溪张皎张钊王润珩吴润泽相关信息与知识新闻背景中新网北京6月30日电(记者张蔚然郭金超)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法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修改后的个税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个税调整进程我国于1980年9月颁布施行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确定了个税800元的起征点。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把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减除标准从800元调整到1600元。决定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元)一不超过1500元30二超过1500元至4500元10105三超过4500元至9000元20555四超过9000元至35000元251005五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302755六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355505七超过80000元4513505上调个税起征点的影响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个税起征点的上调对税收体系有着多重响。它意味着工薪阶层纳税比例的降低也意味着直接税税种的个税收入占税收中收入比重降低还意味着个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力度可能弱化起征点上调之于民生意义CPI高企、公共投入不足、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等,都是横亘国民生计面前的藩篱。起征点上调,免征人群扩大,更多的人能自由支配手中的工薪,用于改善生活和居住水平,家庭养老、子女受教育、病患医疗等等,亦能得到相应的保障,内需和消费不振也会有适当的缓和。虽然500元的上调幅度极为有限,但至少彰显出国家对民生诉求的重视以及一种藏富于民的姿态。个税起征点保持不变,意味着创纪录的23万多条民众意见以及85%的不赞成比率在个税修订开门纳谏中只是华丽却又没有丝毫价值和意义的炮灰,公众好不容易争取到手参与开门立法机会,到最后却没有一丁点决策效力。而当对意见信息的处理缺乏知情权以及对公共立法缺乏参与权时,公众的基本权利失去了保障,没有权利意味着没有博弈,自然会有被玩弄欺骗的感觉,从这个角度来看,个税起征点上调的范本意义已经远远超出了经济学层面,而有着权利回归本位的内涵。上调个税起征点后所面临的三个问题一、能否达到十二五规划目标与GDP和CPI的增长速度相比,免征额3500元这一水平仍然过低。1981年我国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起征点金额为800元,当时,中国名义GDP为4891亿元,实际GDP为4450亿元,免征额是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倍左右。三十年过去了,2010年中国名义GDP约为1981年的80倍,实际GDP约为1981年的20倍,CPI约为1981年的五倍。而免征额仅仅由800元上升到3500元,这显然与“十二五”规划中的“居民收入增长不低于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预期”的提法相悖。二、此次个税改革能否体现公平?个税改革促进公平一直被寄予厚望。但是,在现阶段,要将促进公平的任务全放在个税身上,并不现实。要靠个税改革来从根本上扭转收入分配格局,暂时还只会是有心无力。从修正案草案来看,此次个税改革在调节收入分配上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提高免征额和扩大低税率适用范围,都有利于提高中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二是高边际税率率适用范围扩大,将增加高收入者的税负。个税在促进公平上能够发挥一定作用。累进税制下,收入高的多缴税,就体现了税负的公平。但是,个税改革所能促进的公平作用非常有限。一是因为,当前个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较低,2010年仅占税收总收入的6.6%。二是因为,此次个税改革只是全方位个税改革中的一小步,只涉及工资薪金所得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经营所得。此前,国家税务总局所发的《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更值得高度关注。调节收入分配,不能只在工资薪金所得中转圈。为此,必须有针对性地从重要税源入手。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加强征管,才抓住了矛盾的主要方面。当前收入分配格局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是初次收入分配的不合理,特别是垄断、腐败所带来的灰黑色收入,很难会为个税所调节。从根本上来看,这应更多地通过初次分配领域的改革,要通过反腐败,减少政府规制来解决。三、未来个税的改革方向从长期来看,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税收收入体系中的地位必然要进一步加强。当前,中国税收收入来源主要是间接税。2010年,近70%的税收来自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其中,增值税又是中国第一大税种,占税收总收入的40%。中国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是参照西欧标准设定的,这相对于亚太地区常见的10%或5%的增值税税率显然偏高。未来的个税将是综合所得税,是一种更加人性化的所得税,在促进公平上将发挥更多作用的所得税,也必然是一种比现在的个税更复杂的所得税。再加上,当前消费税征收范围相对较为广泛,税率也偏高。不少商品境内价格高于境外,间接税税负过高是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间接税税负重的结果是,境外购物与网上代购的流行,结果是本来我们要扩大的内需变成了外需。而且,间接税负中,也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从中长期发展的角度来看,以间接税为主的中国税制结构必须作根本性的改变,即大幅度降低间接税税负。降低增值税税率,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并调低税率是大势所趋。但是,间接税税负下调所带来的税收收入下降也必须通过直接税来加以弥补。即使是以减税闻名的美国1986年税制改革也是在保持税收收入水平基本稳定前提下进行的。这样,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不仅难以取消,而且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直接税的地位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总结最后,我们想强调的是,我们不把3500元的上调看成是一次性的胜利,我们也反对这种带有谈判技巧性的决策。更重要的是,我们要看到,个税改革以及个税起征点的上调并不能够完全解决收入分配不均,贫富差距,增加人民可支配收入等问题。我们更需要从整体税制上,进行逐步的改革,来解决这些问题。谢谢观赏
本文标题:个税改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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