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关于车辆购置附加费暂不缴纳营业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问题的复函
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关于车辆购置附加费暂不缴纳营业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问题的复函江苏省交通厅:你厅《关于车辆购置附加费是否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紧急请示》(苏交财便〔1996〕字第3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车辆购置附加费是国务院决定从1985年开征专门用于公路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专项资金,并且是由交通主管部门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征收管理,这些专门机构执行政府职能,只是由于行政编制而定性为事业单位。所以车辆购置附加费不属于营业税及其他附加税费的征收范围。在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中,明确规定由交通部按专款专用原则,负责征收并统一安排使用,体现了责权利相结合、征管用统一安排的精神,并规定对其不征能源交通建设基金。所以在税制改革前,当少数地方提出要征收营业税时,财政部税务总局即明确规定对其不征营业税。由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建设维护税是随同营业税等流转税一并征收的,因此对车辆购置附加费不应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最近,一些地区提出,税制改革后对其应征收营业税,由于税法的解释权归财政部,对此已以交函财〔1995〕524号文向财政部专题反映,要求予以明确。国家审计署根据对交通行业审计中发现的此类问题,也向财政部提出了请予明确规定的要求,目前财政部尚在研究中。我部意见,应将此事结合将车辆购置附加费纳入预算管理一并考虑,待财政部正式明确后按统一规定办理。在财政部未明确答复前,
本文标题:关于车辆购置附加费暂不缴纳营业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问题的复函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8393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