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PPT35页)
.案例名称:企业技改常进行案例内容:三江空调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空调生产商。经过几年的发展,该公司以其产品的环保和省电技术,赢得了广大用户的欢迎,并且在家用空调方面树立了良好的口碑。但是,从2007年开始,三江空调公司的销售增长率放缓,盈利水平也越来越低了。经过市场调查,发现本企业的产品在市场的领先地位逐渐消失,市场上出现了更先进的产品。针对这个情况,三江公司决定从2009年起,计划利用三年的时间,每年投资600万对企业的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其他资料:该企业的所得税为25%,预计每年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费用前应纳所得额为3800万元。根据法律规定,关于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那么,三江公司将技术开发费用在三年内平均分摊合理吗?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看,我们该如何合理安排技术开发费的支出呢?过程:筹划分析答案:按照原来的方案,每年平均投入600万元技术开发费,2009年到2011年的纳税情况分析如下:2009年,三江公司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0%(超过10%),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企业所得税为:(3800―600×50%)×25%=875(万元)由于2010年和2011年技术开发费支出金额相同,即增长率为0,三江公司不得加计扣除,其企业所得税:3800×25%=950(万元)三年合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775(875+950×2)万元。三江公司将技术开发费的列支在三年中平均分摊并不合理。经过研究,如果三江公司每年按照4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来安排三年的技术开发费的支出的话,不会影响到企业的生产进度,那么,其纳税情况分析如下:由于2009年之前三江公司未进行任何技术开发,没有技术开发费,所以2009年该公司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0%;2010年增长了50%[(600―400)÷400×100%];2011年增长了33.33%(800―600)÷600×100%。三年中的每一年技术开发费均比上年高出10%以上,每年都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样,其每年的纳税情况如下:2009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800―400×50%)×25%=900(万元)2010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800―600×50%)×25%=875(万元)2011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800―800×50%)×25%=850(万元)三年合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900+875+850=2625(万元)通过技术方案的调整,使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150(2775―2625)万元。答案:技术开发活动室企业发展不可缺少的生产经营活动之一。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各类企业只要财务核算符合税法的规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准予抵扣期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作为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只要在安排年度技术开发费时,做好事前预测工作,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上,尽可能地使每年的增长率在10%以上,同时要注意在盈利年度多安排技术开发费,在亏损年度少安排技术开发费,就可以最大限度地获得加计扣除。可以说,对技术开发费用扣除的筹划,是企业财务活动的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于技术开发费的筹划应当注意:1.修改技术开发方案,就要对原来的立项文件进行重新报批,否则就会使计划与实际操作出现较大的差距,导致筹划流产。2.如果企业已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的50%抵扣应纳所得额的申请,应当在申请时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并将修改后的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及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3.筹划人员应当认真审核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确保其比上年增长10%以上,以免企业出现失误而不能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税后筹划,存在以下难点:1.受到技术条件的限制。本案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能否实现,取决于该企业的技术构成情况是否做出适当的调整。2.受到税务管理机构的制约。如果税收筹划是在事中介入的,企业技术改造立项已经完成,并且已经报送税务机关批准,在这样的情况下,税务筹划要进行下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管税务机关对该活动的支持程度。3.企业内部各部门的有机配合。从表面上看,税收筹划师企业财务部门的事情,而实际上是一个企业整体运作的结果,如果得不到企业其他部门的配合,再好的税收筹划方案也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业其他部门的配合,再好的税收筹划方案也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案例名称:联营利润巧分配案例内容:明辉手机有限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取得了骄人的业绩,其生产的手机深受广大用户的欢迎。该公司董事会经过研究决定扩张经营,出资3600万元与美国某公司合资,在某国家技术开发区组建了俊丰手机有限公司,美方公司出资300美元,按当时的汇率折合人民币2400万元,经营期限为10年。俊丰公司于2009年度成立,并于当年获利。明辉公司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俊丰公司适用15%的税率。由于俊丰公司的外方资本比例超过25%,所以按规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俊丰公司研究生产的手机适销对路,迎合广大客户的需求,使得其经营业绩比较平稳,预计在经营期内,每年的销售收入都在15000万元左右,会计利润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均为1200万元。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每年将当年实现税后净利润额的40%用于分配,该方案已经实施了4年。税务专家小王指出:俊丰公司是明辉公司的关联公司,而且明辉公司对俊丰公司的分配权重占60%,因此,公司的具体运作应该从企业集团整体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对金龙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操作的思路不同,企业集团的利益就会有差别。在这里至少有两个操作方案:一是以一个比例分配方案贯彻到底;二是在不同的政策背景下实行不同的分配方案。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看,俊丰公司的利润该怎样分配,才能使明辉公司获得更多的利益?答案:方案一:俊丰公司在经营期内的税后利润都以40%的比例进行分配。由于俊丰公司前两年处于税收优惠的免税期内,明辉公司在此期间分回的税后利润为576(1200×40%×60%×2)万元,按规定无须补缴企业所得税。而在后两年,由于俊丰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公司实际征税按7.5%的税率),明辉公司两年累计可分得利润额489.6[1200×(1―15%)×40%×60%×2]万元,需要补缴所得税57.6[489.6÷(1―15%)×(25%―15%)]万元。在这四年里,明辉公司从俊丰公司一共获得了投资收益1065.6(576+489.6)万元,扣除补缴所得税后的实际收益为999(1056.6―57.6)万元。方案二:俊丰公司在不同的税收政策条件下使用不同的分配方案。如果俊丰公司改变股利分配政策,前两年和后两年分别将税后净利润额的57%和20%用于分配,则明辉公司补缴所得税的情况会发生变化。明辉公司前两年累计可分得利润820.8(1200×57%×60%×2)万元,按规定无需补缴企业所得税。后两年累计可分得利润244.8[1200×(1―15%)×20%×60%×2]万元,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28.8[244.8÷(1―15%)×(25%―15%)]万元。在这四年里,明辉公司合计取得投资收益为1065.6(820.8+244.8)万元,扣除补缴所得税后的净收入1036.8(1065.6―28.8)万元。与方案一(原方案)相比,明辉公司多获得了37.8(1036.8―999)万元。以上分析可知,俊丰公司在改变了股利分配后,累计支付的股利额并没有任何增加,但却为金沙公司带来了更多的税后净收益。这是因为俊丰公司提高了免税年度的股利分配比例,使得明辉公司将部分要补缴所得税的投资收益额转移到无需补税的年度,从而减少了企业所得税支出。筹划评价答案: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在投资方从被投资方累计分回的税后利润总额相等的前提下,被投资方企业增加免税年度的股利分配比例和税后净利润都可以降低投资方所得税负。实际操作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例如俊丰公司前两年资金不够充裕,支付过多的股利额会影响到自身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更好的投资机会时,这种筹划是否可行呢?回答显然是肯定的。按照现行规定,只要被投资企业事实上实现了分配,即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确认投资者所得的实现。所以,如果俊丰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或有更好的投资机会时,并不一定要实际支付股利,只需通过形式上的分配,也同样能够帮助明辉公司获得节税利益的。许多企业在进行扩张经营时往往到开发区、经济特区等地投资组建新企业,或参股其他企业经营,从而达到扩大经营规模,又享受到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但是,当投资企业分回利润时仍需面临补税的问题。税法规定,如果投资方的适用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为了计算简便,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可以不并入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与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一致,但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利息、红利不再补税。在具体筹划时应该注意:部分财务人员将低税率企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的分会利润,不以投资方企业的适用税率与被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的差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显然,这是错误的。根据税收饶让原则,本例中俊丰公司在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企业按7.5%申报纳税,但是明辉公司在还原利润计算补税时,应该按15%的适用税率具体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案例名称:核算机构巧安排案例内容:清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是某地一家大型的环保设备专业生产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其环保设备销售收入已经突破了三个亿。根据市场部对市场发展趋势的调查,本企业的产品在未来十年内需求量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而分析本企业的现状,清新公司的生产能力并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其原因是流水线设备陈旧、老化等问题。于是,经过董事会的研究,决定对该流水线进行更新改造。2009年8月,市场部根据董事会的决议,作出初步预算:从日本进口一套设备,到岸价为48750万元,安装调试费80万元。预计2009年12月31日可以完工。因为该投资项目非常重要,所以,董事长决定请来注册税务师小王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经过小王对清新公司及市场的充分调查之后,得到一些重要信息:目前我国同类设备的技术性能已经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国产设备由于德国设备,而价格比进口设备要低得多。另外,经过查阅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目录,该投资项目属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接着,小王到清新公司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总结如下:(1)对本企业生产流水线的设备运行情况进行了分析,发现需要更改的设备可以分期进行。(2)本企业的技术部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生产流水线上的某些设备可以由本企业的技术开发部完成。根据以上情况,我们该如何筹划这个投资项目呢?答案:一:对设备采购的市场运行作一系列的调整第一,从日本购买的进口设备改为购买品种相当、价格相对低廉的国产设备。目的是在节省一笔可观的投资费用的同时,享受技术改造项目价值的40%直接抵免投资当年比上年新增的所得税税额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二:将一次性技改投入改为分次技改投入,使研究开发费支出逐年增长,且增长幅度达到10%以上。根据市场预测,公司在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的当年就可以实现盈利。这样,清新公司除实际发生费用可据实列支外,可以再按研究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应税所得
本文标题: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PPT35页)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8266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