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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思考电算033林安安34号摘要: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是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年又进行了重新修改。经过二十几年的经济发展,我国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也越来越多。1993年全国个人所得税额仅8.75亿元,2005年已超过1800亿元,成为税制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税种。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变化,个人所得税也暴露出许多与现阶段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针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不能充分体现社会公平、税率结构差异较大等七大方面的问题提出了改革所得税模式等八大方面的对策。关键字:个人所得税;对策;纳税主体Abstract:Thecurrentpersonalincometaxinourcountryisa1980peopleofthewholecountryrepresentativeconferenceestablishmentwiththepersonalincomein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in《taxlaw》thatputsintopractice,proceededagaintomodifyafreshin2005.Theeconomicdevelopmentthatisthroughmorethan20years,ourcountrytheresidentincomelevelincreasescontinuously,theincomeofthepersonalincometaxtoomoreandmore.1993Nationalandpersonalincomeinyearamountoftaxonly180,875,000,000in2005alreadyover1800thedollarofhundredmillion,becometaxsystemsysteminsideanimportanttaxlawgrow.But,alongwiththedevelopmentofthesocialeconomicsituationwithchange,thepersonalincometaxalsoexposesmanyandpresentstagedevelopmentisnotmutuallyaccommodativeofproblem.Aimingatthecurrentpersonalincometaxsystemcan'twellissocialnowfair,bigetc.indifferenceinconstructionintaxrateseventheproblemofgenerousesesputforwardthereformationincometaxmodewaitsKeywords:Personalincometax;Problem;Counterplan;Paytaxthecorpus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只要达到中国规定的纳税标准,都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开征以来,为扩大我国财政收入、保证社会各项事业顺利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各项改革的实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与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甚至阻碍经济的发展。改革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广大的群众,是与普通公民关系最密切的一种税,所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关系着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制度是否完善与我们息息相关。个人所得税作为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重要经济杠杆,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调节社会成员分配的重要工具。因此,个人所得税及其制度的改革是个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的话题。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1.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不能充分显示社会公平通常实施和执行税收政策的目的除了有增加财政收入以供政府运转外,另一目的是实现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我国的社会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初衷之一就是通过对高收入者征收较高的税以及通过对低收入者和无收入者少征税或免税,逐步缩小公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强调要:“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规范收入分配,使收入差距趋于合理,防止两极分化”这就表明,在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了像其他税收一样,为国家增加收入、保证政府的正常运作、国家各项科学研究的进行和国防实力外,主要在于以“不同收入来源为前提”“规范收入分配”,从而达到“调节过高收入”,使收入差距趋于合理的目的。由此可见,实现社会公平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重要出发点,但是却没有得到真正的体现。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税率为九级五进超额累进,其他所得适用20%的税率,同时,在征收时分别不同项目进行不同额度和不同比例的扣除;对于一次性劳务报酬较高的还要加成征收。从表面上看来,这是一种公平的做法,纳税规模与个人取得的收入挂钩。但是,缺乏对实际问题的考虑。假如,甲和乙都是在同一个地方生活,而且都没有什么负担,甲的工资和乙的工资一样,那么大家交同样多的税,这是毫无疑问的,当然也可以体现公平。但是,假如其他条件不变,而甲要抚养一个子女和赡养一个老人,那么,结果是甲的生活水平要比乙低得多,长此下去,甲乙两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就会出现差别,甚至导致两极分化。由此可见,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简单规定,忽略了纳税人的自然状况,如婚否、子女等家庭状况,使得个人所得税偏离了其调节收入分配,特别是调节过高收入的本意。然而,相比较之下,一些发达国家进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就显得更人性化、合理化、科学化。例如,韩国的个人所得税规定:家庭成员中有65岁以上的老人或残疾人,以及只有一个6岁儿童的可享受附加扣除。荷兰的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主要有老年准备金增加、独立劳动者扣除、企业辅助扣减、个人义务、例外支出、可扣除的馈赠等项。除此之外,现行个人所得税还有欠公平的地方。有单项收入的人与同时有多项收入的人,其适应的税率不同,费用扣除标准也不同,结果税负自然不公平。假设甲只从事一项职业,只有一份月工资1800元;而乙的收入也一样,但是有三个经济来源:固定工资750元,稿酬650元,其他400元,如此一来,在同等收入下,甲要交纳一定的所得税而乙却一分钱都不用交。这明显有悖公平。2.征收对象主要是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出现了比较严重的“贫富倒挂”现象。个人所得税的另一大问题是其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失效,工薪阶层反而成为了纳税主力。198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之际,城镇职工平均每月工资收入仅为63.5元,远远达不到800元的纳税门槛。那时,个人所得税是专门针对少数富人的一种贵族税种,主要用来调节富人的过高收入。但是今天这个税种已经开始把普通工薪阶层口袋里的收入源源不断地聚积到政府手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统计,中国去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将近1800亿元,65%来源于工薪阶层,而真正高收入群体的纳税并不是很多,高收入人群每年流失个人所得税近千亿元。现在的个人所得税都是单位代扣代交,这一制度能直接管住的就是普通工薪阶层,而对于那些高收入的中上管理者而言,就很难有一个有效监管。尤其是私营企业,要分清哪些是个人所得,哪些是企业收入本身就是一件难事,所以,避税就变得极为容易。同时,在一般人眼中,外企纳税应该是比较积极和规范的,但据一位在上海某著名外企工作的刘先生向《瞭望东方周刊》透露,如果他自己要避税的话,将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我们公司在世界各地都有业务,我只需要在香港、纽约或者其他某个境外银行开一个账户,公司直接以美元、港元等货币形式给我发工资就可以了。”“个人所得税给我的印象是管老实人的。如果你老老实实纳税,交了也就交了。如果碰上胆子大的,不纳税并且有能力和机会避税,地方政府可能会基于经济发展的考虑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税务部门也就无可奈何。”刘先生一针见血地评论。3.“一刀切”的起征点有失公平性人们关注很长时间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改草案8月23日开始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据国务院研究室有关人士透露,《修正案》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额的每月减除费用标准由原来的800元上调到1600元,并且规定各地应统一执行该标准,不允许擅自浮动。而1600元的起点,前瞻性不足。就现在的城市生活来说,1600元意味着什么?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养儿育女……即使夫妇俩每月都有1600元钱收入,过的都是非常简朴的生活。如此,这个税征点就未免嫌低,有“劫贫济富”的感觉。更让人费解的是:1600元被作为一条不容逾越的“高压线”,不论你生活在北京、上海、广州,还是西部的不发达城市,一律照此办理。1600元钱的月工资收入,在对于房价动辄数千上万的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甭说购房、供房,即使要维持个人的正常生活都不容易,而在内陆地区,相对而言就可能是高收入了。如此大的地区差异没有在个税起点上得到表现,而是采取“一刀切”式的懒汉式思维,其不公平性是显而易见的。个人所得税,在国外被戏称为“罗宾汉税”,也就是“劫富济贫”式的税种,其目的也是要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可以说,“一刀切”的个税征点,是有违这个初衷的4.按月按资分项计征,造成税负不均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纳税人各月获得的收入是不均衡的,有的人是分项获得,而有的人则是一次获得。现行税法规定,前者不纳税或税负轻,而后者税负重。如有甲、乙两个纳税人,甲在某一纳税年度内每月获得劳务报酬收入800元,全年收入为9600元,按现行税法规定不纳税;而乙在某一年度内某月一次获得收入为9600元,按现行税法规定则要纳税1536元。类似的情况为纳税人肢解收入、化整为零达到避税、逃税之目的提供了可乘之机,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困难,从而导致税款流失。5.税率高档次多我国采取分类税制模式,有的实行累进税率,有的实行比例税率,最高税率分别为45%(工资、薪金所得)、40%(劳务报酬所得)、3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所得)和20%(利息、股息等所得),因而税率形式较为复杂,税负差别较大。世界各国大多实行的是综合税制,税率有高有低,美国(33%)、英国、匈牙利、埃及(均为40%)、印尼、阿根廷(35%),税率多在35%至40%之间,个别国家或地区的税率在30%以下。从以上可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率为45%,比有的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税率还要高。个人所得税税率过高其后果为:其一,不利于调动劳动者创造更高收入的积极性;其二,在违法被处罚的预期成本不高的情况下,高税率必然诱惑纳税人偷税。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税率为九级超额累进,而发达国家普遍降低了累进档次。如美国个人所得税档次原来是14级,目前降为5级。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上烦琐,这不利于提高税务效率,税率档次越多,反而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6.资本所得轻征税、劳动所得重征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非独立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按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独立劳动所得(劳务报酬)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现加成征收;对经营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资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具有资本所得轻征税、劳动所得重征税的倾向。另外,我国将投资股票所得分为股息红利所得和股票转让所得两部分,对前一部分征20%的个人所得税,对后一部分则不征税。彩票中奖税率太低,同为500万元,工薪收入征税税率为45%,而彩票中奖只征收20%的税率;个人购买彩票中大奖和靠积蓄利息养老适用相同的税率。这些都不能反映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可见,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存在明显的歧视劳动、重视资本现象。除以上六点外,我国在税收征管方面也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其一,公民纳税理性
本文标题: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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