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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心得5篇当我们从内心深处感受到不同的触动时,我们可以选择用歌曲来表达和记录。心得体会是我们将对事物的感受和理解用文字记录下来的方式。以下内容“权益心得5篇”是由编辑为大家提供的,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参考下载,仅供参考。权益心得13月15日是“消费者权益保障日”,每年的这一天都会有《晚会》播出,让人看完后思绪万千,让人对消费的保障更进一步了解。那么生活315观后感有哪些呢?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篇生活315观后感有哪些?今年的3·15晚会于今晚(3月15日)20点在中央电视台演播厅拉开大幕,央视财经频道为全国观众进行现场直播。晚会主持为撒贝宁、欧阳夏丹、陈伟鸿、谢颖颖。此次晚会中的主要看点则来自以下三个方面:1、今年的3·15晚会主题确定为“共筑消费新生态”。2、继续关注传统消费领域和新兴消费领域两个方面,设置虚拟观众席,与场外观众和网友进行实时互动交流。3、有来自主办部委的“权威发布”,以及表彰那些为消费维权做出卓越贡献的普通人。我认为食品安全这类事情,影响还是比较大的,蒙牛、双汇等食品安全事件至今记忆深刻。不过,车易拍这类不痛不痒的问题,或许对品牌反而有好处,花多少钱广告费都不会让这么多人知道车易拍并且记住“它的市场占有率第一”。我之前一直以为是瓜子、二手车、优信这几家更厉害。看完315晚会,很是震惊,很是恐惧,很是无奈。以前从来都没有考虑过的问题,现在居然被人用以牟利危害我们的生活了,忽然有种生活中处处是陷阱,让人无法依赖的感觉。吃了鱼肝油、奶粉健康堪忧,用了智能手机话费无故增加,老人代步车没有安全保障。当吃穿住行都存在安全隐患时,整个社会的诚信何在?但是,宣传食品安全知识的孙焕平,诚信经营的安树堂,唤起良知的刘鹏飞,因为他们的存在,坚定了我们的信心!在315的路上,我们并不孤单,让消费更有尊严!3月15日,老百姓们期盼着一天,因为这一天能让人们更加了解如今的社会状况,在今后的消费中,不盲目投资,上当受骗;更是人们倾听受害者们的心声,好好反省自身,改过自新的机会。计算机:众多消费者都是因为需要,才相信商家;因为信任,才愿意购买他们的产品,而正是因为无奸不商,人们才会上当受骗。我想今后,小小的零件问题一定会让这个大商家从此不再逍遥法外,从而改过自新。货车安全栏:多数小汽车都因追尾大货车,而撞到大货车的车尾下方,所以产生了那一幕幕惨不忍睹的事件。但经过调查,那么多人都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为理由,有些根本就不理睬,有些只是做做样子而已,请你们想一想,那些都是人命啊!是兄弟姐妹啊!一次性筷子:这个问题已经被人们多次重视,但那些商家不顾民众的反对,依然在材料里面添加不允许的化学物,你们其实是在给人们“下毒”啊!现在看到的干净的一次性筷子,是挺方便的,但它是表面一层,内含一层!食品:如今的食品样式越来越多,各式各样,而有些东西特别吸引人,所谓的“对身体有帮助”原来都是假的!消费者们以后一定要注意啊!让我们伸出双手,来拯救如今的自私世界,为什么一切都是为了自己,为了钱财、权势呢?害的人都是无辜的啊!消费者们因为信任才去投靠你们,而你们却这样,就像你是消费者,你被别人骗了,你会伤心吗?我们可是一个大家庭啊,都有自己的权益,要收获,就要有爱的付出!今天是3月15日,是“消费者权益保障日”。晚上做完作业我守在电视机前等到《晚会》的播出。《晚会》不但没有文艺节目,就连歌舞也很少。从头到尾,基本都是主持人作介绍,放录像。从主持人的介绍中,我知道今天晚会的主题是:健康秩序,健康生活。晚会一开始,主持人李勇就向我们介绍了许多关于药物中毒的事例。他告诉我们,不能滥用抗生素,不然会对生命带来危害。从电视播放的录像中,我看到:有两个女孩,一个叫曾倩,一个叫廖冬冬,都是因为滥用抗生素,使她们变成了又聋又哑的残疾人。还有一个女孩,由于抗生素使用不当,造成手坏死,最后被截肢,还差一点送了命。还有一个事例,就是人们手机上经常收到一些短信息,说你中奖了,奖品是笔记本电脑和彩电、冰箱等,价值有好几万元呢!我妈妈的手机上,也经常收到这样的短信息。可妈妈说,那是骗人的,哪有那么多的好事?可在今天的晚会上,我看到有许多人都上当了,被骗了许多钱,有的人把家里的电视机也买了。这件事告诉我们:天下没有白吃的饭,天上也没有掉下来的馅饼。还有一个事例,对我教育最深。说的是我们陕西安康有一个中学生,他叫张昊锋,17岁,他的学习很好,不但作文写得好,还会作诗。但由于他打电脑游戏很上瘾,经常在网吧打游戏不回家,他白天打,晚上打,最后累死在网吧里。当我听到电视上他妈妈的哭声,心里感到无比的难受。我要汲取这个惨痛的教训,坚决不进网吧打游戏。另外,在今天的晚会上,国家还公布了两项规定:一是任何药店,没有医生的处方,坚决不能向人们买抗生素;二是所有网吧,坚决不能向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晚会还向人们公布了举报电话12315,欢迎大家随时举报。通过观看今天的《晚会》,使我受到了很大的教育,也让我学到了很多维权常识。权益心得2近日,我参加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生涯规划与管理》的培训课程的学习,其内容丰富多彩,设计知识广泛实用、与时俱进,教授讲课旁征博引、风趣幽默、引人深思,通过这次培训,使我对于什么是职业生涯规划与管理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对本人以后的'工作与学习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是对个人的生活态度,人身素质,工作、学习、研究方法以及职业规划的一次较全面的指导,本人受益非浅。在学习过程中,结合工作实际,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思考,与大家交流。一、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广博的知识面,培训前,总以为专业技术人员就应该一心一意学业务,踏踏实实搞建设,认为学好专业知识,能够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就行了,通过培训知道,应以专业技术知识为核心,向外延伸学习相关的知识,更好的服务于本职工作。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良好的素质通过培训,作为工作人员我们要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同时要有积极向上的心态、豁达的精神面貌,具有适应各种环境的身体和心理素质。三、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身处一线、心怀全局的眼光,为行业发展和创新打下实实在在的基础。在新形势下,我们应该看清社会形势和自身发展的关系,处理好外来冲击对自身造成的影响的问题,看清现在我们自身所处的环境,知道现代社会发展的方向,自然就会有紧迫感和社会使命感。通过这次培训,使我开扩了视野,提升了认识的高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前的培训,对单位而言是必要的,对个人来说是值得的。权益心得3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制定的。该法施行二十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尤其是网络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我国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很大变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20_年10月25日,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简称“新消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新消法有什么新亮点?对这部将于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施行的新法,本博试作以下解读: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而现行消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原价的一倍。关于“赔偿”原则,一直是消法修改的争议焦点。草案将两倍提高至三倍,显然是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从“退一赔一”到“退一赔三”,在实践中将有效提升法律的威慑力。我国现行消法只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等9项权利,但隐私权等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缺失。近年来,因住宿、购物等消费过程中个人信息发生泄露的事件屡有发生。一些经营者利用竟将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作牟利的工具出售。对此,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向他人非法提供。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或丢失的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当然,如何落实个人信息的权益保护,还必须采取制定一些细则,以落实新消法的规定。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根据新消法,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无理由退货,指的是消费者利用被赋予的“后悔权”,对自己购买的商品不喜欢了,在7天的冷静期进行的退货。由于这不是商品质量出现问题,退货原因不在商家,为防止权利滥用,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来承担是公平的。但如果是商品有瑕疵、有缺陷等质量问题,属于有因退货,就要按照三包规定来进行退换货,这时的退货费用就应由经营者承担。另外,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时,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这点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如近年发生的诸如“牛拉奔驰”、“锤打宝马”等事件,多缘于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过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的,消费者可自收到货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亮点四、网交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曾发布报告,售后服务、退款问题、虚假促销、网络诈骗等问题成为今年上半年消费者投诉最多的问题。如在网上购买商品,拿到实物的时候发现跟照片相差很大,这是不少消费者都遇到过的问题。而在新消法当中,则提出了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如果在网络上购物,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交平台需要先行赔付。当然先行赔付责任的有前提,即网交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他们在赔付之后,也可以再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新消法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强化了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此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增加一款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同样负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规定,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了更多的保障。针对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第56条规定,除依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权益心得4问:什么是欺诈消费者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答: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具体表现为:销售搀杂、搀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商品;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不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和标记销售商品;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对商品做虚假宣传;骗取消费者预付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预约条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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