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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与实务操作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日程企业所得税优惠内容简介企业所得税优惠实务操作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农、林、牧、渔产业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保、节能节水项目购置专用设备的优惠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开发和集成电路企业居民企业技术转让动漫企业创业投资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研发费用非营利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西部大开发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原有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税收优惠管理的相关文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税收优惠管理的相关文件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方式,由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研究确定,但同一省范围内须一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税收优惠管理的相关文件三、《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第二条: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企业所得税优惠报批类项目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需要审批的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明确需要审批的项目。其他减免税项目应按照备案类减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1、从事农、林、牧、渔产业;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4、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6、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7、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8、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类项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类项目(续)9、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0、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11、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12、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13、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14、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15、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16、其他需税务局备案的减免税项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农、林、牧、渔产业优惠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条例第八十六条(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农、林、牧、渔产业优惠(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农、林、牧、渔产业优惠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免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将会有修订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农、林、牧、渔产业优惠需报送的资料1、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2、经营场地证明3、种植业应具体说明种植作物的种类;饲养业应具体说明饲养禽畜的种类;农林牧渔服务项目应具体说明服务的项目、流程;远洋捕捞企业应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海水、内陆养殖企业应说明养殖的品种、租赁水域的合同或协议书;4、税收优惠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期间费用分摊情况说明;5、税务机关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优惠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条例第八十七条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项目的投资所得,自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享受本条优惠。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明确公共基础设施优惠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明确:1、2008年1月1号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2、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改委会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含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承包经营: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经营管理而取得劳务性收益的经营活动;承包建设: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而取得建筑劳务收益的经营活动;内部自建自用:项目的建设仅作为本企业主体经营业务的设施,满足本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不属于向他人提供公共服务业务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优惠需报送的资料(国税发[2009]80号有规定)1.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复印件;3.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的优惠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条例第八十八条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的优惠条例第八十九条对于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的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了适用优惠项目的范围、条件及类别*三免三减半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的优惠需报送的资料1.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复印件;3.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环保节能节水设备的优惠税法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条例第一百条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专用设备的,该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环保节能节水设备的优惠《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明确了设备的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和能效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环保节能节水设备的优惠《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一、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抵免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二、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换的增值税税款及设备运输、安装、调试等费用。三、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安监总局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环保节能节水设备的优惠需报送的资料:1.备案申请表和《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审核表》2.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3.购置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4.专用设备的使用情况说明,包括:是否已实际投入使用、是否有将专用设备转让、出租的情况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安全生产设备的优惠税额抵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明确了设备名称、技术指标、参照标准、功能及作用、适用范围《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九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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