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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份制改造税务谋划成立新企业股东:法人持股?自然人持股?法人持股?自然人持股?从分红的角度境内法人免税境外法人5-10%境内自然人20%个人所得税境外自然人暂免国发【2013】6号将废止从财产转让的角度25%企业所得税20%个人所得税综合税率40%20%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股权激励(IPO)效果?税负•自然人持股20%•有限公司持股40%•合伙企业持股5-35%•有限合伙持股5-35%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成立公司-个人所得税以一般资产(非股权资产)对外投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取得的投资资产也是经济利益的一种形式,因此,按照一般的规则来说,个人将其资产对外投资,应该视同财产转让,确认转让所得。国稅函【2005】319号,(注:该文件已废止)明确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成立公司-个人所得税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国税发【2008】115号发了又收回2011年1月4日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列明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失效留存收益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我国现行税制尚未解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的经济性重复征税,个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股息、红利适用20%的税率。对于以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即股份公司分配股票股利,也就是上市公司的“送股”,留存收益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原理相同,都是分两步处理,即先向个人股东分派股息,然后个人股东再追加投资,应该按照分配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留存收益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指出,青岛路邦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留存收益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可见,以税后利润转增股本视同为先对个人股东派发股息,2012年4月11日在线访谈[]我公司是有限公司,原股东A,B两个自然人,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A出资60万元,B出资40万元,2011年12月自然人股东C对本公司增资300万元,其中20万元为实收资本,28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012年3月准备将280万元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转增后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元,其中自然人A为200万元,即增资140万元,自然人B为133.33万元,即增资93.33万元,2012年4月11日在线访谈自然人C为66.67万元,即增资46.67万元,请问,自然人股东A,B,C需要就增资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按照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税函[1998]289号等文件规定的精神,对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常州对C不征上市前改制净资产折股的个人所得税掌控由于净资产折股实质上就是将原来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作为出资额发起成立了股份公司。因此,无论在折股时具体折了多少股,均应该按照原来有限责任公司全部的留存收益作为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依据,主要就是因为净资产折股相当于向股东分配了原来全部的净资产。净资产折股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各地不同的应对操作案例各地政府为了支持上市工作,也出台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处理办法,总的来说就是净资产折股改制时先暂免纳税,沪地稅个[2008]13号也有企业因为暂免纳税被财政部专员办查处补税的案例净资产折股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各地不同的应对操作案例2011年10月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一号)》,公告中指出: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该公司2008年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折股,自然人股东未缴纳个人所得稅789万元。针对上述问题,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调整会计账务,并补缴相关税款。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投资及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函【2012】247号2012-12-18个人存在以下情况,按规定一次性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经纳税人申请,相关企业作一定承诺后,报县(市、区)地税局审核同意,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纳税。(一)个人将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投资入股,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闽地税函【2012】247号(二)对进入上市资源后备库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含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获得转增股本数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纳税人未缴清税款期间,纳税人有投资收回、股权转让(或清算)和利息股息红利分配等收入的,相关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同时暂停支付相当于申请人欠缴税款部分的收入、并事先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主管地税机关。闽地税函【2012】247号纳税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自然人的,应依法主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未按核准期限缴清税款的,作为欠税,由地税机关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或相关企业的承诺处理。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存货•销售收入•用电•你们家饼干太咸了•补税?•其他应付款-----老板•其他应收款-----老板•关联公司之间:轻业务,重资产•重业务,轻资产•相互租赁•原来建房有发票?股东欠公司钱当年年底不还?•财税[2003]158号-----------年底•国税发[2005]第120号-----1年•国税发〔2010〕54号----年底•视同分红20%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强化财产原值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2010.12.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公告如下:•公告2010年第27号•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公告2010年第27号•(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公告2010年第27号•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告2010年第27号•(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公告2010年第27号•三、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增资扩股45/80=56.25%•资产•土地10•厂房20•长期投资15•资产总计80•负债37实收资本--A30公积5未分配利润8净资产43所·负合计80增资扩股45/110=40.9%•资产•现金+30•土地10•厂房20•长期投资15•资产总计80+30=110•负债37实收资本--A30--B30公积5未分配利润8净资产43+30=73合计80+30=110•增资前净资产43,增值43-30=13•增资后净资产73,增值73-60=13•13/2=6.5公告2010年第27号•(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公告2010年第27号•(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四、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公告2010年第27号•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动态税源管理,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跟踪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保证股权交易链条中各环节转让收入和成本的真实性。•五、本公告所称股权转让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特此公告苏地税规〔2014〕7号•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现予公告。•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前未作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6月23日苏地税规〔2014〕7号•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二)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净资产市场公允价值对应份额的;•苏地税规〔2014〕7号•(三)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四)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五)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7号公告比27号公告“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多了“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净资产市场公允价值对应份额的;”为后面税务核定做铺垫。苏地税规〔2014〕7号•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被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且股权转让价格不低于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70%;•(二)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
本文标题:企业股份制改造税务谋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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