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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辦理中低收入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一、依據:依據93.1.6內政部台內童字第0920095837號函暨教育部台國字第0920197736b號函會銜發布。二、目的:為協助中低收入戶之幼童獲得適當的托教服務,並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三、補助對象:申請托教補助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中低收入家庭(列冊低收入戶除外)之幼童:就讀公立、已立案私立幼稚園,且於當年度9月1日滿4足歲之中低收入家庭幼童。但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就讀公、私立幼稚園者不在此限。(二)中低收入家庭應符合下列規定,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一定金額:1.台灣省各縣(市)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1年消費支出之百分之九十者。2.直轄市: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1年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者。但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低於台灣省各縣(市)最近1年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者,依目前比例核計。(三)前款所訂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所定一定金額規定如下:。1.不動產: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台幣650萬元。2.動產: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新台幣15萬元。前項第2、3款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四、補助標準:(一)符合本計畫補助對象,每人每學期補助新台幣6仟元整;但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繳費金額情形補助。(二)已請領特殊境遇婦女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兒童學前教育補助,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但請領幼兒教育券及其他相同性質之托教(育)費用補助者,其額度低於本計畫之補助標準,得補足差額,請領總額不得多於實際繳費之額度。五、申請程序:(一)由幼童之父母、監護人或有關人員於當年3月、10月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並檢附相關文件向該幼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二)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社會救助調查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予以初審,符合條件者應即層轉本府複核。1.就托於托兒所之案件,層轉本府社會局複核。2.就托於幼稚園之案件,層轉本府教育局複核。(三)縣市政府經複核符合規定者,應即依規定核發補助款。六、應備文件:(一)申請表。(二)社會救助調查表(請至鄉鎮市公所索取)。(三)全戶戶籍謄本。(四)托兒所、幼稚園繳費收據。(五)可取得最新年度全戶綜合所得證明暨財產證明。(六)可取得最新年度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七)領款收據。(八)郵局儲金存簿影本(務必與領款收據之具領人相符)。七、申請人如以虛偽不實之申請授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本府將停發本項補助,並追回已領金額,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八、本計畫所定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相關規定辦理(包含計算人口範圍1.配偶2.直系血親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4.前3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九、本案係申請95年度第2期之補助,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3月31日止。十、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視實際狀況酌情處理之。領據茲向高雄縣政府收到95學年度第二學期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經費計新台幣___________元整。此致高雄縣政府具領人:姓名(簽章)身分證字號:戶名:住址:(請詳填戶籍地之村、里、鄰等正確資料)匯款金融機構:帳號:中華民國年月日高雄縣95學年度辦理中低收入戶家庭幼童就讀公私立幼稚園補助申請表申請時間:年月日幼童資料姓名出生日期年月日檢附證件□社會救助調查表。□全戶戶籍謄本。□幼稚園繳費或註冊收據。□全戶綜合所得證明暨財產證明。□領款收據□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務必與領款收據之具領人相符)。□其他經縣(市)政府規定之文件。身分證字號幼稚園名稱戶籍地址其他補助一、□已請領其他補助:(一)□教育部幼兒教育券$元。(二)□特殊境遇婦女子女托育津貼$元。(三)□原民會原住民地區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元。(四)□原民會原住民子女學前教育補助$元(五)□教育部原住民幼兒就讀公私立幼稚園學費補助$元。(六)□教育部扶幼計畫(國幼班)$元。(七)□教育部身心障礙兒童教育補助費$元。二、□未請領其他補助。申請人姓名(請於領據具領人同一人)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聯絡住址與幼童之關係□父母。□其他(請註明):申請金額新台幣仟佰拾元整。公所初核承辦人課長鄉鎮市長□符合補助□不符合補助縣府複核承辦人課長局長縣長□符合補助□不符合補助
本文标题:高雄县办理中低收入幼童托教补助实施计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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