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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与管理相关公告解读高新区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学校2013年12月内容提要一、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1号公告解读二、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5号公告解读三、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0号公告解读一、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1号公告解读(一)61号公告的主要内容(二)执行公告应注意的问题(一)61号公告主要内容1、调整出口退税申报方法(1)贸易企业:按现行申报方法(2)生产企业:实行不带疑点申报方法必须先进行预申报后进行正式申报2、电子信息不符处理方法(1)凭证信息录入错误的,由企业更正后再次预申报;(2)电子口岸系统未确认报关单信息、专用发票未认证的,按要求操作后再次预申报;(3)除上述原因外,填写《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由税务机关协查。(一)61号公告主要内容3、生产企业不得免抵税额计算时点根据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计算不得免抵税额4、退税正式申报截止日的展期企业因电子信息不齐或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应在退税申报截止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1)《出口退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2)退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经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报送资料齐全且《出口退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与凭证资料内容一致的,退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申报截止日限制。5、公告执行时间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二)执行公告应注意的问题1、出口业务按会计制度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并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2、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免抵退出口销售额”可以出现差额,但“不得免抵税额”不能出现差额;3、应及时在“电子口岸执法系统”确认报关单信息、及时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4、出口量少的企业,申报退税可以按月份,也可以按季度;5、生产企业当月无可退税的申报业务,须进行零申报,但不需进行预申报;6、生产企业录入出口明细数据时,要注意记销售日期,各期都要打印报送《汇总表附表》。二、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5号公告解读(一)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格注销(二)放弃出口货物劳务退税规定(三)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确定(四)进口料件委托加工的规范要求(五)进入特殊区域货物人民币结算(六)适用免税政策出口货物申报方法(七)未批准延期申报的征免税处理(八)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管理(九)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所需凭证资料(十)提供虚假单证对退免税影响(一)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格注销1、出口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如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未办理的退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款项。2、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需要注销退免税认定资格的,可在结清出口退税款项之前,办理注销手续。注销企业的应退税款退还至承继企业。(二)放弃出口货物劳务退税1、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2、放弃适用退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办理备案手续。3、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均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三)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确定1、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因上年度无海关已核销手(账)册而不能确定本年度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的,应使用最近一次确定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的计划分配率。2、生产企业在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后,如认为“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当年度实际情况差别较大的,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当年度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及书面合理理由,将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作为该年度的计划分配率。(四)进口料件委托加工的规范要求1、免税进口料件委托加工的,其加工费发票上的加工单位必须与加工贸易手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一致。否则,须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2、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进料加工业务,对应的加工费不得抵扣或申报退税;3、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来料加工业务,不得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相应的加工费不得申报免税。(五)进入特殊区域货物人民币结算出口企业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以人民币结算的,可申报出口退税。(六)适用免税政策出口货物申报方法1、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2、出口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的征税部门进行申报。否则,适用征税政策。3、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七)未批准延期申报的征免税处理出口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延期申报退税的,如省级税务机关在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后批复不予延期,若该出口货物符合其他免税条件,出口企业应在批复的次月申报免税。次月未申报免税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八)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管理1、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其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后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签章。2、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九)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规定1、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需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2、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出具《出口转内销证明》:(1)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比对不符;(2)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伪造或内容不实;(3)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4)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名称不符;(5)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6)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虚假;(7)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十)提供虚假单证对退免税影响出口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报送的资料中,属于申报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的,如果上述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为虚假或其内容不实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退免税凭证和备案单证包括:出口发票、代理出口协议、进货凭证、收汇凭证、国内采购合同、装货单、运输单据。三、国家税务总局第30号公告解读(一)30号公告基本政策规定(二)出口企业收汇管理分类(三)监管企业提供收汇资料要求(四)非监管企业提供收汇资料要求(五)不能收汇的特殊原因(六)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税收处理(七)适用货物及企业范围(一)30号公告基本政策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并按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除特殊原因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1、出口货物须在次年4月15日前收汇,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退税申报截止日及有特殊原因的除外;2、监管企业在申报退税时须提供收汇资料,未收汇的不能申报退税,视同收汇的除外;3、非监管企业在退税申报时可不提供收汇资料,但在退税申报截止日之前,应向税务机关报告上年度出口货物未收汇情况;4、出口货物未能收汇且无特殊原因或虽有特殊原因但不能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二)出口企业收汇管理分类1、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B、C类企业的;2、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的;3、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的;4、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5、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上述1-5所列情形的监管期限,自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至情形存续期结束日止。6、因虚开发票、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款等原因,被税务机关给予处罚的;7、因违反进出口管理,收付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被海关、外汇管理、人民银行、商务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8、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9、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上述6-9所列情形的监管期限,自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10、上一年度收汇率低于70%的出口企业。(三)监管企业提供收汇资料要求1.已收汇的出口货物,申报退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2.对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出口退税(包括贸易企业、生产企业)。(四)非监管企业提供收汇资料要求1、日常申报出口退税时,可不提供收汇资料;2、税务机关在审核中需要核实出口业务真实性的,企业应填报《自查表》、《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或《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核查无误后,方可办理该笔出口货物退税。3、对不能收汇的出口货物,如果按会计规定须冲减销售收入的,应在退税申报期截止日内,填写《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及证明材料,经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4、对不能在退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填写《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及证明材料,经审核确认后,暂视同收汇处理。但须在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写《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及收汇资料。(五)不能收汇的特殊原因下列情形为不能收汇或不能在退税申报截止日之前收汇的特殊原因,企业填写《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时,应提供相对应的证明材料。文档.doc(六)未收汇出口货物税收政策1、下列情形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1)出口货物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在申报退税期截止日之前,到期未能收汇且无特殊原因的;(2)由于特殊原因出口货物不能收汇,但不能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的。(3)出口货物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在申报退税期截止日之后,但未能在约定收汇日之前收汇且无特殊原因的。2、申报免税时限出口货物因未收汇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企业应在退税申报期截止日的次月或在确定免税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免税。(七)30号公告适用货物及企业范围(一)适用出口货物范围申报退税应提供收汇资料的出口货物,包括销售至境外的出口货物、进入海关特殊区域的视同出口货物,不包括易货贸易出口货物、委托出口货物,暂不包括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二)适用出口企业范围申报退税应提供收汇资料的出口企业,只包括自营出口企业,不包括委托出口的企业。四、应税服务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解读(一)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范围(二)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退免税方式(三)放弃应税服务零税率的处理(四)应税服务适用免增值税范围(一)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范围1、国际运输服务从事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入境的服务,且取得国际运输许可证。2、航天运输服务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设计服务4、往返港澳台的交通运输服务(二)适用零税率退免税方式1、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的办法;2、属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3、属于适用一般计税办法的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4、属于适用一般计税办法的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出口,连同其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三)放弃应税服务零税率处理1、单位和个人提供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征税;2、放弃适用零税率后,36个月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3、放弃零税率后实行免税的,应按月申报办理免税手续。(四)应税服务适用免增值税范围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探服务;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展服务;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4、标的物在境外适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本文标题:出口退免税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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