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企业所得税法讲解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蒋铭电话:871606252总括性提示对两个时点的把握:07年3月16日主席令63号(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07年12月6日国务院令512号新税法框架结构:按税制要素设计;法8章60条;条例8章133条;法律级次新税法核心亮点:“五”统一,“两”过渡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古典税制;归集抵免税制;双率税制3第一讲纳税人主要内容:界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确立企业所得税的管辖范围4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具体范围:新旧商法体系下的各类经济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外国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5纳税人列举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合资、合作、外资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外国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虽未设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除上述外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经济组织6按是否负有全面纳税义务划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7税收管辖权国际税收管辖权的两个基本概念居民税收管辖-属人原则下的全面纳税义务,对我国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境内和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征税所得来源地管辖-属地原则下的有限纳税义务,对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通过上述两个概念的结合运用,确定跨国交易的税收后果,具体体现税收管辖权8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坚持以依法注册地为基本判定标准—注重法律形式,易操作--实际管理地标准—注重经济实质,合理,但不易操作。9(三)实际管理机构的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管理和控制的实质性内容最为关键;判断外国企业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事关该外国企业纳税义务的大小;事关我国的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不无限扩大,不过于宽松主要考虑日常管理地(如企业管理层所在地)、财务处理地(如企业帐簿保存地)、经营决策地(如重要股东居住地或董事会召开地)等注重日常管理地,但都不构成唯一决定性因素10机构、场所的具体内容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11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12国税函〔2006〕694号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13案例分析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居民企业的有:A、在江苏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B、在日本注册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南京的日资独资企业C、在美国注册的企业设在苏州的办事处D、在江苏省注册但在中东开展工程承包的企业14第二讲征税对象所得(也称之为净收益)生产经营所得: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等营业所得其他所得: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财产、特许权使用费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15境内、境外所得确定原则(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16各类所得来源地判定1、营业利润所得(销售货物、劳务所得)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的所在地判定-注重经济来源地—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由此应归属于该机构场所的境内所得-发生在境外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营业代理人视为机构场所问题—反规避的需要17各类所得来源地判定(续)—实际联系概念及运用实际联系包括与产生所得有关的财产和权利等经济要素方面的实质性联系(拥有、管理、控制)有实际联系的与确定所得来源18各类所得来源地判定(续)2、财产转让所得—不动产转让、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按财产坐落或称法定存在地判定-注重经济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按转让该项财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的所在地判定-注重收益者所在地19各类所得来源地判定(续)3、权利性所得:—按支付或负担者所在地标准-注重衍生所得的权利的使用地—有限列举股息红利等权益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税部门确定(担保费所得)20各类所得来源地判定(续)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方法--先确定所得类型(劳务/权利?)--再分别确定来源地21各类所得来源地判定(续)判定所得来源地的国际税收意义•与国际一般判定标准一致,减少重叠,留有依照税收协定协商的空间•对非居民纳税人:我国有权征税且优先征税•对居民纳税人:有效实施全球所得税收管辖,并承担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义务(与来源国分享征税权)22第三讲税率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或地区平均税率28.6%;周边18国平均税率26.7%新法基本税率25%;预提所得税名义税率20%(实际减按照10%或根据税收协定);小型微利企业20%;高新技术企业15%23案例分析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下列有关企业所得税税率说法不正确的是A、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一般为25%B、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均为10%C、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为20%D、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一般为10%24第四讲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25收入的界定(一)收入的各种来源(居民企业的总收入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一切收入,如销售收入、劳务收入、资产使用收入,也包括偶然所得。非居民企业的总收入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上述所得);(二)收入的各种方式,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一切导致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流入;任何收入不作为应税收入或不申报纳税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6税法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税法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27现金。即企业持有的流通中的货币;存款。即企业在银行存放的款项;应收账款。即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应收票据。即企业持有的、尚未到期兑现的商业票据,是企业未来可以变现的债权权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即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根据其他方法确定,并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债务的豁免。即企业债务被债权人豁免,原来列为企业负债的部分相应消除,相当于企业获得了一笔收入将债务予以抵消。28税法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上述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其主要特征在于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但其具体金额是难以确定的。市场价格,可以理解为熟悉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达成的交易价格。29《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对“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作了说明,规定:“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30收入的范围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具体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1(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32税收上视同收入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取消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及非生产性机构的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33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增加的一个概念,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我国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其主要目的是对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总收入中排除。34(一)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35收入总额确认的一般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收入总额的确认,一般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权责发生制,亦称应计基础,是指以实际收取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的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36(一)销售货物收入商品。是指进入流通领域,专门用来交换的产品。产品。是指企业生产的有形成果。原材料。是指原料和材料的合称。原料主要是指来自采掘业和农业的未经加工的物品;材料则是原料经过加工后可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的物品包装物。是指为包装商品、产品而提供的种容器。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不同于固定资产的特点在于期周转期限、价值较低。37所得税法中对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条件:一是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二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三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38〈〈企业会计制度〉〉:a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b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c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d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上述往往会导致税法上收入已确认而会计上还未作收入入帐的现象。39各种不同结算方式有不同确认收入标准:交款提货收到货款或凭据,并将提货单交买方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发出货物,并办妥手续分期收款按合同约定时间预收款货物发出委托代销收到代销清单40商业折扣(折扣销售)现金折扣(销售折扣)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41(二)提供劳务收入建安、交运、仓储、金融、邮电、咨询、文体、科研、餐饮、娱乐、代理、培训及修理修配、加工等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本文标题:企业所得税法讲解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8252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