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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档,供参考1/35对待安乐死的心得体会范文精编对于安乐死的感悟精编5篇【题记】这篇精编的文档“对待安乐死的心得体会范文精编对于安乐死的感悟精编5篇”由三一刀客最“美丽、善良”的网友上传分享,供您学习参考使用,希望这篇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分享吧!论安乐死1论“安乐死”摘要:安乐死是现在国际社会较有争议的一个话题。要讨论这个话题首先要对安乐死的概念有所了解,然后结合案例用伦理学的正反观点进行讨论,最后对安乐死立法提出建议。正文:安乐死的来源及释义:“安乐死”一词来源于希腊文,意思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现实生活中,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属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安乐死早在史前时代就已有实践,一些游牧部落在迁移时,常常把病人、老人留下来,用原始的办法加速他们的死亡。在好文档,供参考2/35二战时期,由于德国纳粹执行的所谓“安乐死计划”杀害了数百万无辜的人,致使安乐死一词招人反感。案例一:“汉中案件”可谓中国生命伦理学的第一案。1986年,夏素文因患有肝硬化腹水症,病情恶化,神志不清,被子女送进医院治疗。而后病情明显加重,痛苦烦躁,继而昏迷不醒。子女再三要求医生为其母亲实施安乐死。医生为夏素文开了“复方冬眠灵”的处方。最终夏素文死亡。后来,王明成的大姐把医生告上法庭。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蒲连升和王明成批准逮捕。当时此案在国内法学界和新闻界引起强烈反响,并引发了一场关于安乐死的大讨论。在最高法院“不作犯罪处理”的批复下,汉中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王明成及蒲连升无罪释放。此外还有案例:棉被窒息的“安乐死”和”农药致死的“安乐死”等等,在次不作详细讨论。十多年来,安乐死的各类事件不断发生,核心问题是安乐死能不能被伦理证明,立法是否有适宜的条件。1988年在七届人大会议上,胡亚美同志首次提交安乐死立法议案,并在议案中写下这么短短几句话:“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但与其让一些绝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还不如让他们合法地安宁地结束他们的生命。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徐景和认为,《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好文档,供参考3/35择死亡的方式。“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当有意义的人的生命已经不再成为可能时,当死亡已经不可避免的时候,当医疗的极限已经到来,当患者无法忍受巨大的疼痛和痛苦,希望能够在医学的帮助下早日解脱痛苦,安宁地、尊严地死亡时,放弃治疗,甚至为了解除患者不堪忍受的痛苦而加速其死亡过程,肯定是合乎道德的。当病人感到生不如死时,死亡比生存对他更人道。同时也可以减轻家属财力和精神上的负担,节省有限的医药资源,对社会也有利。“人应该尊重生命,也应该接受死亡”——JP蒂洛现在我们来看看反对安乐死的声音:有人指出它违背了生命神圣的原则,违反了医生治病救人的基本义务。医学的目的是治疗疾病、挽救生命、与死亡作斗争,安乐死有悖于医学的目的、医生的人道主义职责。如果安乐死得到法律认可,就会给滥用大开方便之门,标准就有可能降低,走向滑坡,甚至草菅人命。安乐死的实践和合法化,可能会导致医生过早地把患者判定为“不治之症”而放弃积极抢救,从而妨碍医学的进步。在我国,要求安乐死立法的呼声不断,安乐死根本出发点是考虑为患者解除痛苦。只有自愿安乐死才是高呼人权的标榜法治的国度里给予人权的真正尊重,给安乐死立法,能规范现实中的安乐死行为,有效打击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好文档,供参考4/35制程序。制定安乐死的严格条件,有法定程序,控制程序,监督程序等多方面进行规范立法。这样才能真正限制安乐死的滥用,杜绝其危害犯罪行为的发生。作为法律问题的安乐死,需要经过医生与病人的合意、国家机关对安乐死申请的审查批准以及安乐死的实施三个阶段。安乐死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终极目的,并且符合人们普遍遵循的道德标准即善良风俗及人们的生活情感,客观上实施安乐死的方法在伦理上必须正当。安乐死合法化已经成为一个必不可挡的趋势,那么我们应该怎样立法规范呢?我有三点建议:一、进行安乐死的宣传教育。实施安乐死因为涉及人命,必须慎重行事免出偏差。在我国现阶段,应该在立法前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从而为立法打下坚实的社会基础。二、由点到面逐步推广实施。虽然安乐死急需社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但是我国目前还存在着诸多影响其立法的客观因素。首先,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医疗水平有很大差异。因此,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安乐死的条件还不成熟。但可以在具备条件的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试点性施行,分层次过渡,从而逐步在全国推广开来。三、安乐死的实施条件、程序与法律责任。这是实施安乐死最关键之处。必须符合下面两个方面:一、根据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判断,病人患有不治之症,好文档,供参考5/35已无法挽救其生命;二、病人在临近死亡期间,伴随有难以忍受的剧烈的肉体和精神痛苦。经确认无误后,在规定期限内将意见告知患者或全体的亲属推出的代表,并再次询问,在规定时间内将全部材料移送司法审查。必须严格地按司法机关批准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操作执行。操作人员必须是专职的医护人员,并有亲属代表在场见证。操作完毕后,所有参加人员都应在有关材料上签字,并加盖医院和司法机关的公章。安乐死问题是一个既古老又常新的话题,在我国,制定一部有关安乐死的法律,完善对生命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大对生命保护的力度,不但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也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有关对待安乐死的心得体会2大家好!对于职业选择的看法,我一直有自己独特的理解:当我们不能随心的选择自己理想的职业时,我们一定要摒弃抱怨,认真做好现有的工作,努力把日复一日的枯燥劳作转化为快乐的体验!在我十几年的教学生涯中,这个信念就像一盏永不熄灭的明灯,照亮了我前进的道路,让我一直享受着作为教师的快乐。有人说,教师这个职业是单调乏味的。每天上课下课、批改作业、辅导后进生,直线型的工作轨迹永远一成不变。好文档,供参考6/35也有人说,教师这个职业缺乏快乐。每天和那些什么也不懂的孩子一块,看着他们把作业本弄得一团糟听着耳边刺耳的喧闹,你永远也别想找到片刻的宁静。还有人说,教师是清贫的,你无法天天坐到优雅的西餐厅喝早茶,不能穿着流行色让心灵纵情放飞于清风车影中……这些说法似乎不无道理。然而,一旦用诗意的眼光来对待教师这一职业,一切就会显得那样的美好而充满了阳光色彩。不是吗清晨,我来到教室,一眼瞧见讲台上多了一束郁金香,露珠闪耀,清香扑鼻,心中的愉悦顿时如初阳般弥漫开来。我故意惊叹的问:是谁把美的天使带到了我们面前?大家不约而同地把目光投向了胡辰雨。到了检查作业的时候,我发现全班就他一个人没写。哦,原来他是怕我责怪,所以就献上了这一束花……在这些可爱的孩子面前,你还能说自己的职业是单调乏味的吗?中队活动课的联欢会上,正唱着歌曲《中国人》的“假小子”祖文佳跳下“舞台”,模仿着歌星刘德华的演唱神态,走到我和同学们面前鞠躬握手,一不小心却在转身的时候摔了一跤,这时,孩子们赶紧围上去,扶起他,看他脸上挂着泪痕口中还在和大家一块哼着歌曲的旋律……你一定也会怦然心动,报以会心的微笑吧?孩童时的那种天真烂漫、那种幼稚可笑的一举一动,那双清澈透明、不掺一丝杂质的眼睛,不正被我们当作幼稚而随手好文档,供参考7/35抛弃了吗?在人生的旅途中,我们应该常用“童心”这面镜子,来审视一下自己日见风化了的心灵,在童心母爱般的情怀中,在风雨如注的日子里重新获得心灵的平静。和朋友们聚会时,他们往往羡慕我:“还是你好一年有两个假期,工作稳稳当当。”对此,我总是报之一笑,也不愿解释,说多了,他们会以为我是言不由衷。要说工作量,教师的苦和累也许只有教师自己才能体会得到。然而,我也能在日复一日平淡、平凡的工作中不断找到新鲜、新意的无限乐趣。课堂上,我是知识海洋的领航员;课堂下,我是生活的先知也是孩子们的知心朋友。作业本上,我用广博的爱心抒写着鲜红的心迹;测试卷上,我用公平和细腻描绘明天的憧憬,勾勒出前程的锦绣。黑板上吱吱叫响的粉笔,挥洒出孩子们灿烂的童年,键盘上飞舞的手指,敲击着孩子们求知探索的欲望!我虽没有值得炫耀的特权,没有让人仰慕的地位,没有优厚的待遇,却用我的青春和赤诚谱就了一曲“百年树人”的高歌。我自豪着,快乐着,我是光荣的人民教师。可能终其一生,作为教师的我也无法成为千万富翁、百万富翁,但我又是富足的,当我看着书桌上那高高的一摞获奖证书和一本本刊登着自己文章的杂志的时候,当我听到孩子们真诚地赞美和学生家长发自内心的感谢的时候,心里边涌上的那种自信与惬意相信不会比他们差吧!每天,当我沐浴着暖融融的阳光向课堂走去时,我就会在心里默默地想:这又将是一段好文档,供参考8/35充满了挑战和快乐的旅程,在这段旅程中,只要我用阳光般的情怀去拨动孩子们的心弦,一定会有智慧之光如诗歌般生生不息的闪现,一定会有动人的旋律响彻我和孩子们明丽的心空。徜徉于诗意的憧憬之中,我的心中便充满了快乐,课堂上,我用这种纯粹的快乐润泽着我的学生们,他们也就总能回报我更多的阳光和激情。朋友们,生活就是一首诗,工作也一样。每一种固定的职业除了给我们带来稳定的收入以外,还应该为我们带来生命成长过程的快乐和人生价值的实现,因为在这个世界上,再也没有什么比这两者更让我们崇敬和值得追求的了。为了让我们自己和孩子们都能拥有成功的人生,请做一个诗意而快乐的教师吧!我的演讲到此结束,谢谢大家!论安乐死的罪与非罪3论安乐死的罪与非罪李小明内容摘要:关于安乐死罪与非罪的争议,得到了社会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安乐死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大多被人放在故意杀人罪的范畴内考量的,但无论从社会的危害性,期待可能性还是违法性阻缺事由上来看,安乐死应当被认定非罪的,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和国外的实践经验,适用于我国安乐死非罪化的好文档,供参考9/35主要途径包括事实上的非罪化和法律上的非罪化。关键词:安乐死:非罪化:理论依据:主要途径。各位先生女士们,我想问问你们,若我不能批准自己去死,那我这个躯壳多的主人是谁呢?究竟我这个生命是谁拥有呢?这是身患绝症,为争取安乐死合法化的罗德里格斯太太在加拿大一个委员听证会上发出的质问,试问:各位谁能回答这个问题呢?据统计,截止20世纪80年代末,世界上只有13个国家从法律上承认了安乐死,只有11个国家从医学上承认了安乐死,这意味着,在世界上百分之九十的国家和地区,安乐死仍然被是为犯罪行为,对这一现象,谁又能做出合理的解释呢?一种行为是否犯罪,不仅要有质的规定,同时也要有量的限制,还都必须要以有社会危害性为前提,而安乐死不具有构成犯罪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虽然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但其根本目的却是为了减少病人临死前不堪忍受的痛苦,行为人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病人渴望者死亡的降临,且对病人而言,免受痛苦的死比痛苦不堪的活着更有价值,在刑法犯罪学理论上,积极的安乐死行为,虽然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但由于其行为与社会既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体系并不抵触,刑法才有必要将此行为列为犯罪阻却事由之列。据此,安乐死的行为应排除在犯罪之外。在我国,第一例正是诉诸于法律的安乐死案件在陕西汉中好文档,供参考10/35发生以来,安乐死的问题在全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同时也在学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1986年6月28日上午,陕西省汉中市传染病医院肝病科主任蒲连升应患者儿子王明成的要求。指示他人为因患肝硬化腹水病情恶化,治疗无望已神志不清的夏素文的“冬眠灵”。并于当日下午在注射一针100ml6月29日凌晨5时许,夏死亡。同年9月20日,蒲连升和王明成以涉嫌故意杀人”被捕。此案审理6年之久。1991年4月6日,二被告均被宣布无罪。如被告人对法院宣布他们无罪表示基本满意,但对判决书中认定他们的行为属于故意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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