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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简介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戚玉龙(二○一二年五月省商务厅出口企业培训班)【培训讲义提纲】出口货物退(免)税期限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政策加工贸易退(免)税及深加工结转问题出口退(免)税相关核准、审核和审批权限问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退(免)税政策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问题及开展外购产品试点问题all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培训讲义提纲】新办和小型企业退税审核期政策变化代理出口证明的办理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取消后的后续管理问题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退税单证备案管理防范和打击骗税问题all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专题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期限】一、资格认定期限二、申报期限三、新办企业退税审核期限四、代理出口证明办理的期限五、其它几种期限规定六、有关思考all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期限】从2004年7月1日起,凡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账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一)一般规定(二)特殊规定(三)小规模纳税人(四)具体办理程序(五)办理延期申报的规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一)一般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二)特殊规定】1、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3、对从保税区仓储企业出口的货物可以最后一批出口货物的备案清单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申报退(免)税。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二)特殊规定】4、出口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5、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注意:国税函【2007】1150号并不是说外贸企业只能在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申报一次,仍然允许一个月内多次申报。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三)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物,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出口退税业务的部门或岗位)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自2009年4月1日开始,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办理纳税申报后的下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有合理理由的免税核销延期申报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可延期一个季度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四)具体办理程序】首先是出口货物退(免)税预申报。纳税人每月在纳税申报前(每月15日)通过网上办税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预申报,并接收预审核反馈结果。其次是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税和免税申报。再次是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纳税人根据预申报结果进行数据调整后生成正式申报电子数据,每月15日前向县(市、区)局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五)办理延期申报的规定】1、条件限制2、办理程序湖北省国家税务局1、条件限制一是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二是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的;三是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的;四是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的。2、办理程序出口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三、新办企业退税审核期限】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四、代理出口证明办理的期限】(一)以前规定(二)最新变化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一)以前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三条规定:生产型企业集团公司(或总厂)代理成员企业(或分厂)出口货物后,企业集团(或总厂)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由成员企业(或分厂)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该规定仍然有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第七条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3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因为清算工作已经取消,因此该条规定也失效了。(二)最新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四条规定: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五、其它几种期限规定】(一)单证备案管理的期限(二)进料加工贸易退(免)税的办理期限(三)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的期限(四)停止出口退税权的期限(五)凭证、资料保存期限(六)没有列出的规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一)单证备案管理的期限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5年。(二)进料加工贸易退(免)税的办理期限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并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三)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的期限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外贸企业取得《证明》后,应将《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税额”中,并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四)停止出口退税权的期限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出口企业自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限届满之日起,可以按现行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五)凭证、资料保存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有关思考】目前无论是申报期限,还是外汇核销单彻底退出历史舞台等,都是逐步放宽的趋势,这也符合建立服务型政府、服务型国税机关,优化退税服务,“两个减负”的客观需要。我个人相信,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壮大、税收信息化管理程度的不断加强,以及出口企业财务核算不断健全和诚信经营意识的不断提升,彻底取消出口退税的时间、期限要求,真正做到“征多少、退多少”、“应退尽退、未征不退”、“随时出口、随时退税”、“凭企业账退税、凭信息退税”、甚至“预退税”,将是大势所趋,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专题二: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政策】一、目前的文件规定二、需要说明的问题三、程序四、难点――进项税额还原问题all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一、目前的文件规定】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负担税负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期申报应视同内销征税3、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未按期申报应视同内销征税5、五种情况应视同内销征税6、小规模纳税人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5、五种情况应视同内销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1)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A、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B、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C、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D、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注明,这里的“出口企业”,是指受托方出口企业。)E、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二、需要说明的问题】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中关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类型仍然没有列举齐全。2、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政策变动较大。(1)原来的政策(2)最新政策湖北省国家税务局1、未列举的情况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其他违反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的出口货物;从事进料加工贸易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的出口含金产品;都需要视同内销征税。2、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政策变动较大(1)原来的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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