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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網址:號(修訂本)薪俸稅下的個別人士評稅和個人入息課稅本指引旨在為納稅人及其授權代表提供資料及指導。指引本身並無法律約束力,亦不會影響任何人士向稅務局局長、稅務上訴委員會或法院提出反對或上訴的權利。本指引取代於1989年9月發出的指引。稅務局局長劉麥懿明2005年1月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18號(修訂本)目錄段數第I部-引言1婚姻2同性婚姻5丈夫與妻子分開居住6第II部-薪俸稅分開評稅8合併評稅10就合併評稅提出的反對16應評稅入息的扣除18虧損19計算應課稅入息實額20慈善捐款22計算薪俸稅24暫繳薪俸稅25第III部-免稅額26基本免稅額27已婚人士免稅額28供養父母免稅額32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36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38子女免稅額41傷殘受養人免稅額45單親免稅額47多於一人作出的申索49ii第IV部-個人入息課稅選擇個人入息課稅52計算入息總額55虧損57報稅及評稅59附錄第I部-引言於1990年4月1日生效的《1989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修訂了丈夫和妻子的薪俸稅評稅基礎及選擇個人入息課稅的程序。先前將已婚夫婦的入息合計的薪俸稅機制,由分開評稅的新制度取代。除非納稅人在訂明的情況下選擇了合併評稅,否則就稅務而言,所有1989/90課稅年度及其後年度的評稅,都將丈夫和妻子當作獨立的個人。已婚女子亦有權選擇個人入息課稅,評稅基礎與其丈夫的相同。婚姻2.婚姻的定義載於《稅務條例》(「該條例」)第2條。婚姻是否合法,須以婚姻舉行地點的法律決定。根據該定義的(a)段,於香港舉行的婚禮,在根據《婚姻條例》舉行後,即獲承認。承認的範圍並擴及於1971年10月7日之前根據中國法律與習俗舉行婚禮的舊式婚姻。《婚姻制度改革條例》已確認該等婚姻有效。3.香港沒有法例明確認可在外地舉行的婚姻,這些婚姻是否有效,受國際私法管轄。按照該定義的(b)段,如果外地婚姻是由兩個有結婚行為能力的人按照婚禮進行地的法律而締結,該等婚姻便可獲得承認。然而,如果外地法律允許多配偶制的婚姻,承認的範圍則擴及有潛在可能的多配偶制婚姻下有關丈夫沒有和超過一位妻子結婚。在任何情況下,如果丈夫有超過一位妻子,以致其婚姻有潛在可能並且實際上是多配偶制婚姻,則只有丈夫和正室之間的婚姻才獲承認,就該條例而言,其他並存的婚姻形式均不獲接納。4.與「婚姻」的定義一致,「丈夫」和「妻子」兩詞分別界定為已婚男士和婦女,而他們的婚姻按該定義的條款乃合法婚姻。同性婚姻5.同性婚姻不可視為該條例下的有效婚姻。雖然在第2(1)條中「婚姻」的定義沒有明確排除同性婚姻,但提述了「男士」和任何「妻子」的婚姻。根據第2條,「丈夫」是指已婚男士,而「妻子」指已婚婦女。「配偶」於同一條規定為「丈夫或妻子」。就該條例的文義而言,「婚姻」一詞意指由男性與女性所締結的異性婚姻。同性婚姻的各方不能成為「丈夫/妻子」,亦不能擁有「配偶」。2丈夫與妻子分開居住6.第2(3)條規定,在下列三種情況,丈夫與妻子須被當作互相分開居住:(a)根據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的一個具管轄權的法院的判令或命令而分開居住;(b)根據一份簽妥的分居契據或任何具有相類似效力的文書而分開居住;或(c)在局長認為很可能是永久分居的情況下分開居住。7.如果丈夫與妻子根據(a)或(b)段分開居住,出示指定的法律文件的副本會被接納為分居的充分證據。如果分居的正式法律程序尚未展開或完成,該對夫婦就須要証明他倆的分居可能是永久的。由於各種情況的有關環境不同,本局會按照其實況審核每個個案。正在進行分居法律程序的證據,一般都會獲得接納。如無任何形式的法律程序,本局一般亦會接納由各配偶發出確認分居日期以及分居可能是永久的函件。第II部-薪俸稅分開評稅8.在分開評稅的制度下,各配偶將以個人身份負責他/她本身的一切稅務事宜,包括提交報稅表、申索他/她享有的免稅額、就評稅提出反對及繳付應繳稅款。第10(1)條規定,除非丈夫與妻子根據第10(2)條共同選擇按其合計入息進行評稅,否則本局須按照與未婚納稅人相同之基礎,就丈夫與妻子各自的入息進行分開評稅。9.與所有其他納稅人一樣,稅務局會根據有關資料向有薪俸入息的已婚婦女發出報稅表,而在任何課稅年度取得應課稅入息的任何已婚婦女,如未獲發個別人士報稅表,必須於緊接有關課稅年度結束的四個月內,通知局長其稅務責任。3合併評稅10.在某些情況下,已婚夫婦根據分開評稅制度計算的應繳稅款總額,可能超出他們以先前合計制度計算的應繳稅款總額。這可能在以下兩種情況發生:(a)一名配偶根據第V部享有的免稅額超出他/她的應評稅入息實額(稱為「剩餘免稅額」),而另一配偶仍繼續須課稅。(b)夫婦二人的入息在某些水平,以致在應課稅的同時,他們根據分開評稅制度計算的應繳稅款總額超出以合計制度計算的稅款總額(這是因為在1990/91課稅年度之前,已婚人士免稅額比夫婦二人的基本免稅額的總和多二千元,因而為夫婦提供比分開評稅較大的稅務寬減)。說明(a)段所述情況的例子載於附錄甲。11.為減輕已婚夫婦因上述情況受到的不利影響,丈夫與妻子可共同選擇於任何課稅年度將他們的入息和享有的免稅額合計。實質上,選擇合併評稅時,計算夫婦合併應課稅入息實額的程序,和之前在合計徵稅制度下計算丈夫與妻子合計應課稅入息實額的相同。12.如果因為其中一名配偶有剩餘免稅額而根據第10(2)(a)條選擇合併評稅,在選擇前須繳稅的配偶仍將繼續有責任繳付以合併評稅方式計算的應繳稅款。與此形成對比的是,如果丈夫與妻子雙方均須課稅而根據第10(2)(b)條選擇合併評稅,他們必須提名他們中哪一人將會負責就兩人的合計應課稅入息實額繳付稅款。提名須課稅配偶,是選擇的過程中不可分割的部分,變更提名將視為撤回原選擇。13.選擇合併評稅須由丈夫與妻子共同作出,並在個別人士報稅表或本局在確定納稅人的選擇權後發出的指明表格上簽署。選擇可於有關課稅年度或隨後一個課稅年度內的任何時間作出,或於評稅成為最終及決定性的評稅的日期之後一個月屆滿之前作出,以較後者為準。此外,局長可以在其認為合理的情況下,同意延長作出選擇的時限,這些情況包括例如其中一名配偶長時間不在香港,或配偶的剩餘免稅額於選擇期屆滿後才獲得確認。414.就合併評稅而言,於有關課稅年度締結的婚姻,當作於該年度開始時已締結。因此,丈夫和妻子於結婚該年(結婚之前和之後)的入息總額將合併為單一的應評稅入息實額(見第21段)。如果配偶死亡,遺囑執行人如與已故者一樣擁有合併評稅選擇權。15.撤回選擇必須以書面作出,並須由丈夫與妻子共同簽署該函件。撤回選擇的時限與作出選擇的規定時限相同。若撤回選擇合併評稅,各配偶的評稅狀況將回復至選擇前的基礎。一經撤回,納稅人不可就同一年度再作選擇。只有當丈夫與妻子發出已簽署的撤回選擇通知書後,該選擇才當作被撤回。如果丈夫與妻子因為重新評稅而不再有資格選擇合併評稅,任何先前有效而尚未正式撤回的選擇將會被當作已經失效。如果該對夫婦因為進一步的評稅而再次符合合併評稅的資格,則該項已失效的選擇將會恢復效力。就合併評稅提出的反對16.該條例第64條的反對條文基本上維持不變。然而,第64(9)條規定,有剩餘免稅額並根據第10(3)條選擇與他/她的配偶合併評稅的納稅人享有提出反對的權利。此權利只限於剩餘免稅額的釐定問題,不能就與合併評稅本身無關的事項,重開對應課稅配偶的評稅。17.當有剩餘免稅額的配偶對合併評稅提出反對,第64(10)條規定的程序﹙該等程序與解決或決定一般反對的既定程序相似﹚將會適用。若雙方未能就解決該反對達成協議,該對夫婦將共同及個別地有權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應評稅入息的扣除18.個別人士納稅人可從其應評稅入息中扣除其本人所招致的開支(包括個人進修開支)及折舊免稅額。在任何課稅年度,如果獲准的扣除額超過有關納稅人的應評稅入息,該虧損將以他/她的名義結轉。然而,若丈夫與妻子選擇合併評稅,他們的應評稅入息實額將會首先作個別計算,但在他們任何一人有權將虧損結轉至其後的課稅年度之前,任何超額的開支和折舊免稅額必須盡量用作抵銷其配偶的應評稅入息實額。5虧損19.虧損將會以招致該虧損的個別人士的名義結轉,並用以抵銷他/她日後的應評稅入息實額。然而,於任何選擇了合併評稅的課稅年度,虧損將會首先用以抵銷有關個別人士的應評稅入息,然後用以抵銷他/她的配偶的應評稅入息,最後,剩餘的虧損將會結轉至其後的課稅年度。若於其後的課稅年度納稅人再選擇合併評稅,配偶間的虧損抵銷將於該年度進行。計算應課稅入息實額20.計算任何人的應課稅入息實額,是從他/她的應評稅入息實額扣除他/她分別按該條例第IVA部及第V部有權享有的特惠扣除及免稅額。根據第IVA部的特惠扣除包括:(a)認可慈善捐款,(b)長者住宿照顧開支(從1996/97課稅年度起),(c)居所貸款利息(從1998/99課稅年度起),(d)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或認可職業退休計劃支付的強制性供款(從2000/01課稅年度起)。21.當納稅人已選擇合併評稅時,丈夫與妻子的應評稅入息實額將合計為一筆款額,從中扣除他們享有的特惠扣除及免稅額而得出合計應課稅入息實額。慈善捐款22.不論是單入息或雙入息家庭的已婚夫婦均獲准予扣除其配偶作出的認可慈善捐款。捐款合計不能少於一百元,而任何一名配偶可扣除的捐款不得超過他/她扣減開支及折舊免稅額後的應評稅入息的25%(於2003/04課稅年度之前為10%)。未申索扣除的捐款可在配偶之間轉移,但條件是不能重覆申索。如為合併評稅,可扣除的慈善捐款不得超過他們扣減開支及折舊免稅額後的合計應評稅入息的25%(於2003/04課稅年度之前為10%)。623.若超過一人申索或已獲准扣除同一筆慈善捐款,則雙方必須互相議定哪一方有權申索該項扣除。雙方達成協議後,本局將會重新評稅。若申索雙方未能就應由哪一方申索捐款達成協議,則局長有權在考慮其所掌握的資料後,定下公平基礎,作出扣除。計算薪俸稅24.薪俸稅是就納稅人的應課稅入息實額(見第20段)按附表2內所指定的稅率徵收,且不得超過納稅人的應評稅入息實額(見第18段)經扣減根據第IVA部可容許該人作出的特惠扣除後,按附表1內的標準稅率計算的應繳稅款。當納稅人選擇合併評稅時,徵收的稅款不得超過丈夫與妻子的合計應評稅入息實額經扣減他們可獲容許的特惠扣除後,按標準稅率計算的應繳稅款。暫繳薪俸稅25.就任何課稅年度應課薪俸稅的任何納稅人,有法律責任繳付該年度的暫繳薪俸稅。在分開評稅的制度下,除非選擇了合併評稅,否則各配偶須就他/她本人的入息個別繳付暫繳薪俸稅。當選擇了合併評稅時,隨後年度的暫繳薪俸稅將會按合併評稅的基礎向根據第10(3)條須繳稅的配偶徵收。第III部-免稅額26.載於該條例第V部的免稅額條文如下:28條–基本免稅額29條–已婚人士免稅額30條–供養父母免稅額30A條–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自1994/95年起生效)30B條–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自1996/97年起生效)31條–子女免稅額31A條–傷殘受養人免稅額(自1995/96年起生效)32條–單親免稅額該條例附表4指明各免稅額的款額及子女免稅額的最高款額。7基本免稅額27.所有應課薪俸稅或個人入息課稅(該條例第III部或第VII部)的納稅人均享有基本免稅額,除非他/她:(a)根據第13條或第43條(視情況而定)的條文,應按標準稅率課稅,或(b)已婚而他/她的配偶沒有任何應課薪俸稅的入息。(c)已婚而並非與他/她的配偶分開居住,夫婦亦一同選擇了個人入息課稅。當納稅人已婚,而他/她的配偶沒有取得任何根據該條例第III部的規定須課薪俸稅的應評稅入息,該納稅人將獲給予已婚人士免稅額而非基本免稅額。第28(2)條規定納稅人於一個課稅年度內不得同時獲得基本免稅額及已婚人士免稅額。已婚人士免稅額28.已婚人士免稅額將給予在有關課稅年度內任何時間已婚的納稅人而:(a)他/她的配偶沒有應課薪俸稅的入息;(b)納稅人及他/她的配偶選擇了合併評稅;或(c)納稅人與他/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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