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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务检查要点第一节收入总额的检查第二节计税成本的检查第三节主营业务税金及期间费用的检查第四节其他扣除项目的检查第五节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计算的检查第六节分行业检查特殊要点企业所得税是根据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而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它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税额的依据,其计算公式是: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因此,在企业所得额检查中,要重点核实收入总额和准予扣除项目的每一个内容。第一节收入总额的检查应税收入是指企业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它是企业所得税检查的重点之一。一、应税收入总额的构成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总额包括以下项目: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以上这七类收入是按税法规定划分的,但是在具体的企业所得税稽查过程中,还应了解它们在会计账户以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归属情况。下面以工业企业为例说明它在会计账户中的归属情况。见图表6—3—1图表6—3—1税法规定的收入项目对应的会计科目生产、经营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流动资产)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财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利息收入(存款、借出款项)财务费用的冲减项目利息收入(证劵等)投资收益租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股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营业外收入随着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不断完善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调整变化,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重新设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的相关规定,对收入总额做了如下具体的划分:(一)销售(营业)收入:是指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二)投资收益: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收入。债权性投资利息收入填报各项债权性投资应计的利息,包括国债利息收入;股息性收入填报股权性投资取得的股息、分红、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息性质的收入。(三)投资转让净收入:是指各项投资资产转让、出售、处置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之和)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四)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收到的各项财政补贴收入,包括减免、返还的流转税等。(五)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应予确认的其他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新申报表对收入总额的归类比较接近于会计核算对收入的划分,因此,我们以新申报表所列项目来讲解收入总额的检查。二、销售(营业)收入的检查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主要包含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收入,它是所得税检查的重要一环,检查的主要内容大致包括销售收入的确认、销售价格、视同销售、帐外销售等几个方面。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未对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作出具体规定,仅在第54条对可以分期确定经营业务的收入进行规定,但在增值税、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对收入的确认都进行了具体规定。销售收入的确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一)主营业务收入的检查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主要的经营性的业务收入,企业实现的产品销售收入,应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的贷方,销货退回、折扣和折让应记入借方,期末时将贷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进行利润核算,期末该科目无余额。企业在主营业务收入方面常见的问题主要有:1、产品发出,不及时开具发票,将购货方的收到条(提货单)或欠条等凭据单独存放,等款项收回时再开发票做收入,延迟税款入库时间。2、预收购货单位的货款,长期挂“预收帐款”帐户,在产品发出时也不结转销售。3、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已到而未及时收到款项时,不结转销售。4、销售副产品、残次品、展览品、自制半成品等,挂往来帐不做收入。5、受托加工产品取得的收入挂往来帐不做收入或将自产产品转为委托加工产品,少报收入。6、销货退回冲减销售收入的手续不全。7、隐瞒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8、通过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转移收入或利润。针对收入方面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的检查方法主要有:1、审查入帐时间检查时将“主营业务收入”明细帐贷方发生额的记帐时间与凭证相对照,与仓库保管帐的产品发出时间、产成品出库单对照,并与合同、协议核实,确定入帐的时间记录是否正确。例如,在确定产品销售入帐时间时,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应以委托银行收款手续“回执联”上的日期为准;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应以货物的发出时间为准;《实施细则》第54条规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不论是否实际收取货款,应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销售的实现(同时,按全部销售成本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结转销售成本),等等。凡是记帐时间与之不符的,均应进一步查明原因。2、审查销售发票首先确定“主营业务收入”中所计列的收入是否包括了全部开票的销售收入。其次,通过发票的存根联检查产品的销售数量、单价以及型号等内容,并与“主营业务收入”明细帐、产成品发出的数量进行核对。最后,对怀疑的发票通过协查函的方式要求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查,避免“大头小尾”现象的出现。3、审查“现金”、“银行存款”账。一般说来,“现金”“银行存款”借方对应的账户是“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收账款”等。首先,大体浏览一下日记帐的内容摘要,了解企业的主要业务收支情况,对那些内容摘要模糊不清、刮擦涂改以及摘要空白的记录,抽查部分记帐凭证,看是否存在问题。其次,对于对应其他帐户的情况应认真核查其原始凭证,核实是否属转移销售收入的问题。如果与“现金”“银行存款”借方对应的账户,既有“主营业务收入”,又涉及往来账、所有者权益、营业外收入等,应进一步查实是否属于价外收入,是否存在随产品销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等收入未记销售的问题。必要时还应调阅银行存款对账单,与企业的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核对,查阅企业的所有业务是否全部入账,未入账的业务应到银行查阅相关的银行传票,核实其资金流向,从而将情况查清。4、审查往来账户应重点审查长期挂帐、只增不减的往来账项。检查时,结合原始凭证的检查,通过核实往来账户的真实性,进一步核实有无转移销售收入、将实现的销售收入分解,仅将其中一部分记入销售帐户,另外一部分记入“其他应付款”帐户的情况,例如,某厂在产品销售旺季提高产品价格,加价部分不开发票,销售产品时借记“银行存款”帐户,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应付款”帐户,转移、分解销售额。有无销售副产品、残次品、展览品、自制半成品不做收入问题。;有无将免征企业所得税之外的各项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挂往来帐,隐瞒收入;有无隐瞒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5、审查“生产成本”账户一般说来,“生产成本”账户贷方应与“产成品”账户借方对应(特殊情况下,也可能与“原材料”账户、“自制半成品”账户对应),如果“生产成本”账户的贷方直接与“现金”、“银行存款”等账户的借方发生对应关系,就会导致“生产成本”贷方转出数额大于“产成品”帐户借方的转入数额,则可能存在完工产品不转库存,直接从车间提货不记销售收入的问题。应进一步审核原始凭证,并对照“主营业务收入”账户,以查清事实真相。6、审查“产成品”帐户一般是以“产成品”帐户为中心,结合“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对比分析各个月份的生产、产品库存、销售收入等增减变化情况,查清产品的其来龙去脉,进而确定应列未列商品销售收入帐户的问题。检查时,首先应核对,看货物的去向。一般情况下,大部分发出的商品都是作为销售成本转入“主营业务成本”帐户的借方,如果查得贷方转出数大于上述借方转入数,则应查清商品去向,特别应注意核对直接与“货币资金”、“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库存商品”“原材料”等帐户借方相对应的发生额,很可能是销售收入未经“销售”帐户核算,通过仓库直接销售商品,或用商品偿还债务,或以物易物等,应进一步查阅凭证确认。凡是将库存商品转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帐户的,应检查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期限和收到代销单位报来的代销清单时间计算销售额并登记“主营业务收入”帐户。其次,应将财会部门的“产成品”明细帐,仓库负责人的保管帐和盘存表等资料相核对,看结存数量是否相符,同时应注意有无“白条子”抵顶库存产品的情况,如有不符,应据以查清可能存在的应列未列商品销售问题。总之,隐瞒主营业务收入的方法无非就是挂往来帐,借:现金贷:其他应付款;冲减成本费用,借:现金贷:制造费用;异常对应科目,借:现金/其他应收款等贷:产成品;视同销售,借: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等贷:产成品等等.但是,不管采用哪种方法,总要造成产成品的减少,抓住产成品项目,也就找到了销售收入的根源.因此,核对销售收入的数量与产成品(库存商品)发出的数量,以及销售汇总表和其他凭证上的数量是否一致,就能发觉问题(在不存在视同销售、非正常损失、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情况下,二者的数量应该是一致的)。销售收入的数量可以对着收入明细帐,加总其所开发票载明的数量,或者根据发票存根直接加总其发票数量(注意未开发票数量);产成品(库存商品)发出数量,可以直接从明细帐中找到.此外,产成品发出数量与结转销售成本的数量也是一致的,要注意核对。7、审查受托加工业务首先将“原材料”明细帐和“生产成本”明细帐与有关会计凭证、付款的原始凭证对照,看接受加工业务有无从本企业直接领用原材料的行为;看企业有无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进行加工的行为,这些行为都不属于委托加工业务,都应按销售自制产品核算收入。其次,将“原材料”明细帐和“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付款”明细帐结合有关会计凭证相对照,查明企业对外销售原材料的去向,看销售的原材料卖给了哪个单位或个人,是谁支付的原材料款项;检查“主营业务收入——加工收入”明细帐及有关会计凭证,看企业为哪个单位或个人加工了产品,如果销售材料的对象和委托加工的对象是一致的,就有可能是假委托加工业务;如果销售材料的对象和其他应付款的对象是一致的,则有可能隐瞒了部分收入,都应作进一步调查核实。例:税务人员在对某机械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将一批库存原材料卖给张某,收取价款60000元及增值税109,00元,然后根据张某的要求,为其加工一专用设备,另外收取加工费和辅助材料费10530元。企业的会计核算为销售材料时:借:银行存款70200贷:其他业务收入6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0200收取加工费用:借:现金10530贷:其他应付款——张某10530(原始凭证为向张某借款的借条)该企业通过虚假借款的方式,隐瞒了收取的加工费和辅助材料费。按税法规定,该企业为张某加工的设备不属于委托加工业务,应按销售自制产品核算收入。8、审查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折让企业发生的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折让,可作为当期产品销售收入的抵减项目记帐,主要应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正确性。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因此,对于销货退回,一方面应核对“产成品”帐户借方,有无因销售退回而入库的产成品;另一方面,要验证退回产品的运输、入库单证和要求退货单位的理由及有关信函或文件。如果没有,应注意是否为虚报销售退回。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对于销售折扣,应注意将合同规定、收到货款的日期与帐面记录结合起来进行审查,重点审核其合法性。销售折
本文标题:企业所得税税务检查要点(DOC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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