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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投融资/租赁 > 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1968291221
【法规标题】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部门】商务部【发文字号】商资函[2011]第889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11.10.12【实施日期】2011.1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类别】人民币/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文件代码】159422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第8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为适应新形势发展,促进投资便利化,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现就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来华开展直接投资活动。二、本通知所称境外人民币是指:(一)外国投资者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的人民币,以及从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二)外国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发行人民币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三、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及所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有关规定。四、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除本通知第十一条规定外),以及用于委托贷款。五、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现行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和权限审批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除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外,还应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人民币资金来源证明或说明文件;(二)资金用途说明;(三)《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中将原出资币种由外币变更为人民币的,需同时报请商务主管部门批准,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董事会等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决议、修改后的合同/章程(或修改协议)。六、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将《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录入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对属于以下情形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上签章后,报商务部审核。(一)人民币出资金额达3亿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二)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信贷、拍卖等行业;(三)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企业;(四)水泥、钢铁、电解铝、造船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七、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或提出审核意见。通过审核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出具批复,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八、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批复中应写明“境外人民币出资”字样、出资金额及本通知第四条要求,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备注栏中应加注“境外人民币出资”字样及人民币出资金额。九、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批复文件及时抄送同级人民银行、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部门。十、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应按照现行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备案管理规定执行。通过备案的,将在商务部网站(外资司子站“结果公开”栏目)上予以公示,外商投资企业凭商务部网站公示信息(登录网站查看)、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十一、外国投资者使用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参与境内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协议转让股票的,应按照《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商务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十二、外国投资者以从中国境内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获取但未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以及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开展直接投资的,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十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外商投资联合年检时,对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应对照本通知第四条予以检查。十四、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投资者开展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参照本通知办理。十五、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业务统计要求将另行通知。十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为推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规范健康发展,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本地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并加强审批监管工作。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外资司)联系,通报有关情况。附件: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附件: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企业信息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注册地址审批机关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性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其他: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经营范围业务类型□3亿及3亿元以上人民币出资:□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信贷等行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企业:□国家宏观调控行业:人民币资金投资方式□新设立企业□增资□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其他:跨境人民币投资额人民币资金来源人民币资金用途说明境外投资者信息投资者名称国别人民币出资金额(或人民币支付对价金额)所占股比承诺本申请人(企业)承诺所提交审批机关的文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承诺不将所接收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以及用于委托贷款。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如有,盖公司章)年月日省级审批部门投资者或企业所提交的申报文件(含人民币资金来源证明或说明文件、资金用途说明、承诺等)齐备。经审核,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年月日chl_15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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