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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建筑给排水工程项目施工投资控制一、施工阶段投资目标控制(一)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工作流程(二)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1、投资目标的分解(1)按投资构成分解的资金使用计划(2)按子项目分解的资金使用计划(3)按时间进度分解的资金使用计划2、资金使用计划的形式(1)按子项目分解得到的资金使用计划表1)工程分项编码;2)工程内容;3)计量单位;4)工程数量;5)计划综合单价;6)本分项总计。(2)时间——投资累计曲线时间——投资累计曲线的绘制步骤如下:1)确定工程项目进度计划,编制进度计划的横道图;2)根据每单位时间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或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计算单位时间(月或旬)的投资,在时标网络图上按时间编制投资支出计划3)计算规定时间t计划累计完成的投资额,其计算方法为:各单位计划完成的投资额累加求和4)按各规定时间的值,绘制S形曲线2.3建筑给排水工程项目施工投资控制(3)综合分解资金使用计划表将投资目标的不同分解方法相结合,会得到比前者更为详尽、有效的综合分解资金使用计划表。综合分解资金使用计划表一方面有助于检查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投资构成是否合理,有无缺陷或重复计算;另一方面也可以检查各项具体的投资支出的对象是否明确和落实,并可校核分解的结果是否正确。(三)、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措施1、组织措施(1)在项目管理班子中落实从投资控制角度进行施工跟踪的人员、任务分工和职能分工。(2)编制本阶段投资控制工作计划和详细的工作流程图。2、经济措施(1)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确定、分解投资控制目标。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制定防范性对策。(2)进行工程计量。(3)复核工程付款账单,签发付款证书。(4)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投资跟踪控制,定期地进行投资实际支出值与计划目标值的比较;发现偏差,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采取纠偏措施。(5)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审核竣工结算。(6)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投资支出作好分析与预测,经常或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项目投资控制及其存在问题的报告。3、技术措施(1)对设计变更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严格控制设计变更。(2)继续寻找通过设计挖潜节约投资的可能性。(3)审核承包商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对主要旋工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4、合同措施(1)做好工程施工记录,保存各种文件图纸,特别是注有实际施工变更情况的图纸,注意积累素材,为正确处理可能发生的索赔提供依据。参与处理索赔事宜。(2)参与合同修改、补充工作,着重考虑它对投资控制的影响。二、工程计量(一)工程计量的重要性1、计量是控制项目投资支出的关键环节工程计量是指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包商申报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2、计量是约束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的手段计量不仅是控制项目投资支出的关键环节,同时也是约束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强化承包商合同意识的手段。(二)、工程计量的程序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的程序按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计量的一般程序是: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使承包人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程序(1)承包单位统计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2)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3)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3、FIDIC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程序按照FIDIC施工合同约定,当工程师要求测量工程的任何部分时,应向承包商代表发出合理通知,承包商代表应:(1)及时亲自或另派合格代表,协助工程师进行测量;(2)提供工程师要求的任何具体材料。如果承包商未能到场或派代表,工程师(或其代表)所作测量应作为准确予以认可。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凡需根据记录进行测量的任何永久工程,此类记录应由工程师准备。承包商应根据约定或被提出要求时,到场与工程师对记录进行检查和协商。达成一致后应在记录上签字。如承包商未到场,应认为该记录准确,予以认可。如果承包商检查后不同意该记录,和(或)不签字表示同意,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认为该记录不准确的部分。工程师收到通知后,应审查该记录,进行确认或更改。如果承包商被要求检查记录14天内,没有发出此类通知,该记录应作为准确予以认可。(三)工程计量的依据1、质量合格证书2、工程量清单前言和技术规范3、设计图纸(四)工程计量的方法工程师一般只对以下3方面的工程项目进行计量:1、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项目;2、合同文件中规定的项目;3、工程变更项目。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一般可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计量:1、均摊法2、凭据法3、估价法4、断面法5、图纸法6、分解计量法三、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一)、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变更的管理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1、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2、项目监理机构应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3、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款项,在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做出评估:1)确定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2)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3)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总价。4、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调。5、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工程变更单应包括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必要的附件等内容,有设计变更文件的工程变更应附设计变更文件。6、项目监理机构根据项目变更单监督承包单位实施。(二)我国现行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的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如下:(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1、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价格2、协商单价和价格(三)、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的变更与估价1、工程变更(1)变更权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的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承包商应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除非承包商立即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附详细根据)承包商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货物。工程师接到此类通知后,应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每项变更可包括:1)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但此类改变不一定构成变更);2)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3)任何部分工程的标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4)任何工作的删减,但要交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5)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有关的竣工试验、钻孔和其他试验和勘探工作;6)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2)变更程序如果工程师在发出变更指示前要求承包商提出一份建议书,承包商应尽快做出书面回应,或提出他不能照办的理由(如果情况如此),或提交:1)对建议要完成的工作的说明,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2)根据进度计划和竣工时间的要求,承包商对进度计划做出必要修改的建议书;3)承包商对变更估价的建议书。工程师收到此类建议书后,应尽快给予批准、不批准、或提出意见的回复。在等待答复期间,承包商不应延误任何工作。应由工程师向承包商发出执行每项变更并附做好各项费用纪录的任何要求的指示,承包商应确认收到该指示。2、工程变更的估价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工程师应通过FIDIC(1999年第一版)第12.1款和第12.2款商定或确定的测量方法和适宜的费率和价格,对各项工作的内容进行估价,再按照FIDIC第3.5款,商定或确定合同价格。各项工作内容的适宜费率或价格,应为合同对此类工作内容规定的费率或价格,如同中无某项内容,应取类似工作的费率或价格以下情况下,宜对有关工作内容采用新的费率或价格。第一种情况:(1)如果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2)工程量的变化与该项工作规定的费率的乘积超过了中标的合同金额的0.01%;(3)由此工程量的变化直接造成该项工作单位成本的变动超过l%;(4)这项工作不是合同中规定的“固定费率项目”。第二种情况:(1)此工作是根据变更与调整的指示进行的;(2)合同没有规定此项工作的费率或价格;(3)由于该项工作与合同中的任何工作没有类似的性质或不在类似的条件下进行,故没有一个规定的费率或价格适用。四、索赔控制索赔是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既定的义务,或者由于对方的行为使权利人受到损失时,要求对方补偿损失的权利。(一)常见的索赔内容1、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1)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2)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3)工期延期的费用索赔(4)加速施工费用的索赔(5)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的索赔(6)物价上涨引起的索赔(7)法律、货币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8)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索赔(9)业主的风险(10)不可抗力工期索赔。承包商提出工期索赔,通常是由于下述原因:①合同文件的内容出错或互相矛盾;②监理工程师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曾发出承包商要求的图纸和指示;③有关放线的资料不准;④不利的自然条件;⑤在现场发现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⑥额外的样本与试验;⑦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命令暂停工程;⑧业主未能按时提供现场;⑨业主违约;⑩业主风险;⑾不可抗力。延期产生的费用索赔。以上提出的工期索赔中,凡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延期,属于业主也无法预见到的情况,如特殊反常天气等,承包商可得到延长工期,但得不到费用补偿。凡纯属业主方面的原因造成拖期,不仅应给承包商延长工期,还应给予费用补偿。处理物价上涨引起的合同价调整问题,常用的办法有以下3种:1)对固定总价合同不予调整。这适用于工期短、规模小的工程。2)按价差调整合同价。在工程结算时,对人工费及材料费的价差,即现行价格与基础价格的差值,由业主向承包商补偿。即:①材料价调整数=(现行价一基础价)×材料数量;②人工费调整数=(现时工资一基础工资)×(实际工作小时数+加班工作小时数×加班工资增加率);③对管理费及利润不进行调整。3)用调价公式调整合同价。在每月结算工程进度款时,利用合同文件中的调价公式,计算人工、材料等的调整数。法律、货币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1)法律改变引起的索赔。如果在基准日期(投标截止日期前的28天)以后,由于业主国家或地方的任何法规、法令、政令或其他法律或规章发生了变更,导致了承包商成本增加。对承包商由此增加的开支,业主应予补偿。2)货币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如果在基准日期以后,工程施工所在国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对支付合同价格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实行货币限制或货币汇兑限制,则业主应补偿承包商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如果合同规定将全部或部分款额以一种或几种外币支付给承包商,则这项支付不应受上述指定的一种或几种外币与工程施工所在国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化的影响。业主的风险1)FIDIC合同条件对业主风险的定义。业主的风险是指:①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②工程
本文标题:建筑给排水工程项目施工投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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