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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增值税)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概述(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概念1、含义;2、依据;3、基本原则;4、特点;5、意义。含义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送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转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依据各国的出口货物退(免)制度是基于国际贸易规则体系和本国税收法律、法规的框架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基本原则第一、国际惯例原则第二、属地管理原则第三、零税率原则第四、宏观调控原则特点出口货物退(免)税是一种收入退付行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具有调节职能的单一性出口货物退(免)税是间接税范畴的一项国际惯例意义鼓励本国货物参与国际竞争是国家调节宏观经济的重要经济手段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配合外贸体制改革,促进出口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要素1、退(免)税范围(企业范围、货物范围);2、税种;3、税率;4、计税依据;5、期限、地点;6、预算级次等。1、企业范围我国现行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主要有下列五类:一是经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二是经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四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和其他企业。五是特定退(免)税企业。这类企业主要有:(1)从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国内航空供应公司。(4)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投资的企业。(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国际招标中中标的国内企业。(6)境外带料加工企业。(7)其他特定退(免)税企业。2、货物范围(1)一般退(免)税货物范围享受退(免)税的一般货物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的范围的货物。二是必须是报送离境的货物。三是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四是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2)特准退(免)税货物范围这些货物主要有: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货物.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处汇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进行投资的货物。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国际招标中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准予退税的国产设备。其他特准退(免)税的货物。(3)出口免税货物主要包括以下货物: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避孕药品利用具,古旧图书。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从指定口岸出口国家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等。(4)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外,不予退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主要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等。援外出口货物(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货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货物除外)。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外的卷烟。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国家规定范围外的非自产货物。国家规定的其他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包括出口企业办理退税认定前出口且未按规定进行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申报凭证的出口货物;(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6)出口企业申报出口数量小于海关报关单出口数量的出口货物;(7)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合法、有效备案单证的出口货物。3、税种按现行政策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仅限于增值税和消费税。4、税率增值税退税率:我国现行对增值税实行不完全退税政策,目前退税率有17%、13%、11%、9%、5%五档。(近期内,国家对退税率有所调整,像玩具类即由11%退税率调整为14%退税率)具体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确定。5、计税依据目前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计算办理退税,以出口数量和货物购进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计算办理退(免)税,以出口货物离岸价作为计税依据。6、期限和地点退(免)税期限——是指货物出口行为发生后,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时间要求。根据现行规定,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一般应按月申报退(免)税,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外,逾期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退(免)税地点——是指出口企业按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所在地。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在企业所在地的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委托外贸出口企业出口的,受托方所在地退税机关开具《出口退税代理证明》后,由委托方所在地的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7、预算级次出口退税的预算级次——是指出口退税款的财政负担级次。根据国务院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二十四字方针,即“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对出口退税的预算管理进行了多次改革。(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方式主要有“免、退税”、“免、抵、退税”、“免税”。“免、退税”——是指免征最后环节增值部分应纳税款,按购进金额计算退还应退税款。“免、退税”方式主要适用于外贸出口企业。“免、抵、退”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生产销售环节实行免税,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的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顶,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按规定予以退税的一种退(免)税方式。我国自1997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试行“免、抵、退”税;经国务院批准,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全面推行“免、抵、退”税。“免税”——是指对货物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主要适用于来料加工贸易复出口货物、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出口特殊规定的指定货物,如卷烟等。(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流程1、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的业务流程(1)向商务主管部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2)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3)报关出口;(4)进行纳税(预免抵)申报;(5)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6)收汇核销;(7)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8)单证齐全申报免、抵、退税;(9)开具收入退还书、免抵税款调库通知书;(10)取得退税款。2、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业务流程(1)向商务主管部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2)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3)购进货物;(4)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报关出口;(6)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7)收汇核销;(8)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9)凭有关单证申报退税;(10)开具收入退还书;(11)取得退税款。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一)外贸企业退税认定管理1、条件2、范围3、认定时限4、认定流程6、申请认定资料7、主管征税机关退税认定职责8、主管退税机关审批职责9、退税认定的变更10、退税认定的注销(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1、外贸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还增值税的计算外贸企业应退税款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是单票对应法;二是加权平均法。但是,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规定: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应遵循“单票对应法”的申报原则。即申报退税的同种出口商品,其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数量与其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货数量必须相等。“单票对应法”所谓“单票对应法”,是指对同一关联号下的出口数量、金额按商品代码进行加权平均,合理分配各出口占用的数量,计算每笔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其特点是在一次申报中,同一关联号、同一商品代码下,应保持进、出数量应完全一致,如果进货数量大于出口数量,企业应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分批申报退税。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关联号内有效出口数量×关联号内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关联号内有效出口数量=关联号内进货数量和出口数量相比的最小值关联号内加权平均单价=∑关联号内该商品的进项金额÷∑该商品的进货数量出口与进货的对应关系主要有4种:一条出口对应一条进货,多条出口对应一条进货,一条出口对应多条进货,多条出口对应多条进货。举例说明某外贸企业2003年12月出口退税申报情况如下:(多票进货对应多张关单)关联号220318进货明细:商品代码商品名称数量单价计税金额退税率61011000男大衣1000件90元90000元13%61011000男大衣3000件70元210000元13%61011000男大衣1000件80元80000元13%出口明细:商品代码商品名称出口数量61011000男大衣1500件61011000男大衣3500件根据以上资料计算应退税额。分析:本例为多对多的情况,根据“单票对应法”申报要求,进货和出口数量要保持一致,如进货数量大于出口数量,则要申请开具“进货分批申报单”将进货进行分割,作为下次申报退税的进货依据;如出口数量大于进货数量,则按进货数量计算退税,多余出口数量视同放弃退税。根据公式计算:关联号内有效出口数量=5000件关联号内加权平均单价=∑关联号内该商品的进项金额÷∑该商品的进货数量=(90000+210000+80000)÷(1000+3000+1000)=76元应退税额=关联号内有效出口数量×关联号内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5000件×76元×13%=49400元单票对应法下申报退税需注意的问题(1)关联号的设置:关联号——指在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中,用于计算机识别的单票对应法下进货与出口的唯一关联。原则上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应设置一个关联号,该关联号对应的纸质单证主要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委托出口的,还须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收汇核销单(尚未到期结汇可不提供的情况除外);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注明的每一种出口商品所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每一种商品的出口数量必须与进货数量相等。(2)单票对应法下,出口数量和进货数量不一致的处理方法:一是当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某商品的出口数量小于其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货数量(即进货结余)时,本次申报的进货数量按出口数量进行申报。此时,对进货数量结余部分应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作为下次出口退税申报的进货凭证。二是当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某商品的出口数量大于其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货数量(即出口结余)时,则可待进货凭证收集齐全后再进行申报。如本次申报的出口数量按进货数量进行申报,则出口数量结余部分不能再申报退税。2、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算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了加工出口货物而从国外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加工货物收回后复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按进口料件的国内加工方式不同,分为作价加工和委托加工两种。(1)作价加工方式复出口货物退税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
本文标题:出口货物退(免)税王荣ppt-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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