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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经济改革财政税收体制改革主讲人:周海洋目录:一、1950年-1979年我国“统收统支”财税体制二、1980年-1993年我国财政承包制财税体制三、1994年及以后我国分税制财税体制1950年-1979年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吃大锅饭”1950年-1979年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1950-1979年期间,我国实行高度集中型“统收统支”财政体制:全部公粮和税收都归中央政府统一调度使用.(除按公粮(农业税)总额5%-15%计征的公粮附加和若干小的税种)。1950年-1979年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此时,我国财税体制的特点:1、政府的公共财政与企业财务合一,组成统一的国家财政系统。2、政府运用自己的权利组织预算收入,收入主要来自国有企业。3、在不同部门和不同企业之间利税等财政负担的差异很大。1980年-1993年财政承包制财税体制“分灶吃饭”1980年-1993年财政承包制财税体制1976年文革结束后,百废待兴70年代末开始的国有企业“扩大自主权改革”增加了对财政平衡的困难1979年出现了巨额的预算赤字为此,为调动地方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和保证财政收入,从1980年起,我国的财政预算体制转向包干制,既给予地方政府增收节支的刺激,又维持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不再下降。1980年-1993年财政承包制财税体制此次改革方法为:一、“分灶吃饭”即中央与地方之间按预先规定的办法分配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打破了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同“吃大锅饭”、中央集权过度的局面。1、继续“统收统支”: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2、固定比例包干办法:江苏省根据该省历史上地方财政支出占收入的比例,确定一个上交比例,4年不变。(实际该上交比例每年都会有所调整)3、“划分收支,定额上交或定额补助”:广东、福建以这两个省1979年财政收支决算数字为基数,确定一个上交或补助的数额,一定5年不变,执行中收入增加或支出结余全部留给地方使用。4、“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办法:四川、陕西、甘肃、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江西、山东、山西、河北、辽宁、黑龙江、吉林、浙江等15省划分收支即按照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支范围。分级包干是按照划分的收支范围,以1979年收入预计数字为基数计算:地方收入大于支出的,多余部分按比例上交;地方支出大于收入的,不足部分中央从工商税中以一定比例进行调剂(个别地方将工商税全部留下,收入仍然小于支出的,由中央给予定额补助)5、民族自治地方财政体制,并采取包干办法:内蒙古、新疆、西藏、宁夏、广西以及云南、青海、贵州根据上述第3种办法划分收支范围,确定中央补助数额,5年不变。且地方收入增长全部自留,中央对该地方补助额每年递增10%。二、“财政大包干1、“收入递增包干”:北京市、河北、辽宁、浙江、河南、重庆以1987年决算收入和地方应得的支出为基数,参照各地近年来收入增长情况,确定收入递增率和留成、上解比例。递增率以内:按确定留成、上解比例,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成超过递增率:全部留给地方收入达不到递增率:由地方用自有财力补足2、“总额分成”:山西、安徽、天津根据前两年的财政收支状况,核定收支基数,以地方支出占总收入的比重,确定地方的留成和上解中央比例。3、“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大连市、青岛市、武汉市每年以上年实际收入为基数,基数部分按总额分成比例分成,增长部分按总额分成比例分成外,另加“增长分成”4、“上解额递增包干”:广东、湖南以1987年上解中央的收入为基数,每年按一定比例递增上交。5、“定额上解”:山东、黑龙江、上海按原来核定的收支基数,收支大于支出的部分,确定固定的上解数额6、“定额补助”:吉林、江西、福建、陕西、海南、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西藏、青海、宁夏、新疆、湖北按原来核定的收支基数,支出大于收入的部分,实行固定数额补助。财产承包制的制度缺陷:一、对资源配置和市场制度的消极作用1、造成各地区之间“苦乐不均”、“鞭打快牛”的状况2、它强化了对市场割据的激励,妨碍了统一市场的形成二、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重大缺陷1、财政收入基础不稳,使国家财力不足以支持政府履行其社会职责2、中央预算迅速下降3、财政纪律松弛和财政体制混乱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分税制的主要内容:1、政企职责分离的基础上,明确省、县(市)、乡(镇)政府的职能,由此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2、依照各级政府的事权,确定它们各自的支出范围。3、合理划分税种收入,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4、逐步建立按计算公式进行的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将越20%的中央财政转交给收入水平较低的地方政府。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划分中央政府承担的事权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方发展实施宏观调控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中央政府承担的支出国防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研制费、由中央负担的国内债务的还本付息、地质勘探费、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农支出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本级负担的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等职能事权支出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划分地方政府承担的事权地方政权机关运转地方经济发展地方各类事业的发展地方政府承担的支出地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部分武警经费]民兵事业费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研制经费、支农支出、价格补贴支出城市维护建设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划分收入固定收入共享收入中央政府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路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缴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央企业上缴利润等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陆地资源税归地方,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证券交易印花税各占50%)地方政府营业税(不含铁路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缴利润,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路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和赠予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等此次,税收体制改革的要点有:1、推行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新流转税制度改革后的流转税由增值税、消费税和经营税组成。2、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公司制和其他形式的所有内资企业都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3、统一个人所得税将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超额累进制。4、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组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税收征管体系。分税制改革的积极效应:1、改变了原财政包干多种体制并存的格局,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相对规范化,建立了各级政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得其利的约束机制和费用分担、利益分享的归宿机制,理顺了各级政府间的职权关系。2、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大大加强,形成了较为合理的纵向财力分配机制。3、分税制财政体制有效地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配置优化,加强了对地方财政的约束,促进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合理化。1994年以后的财税改革我国财税体制在1994年改革基础上继续完善:一、“预算外收入”的清理预算外收入产生1、在改革的过程中财政收入呈减少的趋势,政府职能没有减少且机构和人员膨胀,为了支持行政就在预算外开新的口子2、财政权下放后,各级政府有愈来愈大的权利支配地方经济,于是其中一部分机构便巧立名目,滥收费用。3、市场化过程中,准公共物品和服务本应采取收费供应,但有些行政机构却趁机巧立名目,高额收费预算外收入的清理和整顿:1、对现有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不合理收费坚决取缔2、对必须保留的大部分收费项目进行“费改税”改造。3、把公益性收费跟政府行政性收费区别开来,划分政府、公益事业单位和百姓三者的责任,对收费项目严格界定。并且,公益性机构可导入市场机制,在竞争中提高服务质量。4、严格规范中介机构收费。5、保留少量收费项目。二、“分税制”的进一步完善1994年建立的分税制体制的缺陷:1、由于93年第四季度一些地方政府“大造基数”,使按新体制中央预算增收的两税大部分还给地方预算,因此中央预算没有足够的资金转移支付给不富裕的地区,地区部平衡加剧。2、现行财税体制对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不尽合理。基层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承担许多全国性的公共服务责任。3、转移支付并没有解决地区之间财力分布的不平衡,地方政府没有足够的税后权获得额外的收入,也无权举债筹集公共建设资金。解决办法:财政部决定暂时实行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颁布了《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1999》三、实现向公共财政制度的转变计划经济体制特征留下的消极后果:1、仍然将大量财政资源投入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但这些国有企业并不具有适当的市场适应力和竞争力,这种配置实际上是社会资源的浪费。同时,我国政府又缺乏足够的资源来支持在公共安全、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等方面的公共服务。预算制度方面经行的改革:1、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加大综合财政预算改革的力度。2、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3、扩大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四、尚在拟议中的改革1、完善增值税2、规范进出口税收制度3、完善消费税制度,调整营业税政策4、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度5、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6、改革和完善地方税7、加快费改税步伐8、调整税权
本文标题:中国财税改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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