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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管理及汇算清缴有关内容的讲解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与管理总述——税收优惠税收优惠作为企业所得税制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适当的税收优惠有利于实现国家的社会经济目标。新的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方面进行重新调整。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指导思想税法第25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减少区域性优惠,并缩小区域性税负差距,加大全国范围内的产业倾斜力度。总述——税收优惠税收优惠的方式:5个环节,12种形式的,21个项目。具体条款详解——税收优惠税法第26条免税收入理解点:“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不征税与免税的区别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不同,是由于从根源和性质上,这些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收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如政府预算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不属于税收优惠。不征税与免税的区别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属于税收优惠。不征税与免税的区别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可简要归纳为:不征税收入本身不构成应税收入,而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基于税收优惠政策而予以免除。免税收入(一)条例82条国债利息收入理解点1、不同于一般的政府债券;2、不包括持有外国政府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3、购买国债到期兑付取得的利息免税。但并不意味着对任何涉及国债的收入都免税。国债利息收入举例说明:A公司2012年度自己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其中包括购买国债所获得的利息1万元,银行储蓄存款利息1万元,其他企业占用该公司的资金所支付的利息5万元。请计算该公司应当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A公司购买国债所获得的利息1万元属于免税所得,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当从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银行储蓄存款利息1万元和其他企业占用A公司的资金所支付的利息5万元都属于应税所得,不需要进行调整。因此A公司2012年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000万元—1万元)X25%=249.75万元。免税收入(二)条例83条居民企业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税收入(二)理解点1:新旧税法比较举例说明:武汉一家公司到深圳投资设立深圳公司,武汉公司适用33%税率,深圳公司适用15%税率,深圳公司取得利润分回武汉公司,该利润按照新旧税法应分别如何处理?武汉公司还需要补交18%的税率差。免税收入(二)理解点2:关于“符合条件”举例说明:甲企业2012年11月1日从二级市场购入A企业股票2万股,每股13.5元。2012年4月26日,A企业宣布每股股利0.2元,并于5月7日支付。甲企业2013年6月1日将该股票卖出,每股15元。问:甲企业取得A企业股利是否属于免税收入?答:连续持有时间不足12个月,不属于免税收入。免税收入(二)问:若甲企业于2013年11月10日卖出该股票,取得A企业股利是否属于免税收入?答:根据条例17条规定: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免税收入(三)理解点3: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所得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设立机构、场所,并且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免税;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与机构场没有实际联系的,10%预提所得税;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10%预提所得税。免税收入(四)条例84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财税[2014]第13号《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9个条件: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免税收入(四)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免税收入(四)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同时废止。所得—免征或减征税法第27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具体条款详解——税收优惠理解点:由针对企业减免税改为针对项目减免税;条例86条农、林、牧、渔项目的税收优惠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理解点1、免征企业所得税,列举8项所得: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所得—减征企业所得税理解点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注意: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优惠所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理解点3:新旧税法变化:内、外资分别变化理解点4:税法27条第一款规定的农林牧渔项目减免税没有期限限制所得—免征且减征企业所得税条例87条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理解点一:能够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范围理解点二:新旧税法变化1、内资企业优惠政策扩大——从西部扩大到全国;2、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取消——实施过度优惠所得—免征且减征企业所得税理解点三:优惠的具体办法1、优惠起始时间变化2、优惠时间延长理解点四:税收优惠的限制条款所得—免征且减征企业所得税条例88条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税收优惠税法第27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得—免征且减征企业所得税条例89条依照本条例第87条和第88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所得—免征且减征企业所得税举例说明:某企业经营高速公路2年后,进行转手,接受公司可以享受1年免税3年减半。但是如果在减免税期限届满之后转让,受让方不得再就该项目重新享受减免税。所得—免征且减征企业所得税条例90条技术转让所得免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得—免征且减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9】212号《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需要同时符合5个条件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技术转让所得免税2、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3、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所得—免征且减征企业所得税理解点一:内资企业减免金额大幅度提高;理解点二:范围缩小。仅限于技术转让所得;理解点三:外资相关优惠政策取消;理解点四:实务操作举例说明:某企业2012年取得技术转让所得800万元,那么50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税,剩余的300减半征收所得税。所得—免征且减征企业所得税条例91条预提税优惠政策它所规定的是非居民企业取得税法27条第5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法27条第5项所得主要包括两方面,一种是没有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还有一种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的这个所得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具体包括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利息,股息,红利,财产转让等所得。所得—免征且减征企业所得税理解点1:增加了限制条件;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所称优惠贷款,是指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贷款。所得—免征且减征企业所得税理解点2:取消了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所取得股息,红利免税的规定;理解点3:取消了外国银行贷款利息收入免税的优惠。降低税率优惠税法第28条1、小型微利企业优惠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降低税率优惠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8日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降低税率优惠即:自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降低税率优惠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企业负担”。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仍十分复杂,为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在继续贯彻落实好现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以充分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降低税率优惠有关负责人在解释
本文标题: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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