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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第一节中国利用外资的方式第二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程序第三节举办海外投资企业的审批第一节中国利用外资的方式一、直接利用外资二、间接利用外资三、灵活利用外资——“三来一补”贸易形式一、直接利用外资直接利用外资:是指以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方式引进的外资。在这种形式中,境外投资者将投资直接用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并承担经营风险。(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三)外商独资企业(四)中外合作开发(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由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合资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公司。2.出资方式3.出资数量和比例4.出资期限5.组织机构6.关于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2.出资方式(1)现金出资:必须是外币,不能是人民币。(2)实物出资:要由合营双方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其价值,或是请合营双方同意的第三方评定价值。(外方以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出资的条件:必须是合营企业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国内又不能生产,或者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在技术性能和时间供应上不能满足和保证需要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物料当地的国际市场价格。)(3)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应提交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依据、与中方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外方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条件:这些资产必须能生产国内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能显著改善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1)合营各方按照合同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拥有的资产;(2)对于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内容的出资,这些实物、产权以及专有技术不仅应是合营者自己拥有的(比如:不能是仅通过许可协议方式取得),而且同时必须是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所以要出具对其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凭证;(3)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出资者必须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各出资方式的要求3.出资数量和比例(1)注册资本(2)投资总额(3)中国对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关系(1)注册资本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资本总额,是中外合营各方认缴出资的总和。注册资本是企业的自有资本,其构成是合营各方责权利划分的主要依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外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能减少注册资本,只能增加注册资本。另外,《公司法》中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也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以生产经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2)投资总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指按照合营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总和。如果合营各方的共同出资达不到投资总额,也可以合营企业的名义向银行借款。因此,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通常都包括两个部分:作为合营企业自有资金的合营各方出资和合营企业借贷资金。(3)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关系•合营企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者,其中包括3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者,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者,其注册资本额不得低于21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者,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者,其注册资本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者,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者,其注册资本总额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3)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关系(图)3006009001200150018002100240027003000330036004201250投资总额(万美元)K/TK7/10K/TK2/5K/TK1/3K/TK1/2K210K500K120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规定(K:注册资本;TK:投资总额)4.出资期限(1)法律规定,必须按照项目进度,在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出资期限。(2)合同章程的出资期限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各方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规定分期出资的,第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认缴不低于出资额的15%,余款缴付期限:•注册资本≤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年内缴清•50万美元<注册资本≤1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5年内缴清。•100万美元<注册资本≤3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缴清。•300万美元<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构审定。分期出资的期限50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外商投资企业分批出资总期限的规定注册资本(万美元)1年内缴清2年内缴清3年内缴清个别审定1.5年内缴清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1)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2)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是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合营双方共同组成。(3)董事会成员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至少有3名成员(每期任期4年,可连任)。如果一方的人员担任董事长,则一般由对方的人员担任副董事长。(4)董事会的职责是讨论并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如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案、收支预算和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最高经营管理层的任命、聘用及其职权和待遇等。(5)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应在企业章程中明确规定,但董事会必须有2/3以上懂事出席才有效,而且对于合营企业的章程修改、经营终止和解散、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转让、企业合并等事项的决议,则需由出席董事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东南大学远程教育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第二十五讲主讲教师:徐力行第四章中国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第一节中国利用外资的方式第二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程序第三节举办海外投资企业的审批第一节中国利用外资的方式一、直接利用外资二、间接利用外资三、灵活利用外资——“三来一补”贸易形式一、直接利用外资直接利用外资:是指以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方式引进的外资。在这种形式中,境外投资者将投资直接用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并承担经营风险。(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三)外商独资企业(四)中外合作开发(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由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合资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公司。2.出资方式3.出资数量和比例4.出资期限5.组织机构6.关于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6.关于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1.基本条件:注册资本最低RMB¥3000万,外方比例不低于25%。公司的发起人至少有一个是外国股东,5人以上的发起人中须有超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成立方式: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是发起设立,也可以是募集设立。目前主要是从股份有限公司转变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转变的方式有:(1)由原股份有限公司在与新加入的外商协商一致后,申请转变(变更登记)。(2)由原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转变。(3)由原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或转股(向特定购股人协议转让、发行)转变。(4)通过在境外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如H、N、S股等)(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概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一种契约式的合资经营企业,是由境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与中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据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2.与中外合资企业相比的不同特点2.与中外合资企业相比的不同特点之一(1)合营合作的方式不同•合资企业:股权式合营,各方按投资比例分担合资企业盈亏。•合作企业:契约式合营,各方按合同规定分担合作企业盈亏。(2)组织形式不同•合资企业:必须是中国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合作企业:可以是中国法人,也可以不是中国法人。(采取法人形式的,外方投资比例必须大于25%)(3)经营管理机构不同•合资企业:董事会领导下的经营管理机构。•合作企业:董事会(登记注册为法人的合作经营企业)、联合管理委员会(不设立法人实体的)、委托管理制。(4)投资回收的方式不同•合资企业:各方不得中途收回投资。•合作企业:外方可以先行以多种方式收回投资。外商先行收回投资的法定条件:•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合作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外方应按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在合作企业存续期内对合作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外方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收回投资的总额、期限、方式,经财税机关审批;•外方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以后,才能先行收回投资。2.与中外合资企业相比的不同特点之二(5)利润的分配方式不同•合资企业:在毛利润扣除所得税和按规定提取的基金(如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积)后,将净利润按各方的股权比例分配。•合作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净利润分成、产品分成、产值分成等方式分配;可以按固定的比例分配,也可以在不同的时期按不同的比例分配。2.与中外合资企业相比的不同特点之三(三)外商独资企业1.概念:外商独资企业:是指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全部资本由境外投资者投资,并由外方投资者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的设立条件(至少满足一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1)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可以替代进口的;(2)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出口(即年出口产品净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值50%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盈余的。二、间接利用外资间接利用外资主要是指借用境外贷款和国际证券融资。根据贷款的来源和性质,借用国外贷款又可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外国商业银行现汇贷款和出口信贷款等。(一)商业银行贷款(二)我国企业的国际证券融资(一)商业银行贷款外国商业银行贷款:是由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私人银行提供的商业性贷款。1.外国商业银行贷款的一般特点(1)一般不需要指定资金的用途,也没有采购条件限制,可由借款人自由运用。(2)贷款的利率较高,一般按国际金融市场的利率计息,此外借款人尚需支付有关费用。2.国际银团贷款的概念银团贷款:由数家商业银行专门组成一个贷款团体,共同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每一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协议总额的一部分,由代理银行按照协议条件统一提供给借款者。对于那些数额较大,使用期限较长的商业贷款,往往需要采取银团贷款的形式。3.国际银团大额贷款的一般做法3.国际银团大额贷款的一般做法(二)我国企业的国际证券融资1.企业境外上市(1)企业境外上市的条件(2)企业申请境外上市需报送的文件包括(3)企业境外上市申请及审批的一般程序为2.国际债券融资(1)概念(2)境内机构在国外发行债券的基本程序•只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就可以申请境外上市,并无所有制要求。•符合国家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和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
本文标题:中国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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