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第七章我国现行税制体系•第一节我国现行税制体系•第二节对流转额征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第三节对所得额征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第四节关于税收制度改革•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二、税制改革刻不容缓第一节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一、我国的税制改革•我国的税收制度在建国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实行的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主要是对商品、劳务课征货物税、工商统一税等,间接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占非常大的比重。一、我国的税制改革•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税制改革,则比较重视主体税种的选择,初步建立了商品课税和所得课税并重的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90年代以后,在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的原则指导下,为保障财政收入,顺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又进行了一系列的税制改革,特别是1994年进行的工商税制改革在税制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一、我国的税制改革•改革后,我国工商税收的税种由原来的30多个,减少到18个(以后又陆续调整到21个),初步形成了比较合理、高效和简化的税制结构。新的税制仍把商品课税作为我国税制的主体税种,建立了规范化的以增值税为核心,包括消费税、营业税的商品劳务税制格局。另外,为了调节收入,也把所得税作为最重要的调节手段。另外,新税制把财产税和行为税作为我国税制结构中必要的辅助税种。这样,我国的税制结构就形成了多税种同时存在,且主次有序、互相配合、相辅相成的双重主体的复合税制结构。二、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二、我国现行税制体系•现行税制体系是以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其他税类为辅助税种的复税制体系,这个复税制体系可以使我国税收多环节、多层次地发挥作用。各税类包括的具体税种如下:(共21个税种)二、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一)流转税类:包括4个税种,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流转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主体税种之一。作为流转税制三大支柱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占税收总收入的50%左右,07年税收收入总额4.9万亿,流转税占49.5%)它们对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可靠、及时、稳定地获得具有重要的作用。二、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二)所得税类。包括3个税种,企业所得税、(原来征收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在08年1月1日起与企业所得税合并)个人所得税、农业税(在06年废止,但保留其中的农林特产税)。•所得税也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主体税种。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20%左右。它为贯彻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政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利于以法律形式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使国营企业成为真正的商品生产者,充满生机和活力;有利于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调节各种经济成分的收入水平;有利于通过税收政策,维护国家权益,吸引外资。二、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三)财产税类。包括5个税种,即房产税、契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等。•(四)行为目的税类。包括5个税种,即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宴席税等。二、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五)资源税类。包括4个税种,即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另外遗产税与证券交易税、社会保障税是待开征的三个税种。二、我国现行税制体系•其他辅助税种包括特定行为税、资源税和财产税,这些税种的收入不大。但是这些税种在整个税制体系中的辅助作用还是很重要的,特别是一些特定行为类的税种,是国家为了达到某一目的而设置的税种,可以直接体现国家的政策,实现国家的宏观控制。三、对中国现行税制结构的分析•(一)中国现行税制的多层次调节作用•1、在生产和流通阶段形成收入的过程中进行的调节。2、在利润形成阶段对生产经营者的各种级差收入进行调节。3、再分配阶段对生产经营者实现的利润进行调节。4、对个人财产和收入进行调节三、对中国现行税制结构的分析•(二)中国现行税制的多环节调节作用•1、从社会再生产环节来看,我国现行税制设立的税种,已经开始深入到社会再生产的四个环节,各个税种相互配合,对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发挥调节作用,通过对物质利益诱导的方法达到宏观调节的目的。2、从产品流转过程看,通过对商品流转各个环节的征税,保证了国家及时、稳定、均衡地区的收入。实行多方面的税收监督,对发展生产力有着重要意义。三、对中国现行税制结构的分析••(三)总体评价•我国新税制实行双主体的税制结构,符合世界各国税收发展规律,也适合我国的国情。•税制模式的标志是主体税种,而主体税种的收入是受社会经济状况制约的。经济发达国家由于个人收入水平较高,个人收入之间的差异较大,从而决定了其税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的主体地位。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人均收入水平低下、税源不足,个人所得税很难成为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所以说,税制模式的形成是客观的,无法选择。一国若要改变税制模式,必须首先改变影响本国税制模式的因素,这在短期内是无法做到的。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国只能是以商品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三、对中国现行税制结构的分析•(四)存在的问题•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双主体”税制结构逐步合理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流转税比重偏大,所得税比重过小;在流转税类中,增值税比重过大,消费税比重较小;在所得税类中,个人所得税比重过小,所得税主要依赖于企业所得税;社会保障税等税种尚未开征。第二节对流转额征税•对流转额征税的特点:•1、征税面广,税源普遍。流转税是对商品和劳务征收的,在商品经济社会,不论男女老幼,都要消费,都离不开商品生产和流通,因而,征收面广,税源普遍。对流转额征税的特点•2、税收负担易于转嫁。在大多数情况下,流转税的税款是商品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税收负担能随商品价格的运动而转嫁给消费者负担,税收负担的转嫁是流转税的最基本的特征。对流转额征税的特点•3、保证财政收入的及时稳定。流转税以商品销售收入额或营业收入额为计税依据,在商品实现销售或发生经营行为时,就应按规定的税率及时申报纳税,不受经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影响,税收收入相对比较稳定。第二节对流转额征税增值税一、概念:以增值额为对象所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关于增值额: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理解:增值税•1、从经济理论的角度,任何一种商品或劳物的价值均由C、V、M三部分构成,其中C为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掉的补偿价值,即由上一生产经营环节转移过来的投入物品的或劳物的价值。商品或劳物的价值扣除C以后的部分,即为该商品或劳物的新增价值V+M。所以,理论上的增值额即为V+M。增值税•2、如果从一个企业就其商品或劳物的生产经营过程分析,增值额是指该企业商品或劳物的销售额扣除外购商品或劳物金额之后的余额。这个增值额一般由工资和利润两部分构成。因此,增值额=工资和利润=产出-投入。二、增值税类型•一般说来,用于生产商品和劳务的投入物品包括:(1)原材料及辅助材料(2)燃料、动力(3)包装物品(4)低值易耗品(5)外购劳务(6)固定资产。各国增值税制度通常允许将(1)至(5)项列入扣除项目。对(6)的扣除处理各国因人而异。根据各国增值税制度对购进固定资产价款的处理有所不同,可以分三种类型:二、增值税类型•1、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将外购的固定资产的价款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中抵扣,我国目前属于此种类型。二、增值税类型•2、收入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税时,关于固定资产,只准许计抵扣当期应计入产品成本的折旧部分。•3、消费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税时,允许一次全部抵扣当期购进的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固定资产价款。•注:我国税制改革增值税要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鼓励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三、增值税的特点•1、征收范围广泛,税源充裕:作为增值税税基的新增值额遍及于社会经济的各部门、各行业和各企业。人们无论从事矿产开发、工业制造,还是销售货物或提供劳物,都会在劳动过程中创造商品或劳物的附加值,增值税可以课征于经济活动的各领域、各环节。三、增值税的特点•2、不重复征税:增值税只对销售额中属于本生产经营单位创造的未征过税的那部分价值征税,而对销售额中其他单位创造已经征过增值税的那部分价值不征税,从而避免了一般流转税按销售额全额征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的问题。三、增值税的特点•3、税收负担具有转嫁性:增值税后一阶段纳税人总是前一阶段纳税人已纳税款的负担者,商品和劳物的买者总是销售者已纳税款的归宿。当税负随商品流转至最终消费环节时,消费者便成为增殖税的最终归宿。因此,增值税是典型的间接税,税负具有转嫁性。四、征收制度•(一)征收范围:我国自实行增值税制度以来,通过不断总结经验,征税范围不断扩大,现在覆盖整个工业生产领域和商品流通领域,以及一部分劳务服务领域。具体征税范围为:四、征收制度•1、销售的货物,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即包括不动产以外的所有用于销售的产品。•2、应税劳务,指加工、修理、修配三种劳务。•3、进口货物,指经国境进入我国境内的货物。四、征收制度•注:今后的税制改革将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以往缴纳营业税的金融保险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交通运输和邮政电信等行业,将改为缴纳增值税,这可能会增加相关企业税负。四、征收制度(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1.视同销售货物按现行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也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1)纳税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代销)以及代他人销售货物(受托代销)的行为。(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行为,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征收制度3)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自身基本建设、专项工程、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非应税项目的内部使用行为。(4)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对外投资行为。(5)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对外分配行为。(6)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对外捐赠行为。四、征收制度2.混合销售行为(1)定义: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两者之间密切相连,且从同一受让方取得价款。(2)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征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增值税征营业税。四、征收制度3.兼营行为(1)定义:兼营行为是指增值税的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的生产经营过程中,还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2)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应并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中,一并征收增值税。四、征收制度•(二)纳税人: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相适应,凡是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目前,我国分居其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等两项标准,分为:四、征收制度•1、小规模纳税人:•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3*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以及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多少,均视为小规模纳税人对待。四、征收制度•1)小规模纳税人的特点:•a)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物不能独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b)小规模纳税人不享有进项税款的抵扣权•c)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向一般纳税人那样依照规定税率和规范化的增殖税计税方法计算纳税额,而是实行简易征收方法,按征收率计税,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4%;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四、征收制度•2、一般纳税人•1*年销售额超过限额以上,且会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2*年销售额未超过限额,但会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四、征
本文标题:中国现行税制体系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8108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