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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投资秩序及其碰撞亚洲金融危机显然是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发达国家资本与发展中国家资本之间相互碰撞的一种表现,发达国家资本与发展中国家资本的不同在于它们代表着不同的制度规则,金融危机也就意味着制度之间的碰撞,表明国际金融体制面临着新的改革与调整。国际金融秩序的这种调整与改革实际上是不同投资秩序之间的相互融合。要进一步理解危机的发生,要对国际金融新秩序的框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都需要我们对如何会存在不同的投资秩序、不同的投资秩序各有什么特征,它们之间是怎样发生碰撞的,进行深入的讨论。本文就是这样一个尝试。一.不同投资秩序的形成1.投资者投资行为的解释对于投资者参与投资的解释,一般是与投资者的消费动机相联系,投资者无非是通过投资使自己的财富保值增值,从而使自己的消费安排不致受到影响,使自己的消费效用得到提高。风险一般被认为是已实现的收益低于预期收益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一旦成为现实,就被认为对投资者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最为直观的表现就是投资者所实现的财富比预期的减少了,从而投资者凭借原有的财富可以得到的种种满足低于以前的水平。生命周期储蓄理论和永久收入假说都把人们的储蓄当作是对于自己收入波动的调节,当收入高于自己所预期的消费水平时,进行储蓄;当收入低于预期的消费水平时,提取储蓄,从而使自己的一生消费效用稳定在自己所预期的效用水平上。当人们发现仅仅考虑物质财富方面的消费已无法解释储蓄现象的时候,力图通过引入投资者对于社会地位的追求来进一步解释储蓄的形成。投资者的满足不仅包括物质形式上的各种消费,而且包括投资者的社会地位的高低。把投资者对于财富的动机从物质消费扩大到对于社会地位的追求,这自然有理论上的意义。但实际上物质消费的规模与质量已经可以在相当程度上体现社会地位的高低。投资者对于社会地位的追求可以被包容在原有的理论中,并不构成对原有理论的冲击。上述对于投资行为的正统解释是以客观的、外在的标准为依据,投资被理解为是为了将来的货币而放弃现在所掌握的货币。可是,只是因为投资,人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才有现在与将来之区分。我们实际上无法以任何客观的、外在的变化来指称投资,因为这些变化都是由投资导致的。以这种范式来解释投资,使解释本身就存在着很大的问题。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当我们以客观的、外在的标准解释投资时,投资的形成与进行的形式只能是唯一的,实际上也就失去人的生活的多样性,无法发展出多种的投资秩序。因此,值得进一步讨论的是,人们为什么要选择投资而不是选择不投资?人们在投资活动的过程中形成了怎样的约定,这一约定赋予投资活动什么样的空间?维特根思坦说过,凡是我们的语言暗示有一个实体存在而又没有的地方,我们就想说,有个精神存在。我们只能以投资者对投资决策的参与、投资者的权利要求来描述投资。当不再以稀缺为核心概念来解释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时,就转而关注投资者的权利问题。投资者的投资是一种对于投资形成的参与,一种希望控制投资的要求。当人们获得收益的时候,人们更大程度上是感受到一种投资按照自己的意愿来进行的满足与自豪。这种满足与自豪来自于自身的权利要求的实现。在这里,对于投资决策的介入是主要的。风险在投资者身上的实现表明投资者对于投资形成的参与的失效,他对于投资形成的意见没有被采纳。获得收益的一方投资者成为投资形成的主导。风险在形式上表现为行为主体的收益与预期之间偏差的可能性,但其实质却在于,收益与预期的偏差将导致行为主体之间力量对比的变化,收益上的偏差最终要体现在行为主体之间对于投资决策的权重的变化上。2.一致同意与风险规避当投资决策得到全体投资者的一致同意时,这一投资决策就没有对投资者造成损害,或者说这时候就没有损害可言。当投资决策不是通过全体投资者的同意而作出时,就构成了对于投资者的损害。这里的关键在于投资者失去了否决投资决策的权利,而不在于这一投资决策的实施对他发生了什么具体的影响。因为每个投资者对于投资决策的后果都有着不同的评价,所以不能根据投资决策的后果来判断投资决策是否对投资者造成了损害。如果这样来定义投资者在投资形成中可能受到的损害,那么,风险就是投资决策形成过程中对于一致同意的偏离。对于风险的规避就是对于一致同意的逼近,与一致同意的偏离越大,所承受的风险自然越大。投资者的储蓄从而投资是对风险的一种应对,投资使投资者获得对投资决策的参与,使投资者的权重不发生他自己感觉到的逆变化,从而使他不会被排斥在投资形成决策的一致同意之外。个人的储蓄动机与投资行为应该由此来解释,这样的解释才能够把储蓄、投资理论与风险理论统一起来。重要的是要说明个人、投资者具有参与投资决策的动机与可能性。投资要由投资本身来解释,可以说,投资就是投资者对于投资本身的一种应对。既然风险意味着达不到一致同意,那么,投资者对于风险的规避,表现为他们追求自己的权重在投资决策中的增加,或者说,追求自己的投资意见与其他投资者的一致。对于整个社会的投资形成来说,作为个体的投资者显然无法通过提高自己的投资额而使自己的权重达到对投资决策的完全控制。追求对于投资决策的参与最终必定要走向对于投资秩序的选择。投资者所寻求的能够规避风险的投资秩序,当然是能够在投资决策中贯彻一致同意规则的。3.贯彻一致同意规则的不同情形投资者的风险体现为投资决策形成偏离一致同意规则的可能性,风险的规避也就是对于投资决策中的一致同意规则的追求。一致同意规则表明每个投资者具有决定投资决策的权利。但投资者个人权利的实现形式,并不是唯一的,也就是说,一致同意规则的贯彻,可以有多种形式,多种情形。在本文,我们以两种情形从而两种投资秩序代表投资秩序的多种可能性。本文把贯彻一致同意规则的两种情形分别称为立宪性一致同意与执行性一致同意。这两种情形的不同关键在于是否区分了选择规则的层次与规则选择之后的层次。在立宪性一致同意情形中,投资者在选择规则的层次清楚地达成了合约,投资是个人的事情,是否投资、怎么投资完全由个人自己决定。这给了个人最大的选择权利,是一种把问题集中在规则选择层次上的情形,在规则确定之后,个人互相之间就不再有什么纠缠。在执行性一致同意情形下,则不可能在规则选择的层次把问题都解决,这种情形注重的是个人投资者对于每一项投资形成的参与权力,强调个人投资者对每一项具体的投资形成都有发言权、否决权,一致同意规则在这里的贯彻,要渗透到具体的每一项投资形成,投资者在这里的立宪层次上达成的合约,是让每个投资者在具体的投资形成中获得权力,让每个投资者参与到执行层次的具体投资活动中。在立宪性一致同意规则下,投资决策过程中对于一致同意规则的贯彻,是通过赋于投资者个人具有充分的投资决策权利来实现的,每个投资者以同意其他投资者具有独立作出投资决策的权利来换取其他投资者对他的权利的尊重。在这里,对于一致同意规则的偏离(即风险),取决于投资者个人作出投资决策的能力(即创新能力)。如果投资者个人是不断地作出投资决策,是投资决策的主导者,那么,他就一直是参与并影响着投资决策的形成,投资决策的形成没有经过他的同意的可能性也就不存在,对他来说这时没有风险。所以,在立宪性一致同意规则下,风险是对投资者个人而言的,是主体性的风险。这种风险是投资者个人自我承担的。在执行性一致同意规则下,投资决策过程中对于一致同意规则的贯彻,是通过赋于每个投资者具有参与、影响并决定每一投资决策的权利来实现的,每个投资者以不能作出其他投资者不同意的投资决策为条件,换取其他投资者对他具有干预其他投资决策权利的尊重。在这样的情形下,投资决策偏离一致同意规则的可能性并不存在,对于投资者个人来说,他并没有需要承受的风险。实际上,这时候并不存在独立的投资者。但是,由于这种决策情形无法及时地化解投资者之间的冲突,因此,矛盾的积累最终要通过整体的震荡来获得重新的均衡。这种通过整体的震荡化解所积累的矛盾的可能性,可称为整体性风险,相对于立宪性一致同意情形下的主体性风险。整体性风险是一种没有投资者个人具体承担的风险。实际上,是否受损主要是通过与其他人的比较体现出来的,而不是与自己比较的结果。也就是说,如果所有的人全部都受到了损害,而且每个人所受到的损害程度与每个人原来所处的位置成比例,那么,这时候似乎也是没有人受到损害的,从而也是无所谓投资者主体的风险的。整体的风险对于个体来说不构成风险。所有人都共同承受,实际上等于没有人具体承受。在现实社会中,投资决策贯彻立宪性一致同意规则的情形对应于市场制度下的情形,而投资决策贯彻执行性一致同意规则的情形则对应于行政性体制的情形。立宪性一致同意的情形与主体性风险相联系,投资者个人在这里具有也必须具有不断的创新压力,从而新领域的开拓在这里是不断发生的,这使得市场制度具有无限的扩展性。立宪性一致同意、市场制度、主体性风险、创新以及无限的扩展,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同一件事情的不同方面。执行性一致同意的情形则与整体性风险相联系,投资者个人在这里没有不断创新的压力,实际上个人在这里不具有独立创造的条件,因而行政性体制下的经济表现为不扩展的。执行性一致同意、行政性制度、整体性风险、缺乏创新以及不扩展,是同一种事情的不同表现或说不同表述。这两种制度原来并没有优劣之分。上面对风险作了主体性风险与整体性风险的区分,表明了这里对于风险的讨论并不是以风险的同质性,从而风险形态的单一性为前提的。当承认风险具有不同的形态时,就不能以某一种风险形态所特有的属性来评价另一种风险形态。交易、流动性对于主体性风险的规避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但对于整体性风险来说,更为需要的是一种稳定和整体的推进。因此,不能简单地套用交易、流动性的缺乏而把具有整体性特征的经济看作是高风险的。但是,可扩展的最终要对不扩展的表现出主动,不扩展的总要变为被动。市场制度的扩展性当然要对不扩展的行政性体制显示出优越性。在以前的论述中,我对两种不同的投资秩序作了展开的论述,本文则是要对两种不同投资秩序之间的关系进行讨论。二.两种秩序的碰撞与风险形态的变化在分别讨论了两种投资形成的决策规则之后,我们就要面对着这两种决策规则之间的关系问题。这两种决策规则下的投资活动一是可扩展的,一是不扩展的,显然,核心的问题在于不扩展的社会如何面对可扩展的社会的扩展。在投资形成的市场方式的扩展下,行政性的投资形成方式注定是要被突破的,因为市场的广度是没有边界的。同时,在行政性方式下,社会经济由于拓展新领域的巨大限制而需要通过震荡的重复来维持,这使得这一经济在外来的力量面前必然是脆弱的。所以,在投资形成的市场决策方式的扩展下,行政性的投资决策方式必定要发生某种的转化,而且这种转化不可避免地要围绕着投资形成决策的市场规则来进行。1.多元投资主体的形成从行政性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使得在分权体制下及所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条件下,出现了可以相对独立地作出投资形成决策的投资者主体。(1)政府型投资者当投资形成决策采取市场决策规则的形式时,政府型的投资者从单一变为许多,不再是由高度集中的中央统一进行投资形成的决策了,各部门、各地区的各级政府都是相对独立的投资者。不同的政府型投资者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他们之间在投资形成的决策上,自然会造成各自的预期的偏差,从而他们之间就会形成风险。即使从中央政府来说,以市场决策规则的形式贯彻行政性决策规则,也使得要以市场的交易规则面对着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投资者主体,从而附上了某种风险的色彩。这类投资者是转轨体制下投资形成决策的主导者,几乎包揽了所有的金融机构,从而控制着整个社会的绝大部分投资形成。这一点决定了尽管在政府型投资者之间可以实行市场的决策规则,但也仅仅是形式上的从行政性规则向市场性规则的转变。因为,当政府型的投资者据于主导地位并且政府型投资者作为统一计划者的基层组织的功能仍然存在时,整个社会的投资决策仍然可以按照统一计划者的需要而作出行政性的安排,也就是仍可以按照行政性的规则进行决策。与市场决策规则下的情形不同,在这里,各级政府并不是作为完全独立的投资形成决策主体出现的,或者说很大程度上不是作为完全独立的投资形成决策主体出现的,它们还往往扮演着集体决策的代理人的角色,为全体投资者作出投资形成决策。这些
本文标题:两种投资秩序及其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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